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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货运平台虚开案余波未平,多家受票企业今遭行政处罚

[罗戈导读]2021年,浙江某省心网络货运平台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暴雷”,导致数千家受票的物流企业被定性为接受虚开的发票,从而面临行政、刑事层面的风险。时隔快两年,近期,广东省仍在处理相关受票企业,针对其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1、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物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穗税一稽 罚 〔2023〕 39 号

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你单位2020年期间取得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为3300193130,发票号码为48963006;发票代码为3300194130,发票号码为00812453、00812653、00812654,金额合计3,588,532.16元,税额合计322,967.84元,价税合计3,911,500.00元。经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4份发票涉及的资金已回流至相关人员的账户,你单位利用上述虚开的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及作成本列支,涉及的进项税额322,967.84元,你单位于2020年7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税额82,692.63元,于2020年12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240,275.21元。上述税款至检查日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322,967.84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22,607.7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属于虚假的纳税申报,是偷税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对你单位处予申报抵扣当期少缴的增值税322,967.84元百分之五十罚款161,483.93元,处予申报抵扣当期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2,607.76元百分之五十罚款11,303.89元,罚款金额合计172,787.82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72,787.8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17.278782

2、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物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穗税一稽 罚 〔2023〕 41 号

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你单位委托个人司机开展运输业务,通过支付手续费及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第三方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合计3,506,430.27元,税额合计315,578.75元,价税合计3,822,009.02元。经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上述9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合计315,578.75元,你单位分别于税款所属期2020年6月及2021年5月申报抵扣,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进项转出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315,578.7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090.5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2.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及相关记账凭证和账页复印件;3.你单位相关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专用发票抵扣清单、相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4.相关银行提供的你单位用于接收开票方回流资金的私人账户交易流水;5.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6. 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7.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3〕36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及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属虚假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315,578.7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090.5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168,834.64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57,789.3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1,045.26元。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315,578.7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090.5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168,834.64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57,789.3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1,045.26元。

罚款金额(万元):16.883464

3、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物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穗税一稽 罚 〔2023〕 36 号

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你单位通过向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期间开具的8份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93130,发票号码49181254、49218262、49390017、49557351、49788165;发票代码3300203130,发票号码:24740024、24740136、24745158,货物名称:*运输服务*运费,金额合计3,009,229.73元,税额合计270,830.78元。上述8份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270,830.78元,你单位已于税款所属期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进行申报抵扣,至检查日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2)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的发票联及相关记账凭证及账页复印件;(3)财务负责人杨庆玲、会计何应洪的询问笔录;(4)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5)你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认证抵扣资料;(6)相关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7)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8)其他证据。我局于2023年2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3〕30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未在限期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应对你单位处以少缴增值税270,830.78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18,958.15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144,894.47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35,415.3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9,479.08元)。

罚款金额(万元):14.489447

4、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物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穗税一稽 罚 〔2023〕 31 号

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一)你单位通过向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开具的24份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84130,发票号码:08198896、08100291;发票代码:3300192130,发票号码:32309280、32871955、32872108、32569441;发票代码:3300193130,发票号码:48761423、488885255、48998425、49181380、49338612、49338613、49560435、49560436、49694198、49694199、49846773、49846774;发票代码:3300174130,发票号码:23808547、23808548;发票代码:3300203130,发票号码:24739999、247440000、24745474、24746771,金额合计14,346,211.08元,税额合计1,291,159.20元,价税合计15,637,370.28元,货物名称: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道路货物运输。上述24份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1,291,159.20元,你单位已于税款所属期2019年11月至12月,2020年4月至12月、2021年1月、3月、4月期间进行申报抵扣,至检查日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二)你单位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代码:330203130,发票号码:24739999、24740000、24745474。经我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一稽限改〔2022〕38号)后,你单位在责令限期内无法提供、无法改正。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2)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及相关记账凭证及账页复印件;(3)公司前法人代表罗利文的询问笔录;(4)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5)你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认证抵扣资料;(6)相关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7)资金回流人员的资金账户流水;(8)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我局于2023年2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3〕26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未在限期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应对你单位处以少缴增值税1,291,159.20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90,381.12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690,770.16元(其中,增值税罚款645,579.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45,190.5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代码:330203130,发票号码:24739999、24740000、24745474。经我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一稽限改〔2022〕38号)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改正,应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上述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69.277016

来源:广东省税务局官网

华税点评

2021年,浙江某省心网络货运平台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暴雷”,导致数千家受票的物流企业被定性为接受虚开的发票,从而面临行政、刑事层面的风险。时隔快两年,近期,广东省仍在处理相关受票企业,针对其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由于网络货运平台一旦暴雷,影响巨大,无论是平台企业还是客户,都应当坚持业务的合规、真实,避免陷入到风险之中。尤其是作为受票的物流企业,应根据网络货运平台的特点,采取以下措施应对风险:1、了解平台运营情况:受票企业应对该货运平台的经营模式和商业模式进行深入了解,注意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如平台存在违规操作,应及时终止与平台的合作。2、提前准备备案资料:对于增值税发票等税务问题,受票企业应该提前准备备案所需的相关资料,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理。3、降低货运平台的依赖程度:受票企业应该尽可能减少依赖某一个货运平台,在多个货运平台上进行交易,分散风险。4、加强内部管理:受票企业内部应该强化风险意识,加强财务和票据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票据问题和财务漏洞,减少损失。

总之,针对网络货运平台的特点,受票企业应该加强风险意识,了解平台运营情况,加强内部管理,尽量降低对某一货运平台的依赖程度,保护企业的利益。如果风险爆发,受票企业应当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主张自身权利:1、挂靠行为系合法代开发票,受到国家税务总局认可,应当允许抵扣;2、自身委托个体司机开展业务,业务真实,平台如实代开等情形,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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