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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连载系列之四】供应链金融现状

[罗戈导读]从20世纪开始的工业化运动和21世纪不断发展的国际贸易及分工,持续有力地推进了现代物流和产业链的发展,并以降低货物和服务成本、满足用户需求为宗旨。

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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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开始的工业化运动和21世纪不断发展的国际贸易及分工,持续有力地推进了现代物流和产业链的发展,并以降低货物和服务成本、满足用户需求为宗旨。数字时代的资本逐利和全球经济一体化使得外包及供应链在过去三十年里得到长足发展,供应链金融需求应运而生,并和产业链的发展相生相随。国际贸易活动及贸易结算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一部分,早于一千多年前就已有史记载。传统的贸易结算工具,譬如信用证、托收等至今仍然有广泛的运用,但赊账贸易因其低成本及便利而越来越成为国内及国际贸易的主流结算方式。

现代商业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关产业链成本和效率的竞争。随着产业链在广度和深度的拓展,如何确保产业链的高效和顺利运作已成为产业链核心企业的战略要求,高效的产业链离不开相关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高度融合和协调。其中,与产业链相匹配的资金流是高效产业链的必要条件,向产业链上的有关各方提供经济适时高效的金融服务,不仅符合产业链核心企业的根本利益,而且对众多的上下游企业也至关重要。换言之,供应链金融作为资金流的一部分,犹如产业链的润滑剂,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过去十几年,随着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迅猛发展,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作为世界工厂,中国在主要的跨国产业链中占据越发重要的地位。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以及政府主导倡议的“一带一路”的战略实施,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成为产业链中的核心企业或者一级供应商。通过技术转型,原先处于供应链边缘的一些中小型供应商也随之转变为核心企业的战略贸易伙伴,升级为一级或二级供应商的例子层出不穷。电子采购、电子发票和对物流的电子管理直接丰富了产业链下的信息流。各种商业模式的发展对供应链金融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除了产业链中的核心和上下游企业,供应链金融生态圈还包括了监管部门、银行、保险,物流和其他有供应链金融牌照的非银机构及互联网平台等。供应链金融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和会计制度的发展和完善。2015年末,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为114,546.9亿元,比上一年度增长7.9%,但增速同比下降了2.1%[[1]]。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有效运用供应链金融降低产业链整体成本和提高效率,将成为中国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求。

供应链金融现状主要体现在:

●  供应链各方金融需求旺盛,但相比国际市场,国内融资成本高昂,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持续存在;

●  国际常见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在中国均有应用,票据电子化成为趋势;

●   与供应链金融相关的法律、会计体系和监管细则尚待完善;

●   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涌现;

●   金融科技在世界范围蓬勃发展。

供应链金融的定义和各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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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全球供应链金融的发展,2016年3月多家国际协会联合发布供应链金融技术的标准定义[[2]],该标准定义的发布对于促进供应链金融国际发展及标准化意义重大。

供应链金融是指运用融资和风控的技术和操作来优化对供应链流程和交易中的流动资金及流动性投资的管理,供应链金融特别适用于供应链活动引发的赊账贸易。融资资金提供者对相关贸易流程的清晰了解是这类融资方式必要的组成部分。这种融资方式可以在技术平台上实现,其主要构成如下:

组合:供应链金融是融资和多种风控技术的组合。这种组合会支持点到点的供应链和经销链及相关的国内及国际贸易流和资金流。这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包括了现有的以及不断发展演变的风险和资金管理技术。

赊账:供应链金融通常,但不限于赊账贸易。赊账贸易指在买卖交易之间,没有任何银行或者银行代表买方或卖方开出的传统单证票据支持,买方直接承担交易支付责任。交易方基于赊账条款供应和购买货物或服务开具发票,买方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赊账贸易条款可以与预付现金的贸易或者用于保证支付的单证信用贸易来做比较。

事件驱动:融资资金提供方按照供应链有关装运前和装运后的各个环节中触发的相关订单、发票、应收账款以及求付步骤中产生的融资需求提供服务,因而可以说供应链融资是事件驱动的。每个对资金链(融资、风控或者支付)的干预都是由实际供应链中的具体活动产生。在跟踪和控制供应链事件的先进技术和流程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许多供应链融资自动化的机会。

演变和灵活性:供应链金融不是一个固定的,静止不变的概念。它是使用不同技术不断创新的一个实践过程。有些技术已经很成熟,有些是成熟技术的变体,有些是传统贸易融资的技术手段,但有些还很新,并走在时代的前沿。这些技术常常交互使用并与供应链的资金流和物流的服务相结合。

