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4月10日发布了2020年第53号公告,并自发布之日起对包括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测温仪等11类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质量检验。该政策是继4月1日三部委发布2020年第5号联合公告后,再次加强出口医疗物资质量的管控。结合53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和近期常见的咨询问题,我们对防疫物品出口的要求进行了汇总和更新。特别提醒每票快件的清关要求以当地海关的实际要求为准。
个人寄送防疫物品(口罩)的相关问题
用于亲友间馈赠,如数量在合理自用范围且金额不超过1000人民币的口罩及其他防疫物品(如手套、防护服、护目镜等)可以正常出口。我司不接受含酒精类物品。
寄件人要准备的出口相关单据包括运单、发票、个人代理报关委托书,同时出示身份证/护照原件并提供复印件。请在填写单据时提供口罩的个数。口罩及防疫物品需为正规厂家生产,不要购买和寄递“三无“产品。
(扫码下载模板)
由于不同国家/地区海关对口罩等个人防疫物品的进口要求不同,请扫描此文最后的二维码进行查询。
请通过www.5idhl.com在线创建运单和发票。运单上的收件人信息建议尽量提供手机号,便于及时联络以顺利清关和派送。发票请提供物品的具体品名、品牌、型号、个数等。
请您理解,疫情防控期间受到航班以及各国防控措施等各类因素影响,我们预计清关和派送方面可能出现延迟,但我们会尽力安排运送。建议您在快件发出后通过DHL官网(http://www.cn.dhl.com/zh/express.html)、微信公众号、www.5idhl.com等自助查询工具,及时了解快件的转运情况。
DHL官网(http://www.cn.dhl.com/zh/express.html)、微信公众号、www.5idhl.com等自助查询工具查询各国家/地区的价格、转运时间、服务能力等信息并可在线预约取件。
进口至目的地时收件人需根据当地海关要求缴纳税费(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海关监管费等)以及目的地DHL收取的清关服务费/手续费、仓储费。
公司寄送防疫物品(口罩)的相关问题
出口金额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且不属于医疗器械的货样广告品,数量合理且不涉及出口监管证件,可以按照C类快件申报。为保证规范申报和快速通关,请您提供非医用确认函,并加盖发件公司公章(或业务章)。(*重要提示:对于非医用的口罩、防护服等,如所对应的商品编码(HS CODE)在53号公告中明确列明且贸易方式不是货样广告品,须按照普通货物类(正式报关)申报)
(点击此处下载模板)
如出口金额在5000人民币以上,将按照普通货物类(正式报关)申报。发件人需要在发件前确认出口的产品是否属于5号和53公告中的医疗物资范畴,具体可以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和海关总署网站查询。根据出口原因,具体申报大概可分为以下两类情况。(*重要提示:“三无”产品不可以出口)
第一类 用于销售出口
按照一般贸易申报出口,报关单备注栏录入“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如属于医疗器械),所需报关资料包括:
1. 运单、发票、装箱单、外贸合同、代理报关委托书(或电子委托)
2. 对于5号公告中所列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五类医疗物资需提供:
a. 出口医疗物资声明并加盖公章。(*重要提示:1)请确保声明中所有项目不可为空,且填写内容要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上的信息保持一致;2)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需完整,如EN14683,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http://sjs.customs.gov.cn/)查询)扫描下方二维码可以下载模板,并加盖发件企业公章。
b.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请参看如下样例:
c. 药监局网站注册/备案信息截屏
d. 新冠病毒检测试剂需提供出口报检电子底账编号
3. 对于53号公告中列明但在5号公告之外的医疗物资,如医用手术帽、医用鞋套、医用手套、医用护目镜、病员监护仪、医用消毒巾、医用消毒液需提供:
a. 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加盖公章(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模板)
b.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c. 药监局网站注册/备案信息截屏
4. 出口非医疗物资(如非医用的口罩、防护服、护目镜、鞋套等)请填写非医疗物资确认函。扫描下方二维码可以下载模板,并加盖发件企业公章(或业务章)
5. 为提高通关效率,对于5号和53号公告中所列的商品,建议您同时提供以下单证:
a.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复印件(医疗物资适用)
b. 生产厂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物资适用)
c. 生产厂商检测报告复印件(医疗、非医疗均适用)
d. 确保实际货物包装中有产品合格证(医疗、非医疗均适用)
第二类 用于捐赠或援助
按照其他进出口免费、捐赠物资、援助物资申报出口,报关单备注栏录入“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如属于医疗器械),所需报关资料包括:
同上述第一类要求
企业间捐赠、接收方是中国驻外使领馆的捐赠物资,均需提供情况说明或协议
援助物资需要国家援助物资办公室或各地援外物资供应站出具的援外证明
医用和非医用需要根据商品本身的特征判别,而非申报或使用的用途。以口罩为例,如果产品包装上注明“医用”、“surgical”、“medical”等字样应判断为医疗物资。
强烈建议您在发件前对相关单证和实际货物上的信息进行相符性检查,例如医疗器械注册证、声明/承诺书、发票、产品包装上的商品名称等信息务必要完全一致。
为了便于您能够快速准备出口申报手续,DHL对相关单证要求汇总如下,供您参考:
申报类别 |
所需单证 |
特别提示 |
B类快件 (个人物品) |
运单 |
无 |
发票 |
货物信息真实、完整 |
|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无 |
|
个人代理报关委托书 |
同原有操作要求 |
|
C类快件 (非医用) |
运单 |
无 |
发票 |
货物信息真实、完整 |
|
非医用确认函 |
加盖发件人公章(或业务章) |
|
普通货物类正式报关 (非医用) |
运单 |
无 |
发票 |
货物信息真实、完整 |
|
装箱单 |
无 |
|
外贸合同 |
无 |
|
报关委托书/电子委托 |
同原有操作要求 |
|
报关单草单 |
同原有操作要求 |
|
非医用确认函 |
加盖发件人公章(或业务章) |
|
普通货物类正式报关 (医用) |
运单 |
无 |
发票 |
货物信息真实、完整 |
|
装箱单 |
无 |
|
外贸合同 |
无 |
|
报关委托书/电子委托 |
同原有操作要求 |
|
报关单草单 |
同原有操作要求 |
|
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正本(5号公告中所列5类医疗物资) |
1. 加盖发件人公章 2. 声明中所有项不可为空,且填写内容要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上的信息保持一致 3. 声明的标题不要有“模板”两个字 |
|
质量安全承诺书-正本(5号公告之外的53号公告所列医疗物资) |
加盖发件人公章 |
|
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 |
加盖发件人公章 |
|
国家药监局网站的注册/备案截图 |
无需盖章 |
|
医疗器械国内采购合同 |
对于非医疗器械生产厂商直接出口,建议提供境内外贸企业与生产厂商的采购合同 |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复印件 |
建议提供,有助于提高通关效率 |
|
生产厂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建议提供,有助于提高通关效率 |
|
生产厂家的检测报告 |
建议提供,有助于提高通关效率 |
|
产品合格证 |
实际货物包装中需要有 |
(本文由海运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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