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作为快消品行业中重要的品种,在流通环节存在庞大的仓储需求,但在实际仓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仓储消防界限不清晰的情况。
出于防火的考虑,我国对物质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其中,液体物质火灾危险性的主要划分依据为闪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储存闪点小于28℃的液体物资,火灾危险性为甲类1项;储存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物资,火灾危险性为乙类1项;储存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物资,灾危险性为丙类1项。仓储物资的火灾危险性应与库房防火相匹配。
我国白酒酒精度数多在38℃以上,若依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酒精度为38℃及以上的白酒”火灾危险性为甲类1项;“白兰地成品库”为丙类1项,开展白酒仓储业务的企业要将白酒仓储业务转移至安全标准较高的甲类库房,仓储费用将会激增。部分企业为合规开展业务,参照《酒厂设计规范》,协调酒厂出具将库房设为场外库的证明文件,以开展相关业务。(该规范中,将酒厂的白酒包装车间、成品库、白兰地包装车间、成品库火灾危险性定位丙类;将黄酒成品库、葡萄酒包装车间、成品库、啤酒包装车间、成品库火灾危险性定为丁类。)
经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2018版)续表3.1.3中,“采用瓶装等方式存放完成全部成产过程、可供销售的白酒、白兰地成品库”列为丙项1类火灾危险性类别;《酒厂设计规范》(2011版)将38℃及以上的白酒库和白酒成品库分别单列,火灾危险性分别为为甲类和丙类;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中“白酒液态法酿造车间、酒精蒸馏塔、酒精度数为38度及以上的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的甲类火灾危险区域均为危险性较高的成品酒产出前环节。
综上,个人认同“瓶装销售用白酒火灾危险性为丙类1项”。但仍需注意的是,多数物流园区在进行园区规划建设时,为更高效利用土地,库房设计为丙类、防火级别二级。但丙1类仓库与丙2类仓库在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单防火分区上有所区别,各家企业还需依据自身资产情况合规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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