参与方:供应链金融交易的直接参与方,包括买方和卖方,这两方在供应链中交易和互相合作。根据需要,这些参与方通过与融资资金提供方合作,运用各种供应链金融技术和其他融资形式发起融资。被称作“核心企业”的参与方基于他们的商业和财务能力,通常会对提高供应链的稳定性、流动性、收益表现以及风险管理和收支平衡表的有效运用有一定的要求。

“核心企业”是供应链的中枢和灵魂。对于手机的众多原件及零配件生产商而言,生产终端手机产品的制造商通常是手机供应链的“核心企业”。对于众多的汽车经销商而言,大型汽车生产商是汽车经销链中的“核心企业”。是否能够有效整合供应链产供销的资源及提高效率决定了核心企业乃至整个产业链的市场竞争力。

“核心企业”中买方的主要诉求有:

●  提高流动资金管理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  延后供应商支付账期,譬如采购合同账期的延长;

●   做到适时从供应商仓库提货,降低库存及资金积压;

●   使用赊账结算,减少对传统贸易结算方式的应用以减少财务及银行费用;

●   维护供应链的稳定性,确保终端产品的市场投放及时效;

●   支持和培育战略供应商的可持续性供应能力;

●   对季节性产品及相应的资金要求予以支持;

●   对供应链的全盘掌控及对全链的便捷资金支持;

●   优化财务报表,提高综合融资能力;

●   优选表外及改进企业财务结构的融资解决方案。

“核心企业”中买方的主要诉求有:

●  加快产品或服务销售资金回笼,缩短账期,强化资金管理;

●  降低库存及资金积压;

●   促进经销商网络建设,通过金融手段激励经销商订单及销售;

●   优化财务报表,提高综合融资能力。

非“核心企业”交易方以中小型企业居多,中小型企业对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其主要诉求包括:

(1)有包括资金在内的充足的生产要素用于安排生产;

(2)资金需求总量不大,但需求急;

(3)合理交易结算账期;

(4)合理的资金成本。

从融资成本角度看,受制于人民币基础利率水平,目前国内供应链融资成本普遍高于国外。譬如国际市场大型企业美元资金年化成本在LIBOR+100bps p.a.左右,亦即总的年化利率低于2%。国内大型企业人民币年化资金成本却可能高达6%。同时,中小型企业融资成本则普遍高于大型核心企业的融资成本。中西部高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中国西部地区中小型企业的年化流动资金成本不少高达10%。中国中小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持续存在,并随经济增长放缓而尤为突出。

银行是主要的供应链融资资金提供方。随着赊账贸易的日益增长,传统贸易融资,譬如信用证等在整个贸易融资需求中占比日渐降低。为避免业务边缘化,在金融脱媒的大趋势下,商业银行纷纷重新调整业务重点。供应链金融因其包括了供应链中的各种融资安排以及与之相应的信息、对账、支付、外汇兑换等增值中间业务而受到青睐。以供应链金融主要产品保理为例,中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规模在2013年超过3万亿元的高点。与此相比,2015年商业保理公司业务总量仅为2000亿元人民币,尽管商业保理增长速度高于银行保理[3]。虽然供应链金融业务得到了资金提供方空前的重视,但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中小型企业的融资安排规模远远落后于实际需要。这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

银行资金通常在银行对企业进行授信资格审查后一对一安排,资产抵押是授信的必要条件;

中小型企业轻资产,因而导致传统银行信贷审批通过率低;

经济发展放缓造成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相关产业链节点企业资金断链风险加大,银行信贷规模紧缩;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市场的法制法规及财会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在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下,市场欺诈及各种道德风险使得金融机构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甄别优质企业。

中小型企业在融资渠道不通的情况下大量依赖家族及非银渠道资金、地下钱庄、众筹平台等替代性融资。这不仅进一步加剧社会总体资金成本,也加大了经营风险。

供应链金融产品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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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节点上企业融资方式多样化。从广义上说,这包括了银行给企业核定的信贷额度、结构化融资、大宗商品融资、一级市场的股权及债市融资,同时也包括了以资产质押抵押为基础的商业流动资金及贸易融资。

对于赊账贸易结算而言,供应链金融产品主要包括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基础的金融产品以及以信贷和预付为特点的融资产品。在中国,前者以资产买卖为前提,在无追索和债务人支付不逾期的情况下并不需要计入债务人及债权人征信信息。后者交易的实质是信贷,因而需要计入债务人征信信息。

应收账款类的金融产品又细分为:

发票融资、应收账款购买:卖方将发票等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资金方并支付贴现费而获得融资。根据资金方是否对卖方有追索权又分为有追索和无追索的融资结构。

