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H海关发现辖区内A企业进口货物存在漏报低硫附加费风险,即开展验估核实。相关船务代理费用发票以及付款收据等单据显示,直航船到货通知中单独列明了低硫附加费项目,而该笔费用已由进口企业实际支付,海关据此认定该批货物存在买方实际支付运输相关费用且未申报的情况。企业辩称,申报贸易方式为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包括低硫附加费在内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成交价格中,不应再单独计征。经海关对企业作政策宣讲、释法说理,最终妥善化解了争议,企业依法缴纳了相关税款。
低硫附加费(Low Sulphur Fuel Surcharge,缩写为LSS)是众多航运附加费中的一种,是指为弥补在新的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域航行船舶使用低硫燃油所增加的成本而收取的附加费。为支持全球节能减排,国际航运业、国际海事组织等先后出台船舶排放标准,要求在排放控制区严格控制船舶燃油排放物中硫化物的含量。航运中常规燃油为重质燃油,硫含量通常高于前述标准。为符合排放控制区含硫量要求,航运公司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纯度更高的燃料,往往就多出的这部分额外成本向收货人征收低硫附加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由买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
低硫附加费是由物流供应商在其提供运输服务中产生的,为其船舶在排放控制区使用低硫燃油向相关方收取的费用,该费用与运输过程紧密相关,并且是在货物起卸前发生的,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所述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通常情况下,如果进口货物成交方式采用FOB(离岸价)条款,低硫附加费明确由进口货物收货人实际承担,则应当计入货物完税价格,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成交方式如果是CIF或CNF(成本加运费)条款,则还需要根据买卖双方的具体约定来确定,如已包含在国外卖方支付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中,不另外计入完税价格;如不包含在国外卖方支付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中,实际由进口货物收货人承担,则应当计入货物完税价格,须如实向海关申报。
企业向海关申报时,低硫附加费可以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内。如果首次申报未报的,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后续申报:
1货物申报后放行前,企业可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将费用通过“海关补充申报管理系统”电子补充申报单进行申报。
2货物放行后,海关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企业在收到海关通过“海关补充申报管理系统”发送的价格审核电子指令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费用通过该系统的电子补充申报单进行申报。
3货物放行后,企业自查发现漏报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通过主动披露方式向海关进行申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运费计入完税价格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费用与运输有关,即广义上所称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包括运输附加费、货物装卸费、仓储费等。
2费用应计算至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
3该费用由买方支付但未包含在申报价格内。符合前述条件的低硫附加费应计入完税价格。在实践中,企业向物流供应商(船公司及其代理、货代等)支付的低硫附加费没有统一的名目,可能存在低硫燃油附加费(LSS)、燃油附加费(BAF/BUC/BS)、短期合约燃油附加费(EFF)、新燃油费(BK)、新燃油附加费(NBAF)、全球船舶燃料回收附加费(MFR)、减硫排放燃油处理费(ISOCC)、低硫绿色复苏费(LGGR)、运费上涨费(RR)等多种形式。企业应根据买卖合同和费用支付的实际情况,及时、如实向海关申报相关费用,避免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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