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可气的是,现在的油耗子偷油不说,还带刀带棍,抓住了仅仅拘留10天!
他们被抓了拘10天,我们被偷的几乎送命!他们持刀是自保,我们反抗就是防御过当?这TM判罚是跟我扯犊子呢?
近日,这一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
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偷油的判罚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指导。
一、盗油,应判3-10年
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
(一)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的,但是明显未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二)采用开、关等手段,足以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要依法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二、偷油未遂也要判刑
着手实施盗窃油气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
(二)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究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盗窃罪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标准(下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偷油行为本身就属于盗窃罪,根据其盗窃金额,也可以按照上方量刑标准进行判罚。
三、未参与偷油也属于犯罪
在共同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中,实际控制、为主出资或者组织、策划、纠集、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的,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对于其他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也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
即便没有直接参与盗油,但却组织、策划、指使他人进行盗油活动,也属于犯罪,而且属于主犯,应负主要责任。
四、 内外勾结盗油,从重处罚
行为人与油气企业人员勾结共同盗窃油气,没有利用油气企业人员职务便利,仅仅是利用其易于接近油气设备、熟悉环境等方便条件的,以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一些人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盗窃油气,应以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若是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应从重处罚。
五、窝藏、收购、代销,最高判7年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油气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所得报酬、运输工具、运输路线、收购价格、收购形式、加工方式、销售地点、仓储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关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还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销等行为,将处以0-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以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油耗子一直是货运行业所面临的一大问题,一直以来都没有专项的立法,使得油耗子肆意在法律的灰色地带猖獗,惹3000万卡友众怒!
以前抓到了油耗子只判10天,想告状都没处说理去!
而今,最高法终于出台了成文规定,明确指出了油耗子的罪行和量刑标准,让油耗子的犯罪成本大大提高,也让卡友们的权益得到了保障!最起码咱们有理可说了!
无论偷多偷少,油耗子最低判三年!觉得这个力度还是很可以的,相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泛滥的油耗子!
此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罗戈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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