福费廷:对以汇票和期票所代表的债务人未来支付责任的买断。譬如汇票或期票的贴现。该种票据使得债务人支付责任往往独立于开票时所关联的商业买卖交易。福费廷的期限可从几个月到几年。福费廷对信用证项下支付责任也有广泛的应用。在中国,尽管商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所处的法律环境(主要与基础合同的关系)与国外有所不同,票据贴现一级及二级市场均十分活跃。票据支付及贴现因其多手背书的便利性、央行对电子票据的推动而成为国内贸易的主流结算及融资方式。

保理:根据银监会2014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1)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2)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3)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4)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根据应收账款转让是否通知债务人,保理融资又有明保(通知债务人)和暗保(转让时不通知债务人)之分。

综上,保理业务的定义相较应收账款购买更为宽泛,并且包括了保理融资之外的其他增值服务。根据上述《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提供保理融资时,有追索权保理按融资金额计入债权人征信信息,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债权人及债务人征信信息。商业银行进行担保付款或垫款时,应当按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决定计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征信信息。

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指在债务人(买方)确认未来支付责任的前提下,融资资金方对其供应商、卖方提供的应收账款买断(无追索)及扣除贴现费率后对卖方应收账款的提前支付。反向保理是资金提供方借助对核心买方企业的主动授信而对其众多供应商提供保理融资的主要供应链金融应用。随着欧美企业全球采购,企业ERP系统与资金提供方及第三方信息平台的点到点链接,反向保理成为国际供应链金融普遍而影响深远的供应链金融产品而得到广泛应用。

以信贷和预付为特点的融资产品又细分为:

1. 基于现有或未来应收账款的贷款或预付。在中国,资金提供方通常要求对相应应收账款予以质押。此产品又称为卖方贸易贷款。

2. 动态贴现:核心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对供应商支付先于发票到期日的货物或服务款项以换取供应商的早付销售折扣。

3. 经销商融资:主要对大型卖方核心企业有关的经销商,对从商品入库到从零售商或最终用户处回笼销售资金期间的资金支持。经销商融资又称为渠道融资或买方信贷。与传统流动资金贷款相比,经销商融资通常依托核心卖方企业提供订单信息并结合风险分担设计而使得不能从传统渠道获得融资的经销商得到融资。

4. 存货融资:基于供应链中预售、未售或经质押的库存或仓单的融资。资金提供方通常以库存作质押或抵押物并与授权物流仓储企业合作降低贸易真实性确认,排除库存重复融资等信用风险。存货融资对盘活动产、解决库存到实现销售间的资金需求起到积极作用。存货融资是物流金融的主要切入口。

5. 发运前融资或订单融资:资金提供方对接到订单或采购合同的生产或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融资安排。主要用于供应商购买原材料、人工或半成品以安排生产,准备根据订单要求发运。与传统流动资金贷款相比,发运前融资通常依托核心买方企业对供应商的订单或采购而使得不能从传统渠道获得融资的供应商得到融资。

6. 银行付款责任(BPO):根据国际商会2013年发布的关于银行付款责任的国际统一规则,BPO指的是买方银行基于卖方银行所发出的有关到期付款的匹配数据所承担的不可撤销的付款或延期付款责任。匹配数据只能在银行间并经由相同的交易信息平台及匹配应用传输。类似于传统信用证集风险管理、融资、结算与信息交换于一身,银行付款责任对赊账贸易起到相同作用,主要与国际贸易相关,虽然银行付款责任本身也不排除国内贸易。由于对信息电子化的高度要求,银行付款责任虽然在中国已有应用,但主要集中在大宗商品买卖及交易。

取决于企业在供应链中的地位及财务状况,供应链金融可以适用一种或多种产品。非银机构譬如保险、商业保理、信托、物流、信息平台及金融科技公司也在各种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中扮演角色并发挥积极作用。

与供应链金融相关的法律,会计体系和监管细则尚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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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十年,中国供应链金融迅猛发展。发展过程中碰到的新问题也亟待有关法制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赊账账期:核心企业因其掌握供应链核心资源并在供应链中有至高的话语权成为供应链中的强势方。中小型企业尽管总量上为国民经济做出重要贡献,往往成为“弱势群体”,对于结算账期话语权不足。在中国,支持中小型企业合法权益的账期立法尚未出台。与此相比较,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多国已对中小型及分包公司的结算账期立法:

欧盟在2013年通过延期付款法案[1],要求各成员国在限定时间内通过相应法令。根据这一法案,大多数公司与公司间的结算以60天为上限,公司与政府采购有关结算以30天为上限。

