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展“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邮发〔2015〕151号)规定,按照《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国邮办函〔2019〕239号)要求,经城市人民政府申报、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推荐、国家邮政局组织专家评选,拟同意辽宁省大连市等第一批10个城市保留“中国快递示范城市”称号,开展新一轮创建;辽宁省沈阳市等15个城市开展第二批“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第一批城市名单如下:辽宁省大连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福建省泉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青岛市、湖北省武汉市、广东省揭阳市。
第二批城市名单如下: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无锡市、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台州市、浙江省温州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临沂市、河南省漯河市、湖北省鄂州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广州市、陕西省西安市。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12月10日至12月16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提出。
联系电话:010-88323126
传真:010-88323191
邮箱:lishichang@sp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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