1984年韩国发布执行《公平交易分包法令》。根据这一法令,有关发包商须于分包商完成货物或服务60天内支付。

2016年12月,日本对执行已久的《反对发包商对分包商的延期付款法令》进行修正。修正案进一步维护分包商或中小型企业权益,将对大企业的定价及付款行为禁止行为类别从66项扩大到141项。对分包商的付款不应超过60天[2]。

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需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登记。然而,应收账款转让的登记尚无法律明确要求。这对基于应收账款转让的保理业务带来负面影响,因为资金提供方无法简易确权及避免多头重复融资。

监管细则:根据2014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单保理融资中,商业银行除应当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外,还需确定卖方或买方一方比照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授信管理,严格实施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估与评价、支付和监测等全流程控制。这与资金提供方依托供应链融资自偿性,强化贸易及应收账款质量审核,弱化对交易方三表的传统贷款评估相违背,降低了资金提供方对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意愿。

会计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了会计事务的各种经济关系。随着上市企业的不断增加,投资人对企业的财务透明度要求日增。供应链中的企业,尤其核心企业对资产负债平衡表管理的要求十分急切。企业的负债率成为投资人及其他信贷方重要评审指标。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虽接近美国会计准则GAAP或者欧洲的IFRS,并未明确其对供应链金融产品,尤其对反向保理中的贸易应付及银行借贷的界定及影响。

供应链金融的多元发展及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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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科技服务商异军突起

近年来国际咨询机构估测全球贸易应付账款总额约两兆亿美元。供应链金融市场份额约200亿美元。自2010年以来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金融科技公司以其高效的电子平台服务,与多家资金提供方的合作迅速占领了15%至20%的市场份额[1]。

在中国,“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发展迅速。各种产业链相关电子平台在提升供应链管理效率的同时也提供网上供应链金融服务。产业链中的一些核心企业依托自身财务公司的资金实力在供应链电子平台上向上下游供应商或经销商提供资金支持。阿里巴巴、京东利用电商网络平台优势顺势推出了供应链金融服务。

国际市场知名的供应链金融技术公司包括Orbian、PrimeRevenue、C2FO、Taulia和Ariba等。这些公司与核心企业和金融机构合作,譬如PrimeRevenue已经与约40家银行签约向电子平台上的供应商提供融资。平台上的供应商分布于各大洲。跨国公司,诸如苹果、高露洁、戴尔、宝洁、西门子等也都向供应商推出便捷的融资支持。除了供应链金融服务,这些由金融技术公司创建的第三方供应链金融平台也开始推出其他增值服务,包括电子发票,动态贴现,采购和存货管理服务。

2. 政府支持下的供应链金融电子平台

支持对中小型企业的融资被视为稳定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而得到多国政府的重视。

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牵头组织并由下属子公司中征(天津)动产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运营的,旨在促进应收账款融资的信息服务平台。平台于2013年12月31日上线试运行,通过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迅速、便捷、有效的应收账款融资信息合作服务,促成融资交易的达成。截至2017年3月底,平台已有逾8万家应收账款债务及债权人及3万家资金提供方注册登记。

为加大对小微企业资金支持,印度央行(RBI)于2017年1月批准三家交易所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平台服务。加入平台的核心企业和资金提供方均需和交易所签订合约。核心企业还需在交易所开账户以便交易所在发票到期日自动扣款偿还资金提供方。需要融资的小微企业由交易所完成合规所需的背景及资格审查。与中征服务平台不同的是,供应商上传发票到交易所服务平台后,系统自动检查是否有发票重复现象并生成“保理单元”,平台登记的有关核心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批准该包括发票详细内容的“保理单元”。一旦该单元获买方、债务人批准,平台登记的金融机构可实时在线报价竞标。有关供应商可自由选择资金方以降低融资成本并获得实时融资。

3. 合作共赢成为共识

呼应市场需求,供应链金融领域亦出现了不少新型合作模式。银企直联成为供应链金融的基本业务常态。前中后台业务直通处理实现了对企业的实时放款。同业、银保、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日益加强。

资本趋利下,劳动密集型制造工厂不少搬去或新设于低人工成本国家和地区,譬如南亚及东南亚国家。

中资银行则继续布局海外,深化对“一带一路”及其他“走出去”中国企业的资金支持。主要国际银行及非银机构则利用在全球的分行或分支网络极大程度上实现了跨境贸易的单保理。供应链金融呈现多元发展的局面。


[1] 数据来源: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于2016年10月发布的《中国保理产业发展报告(2015)》

[2] 多家国际协会包括:金融和贸易银行家协会(BAFT)、欧洲银行业协会(EBA)、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国际商会(ICC)。和国际贸易和福费廷协会(ITFA) 

[3] 数字来源: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于2016年10月发布的《中国保理产业发展报告(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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