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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控制权的博弈,从贸易条款说起

[罗戈导读]不同的贸易条款,不仅代表不同的责任费用,也代表着不同的物流控制权。

《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11种贸易条款,不同的贸易条款中,买方和卖方所承担的费用和责任也有所不同。

按照交货地点离卖方由近到远,卖方责任由小到大,大概是EXW、FCA、FAS、FOB、CPT、CFR、CIP、CIF、DAP、DPU、DDP的排序。EXW代表着卖方责任最小,DDP代表着卖方责任最大。

不同的贸易条款,不仅代表不同的责任费用,也代表着不同的物流控制权。有的企业为了规避风险放弃控制权,有的企业则为了增加优化空间争取控制权,买卖双方展开了激烈博弈……

中国货物出口经历的物流控制权变化

CIF条款交易-物流控制权在卖方:早期出口贸易普遍参照CIF条款,买方按到岸价采购,卖方负责安排出口物流,买方不仅无法获得价格优惠,也无法掌握物流实际情况。

FOB条款交易-物流控制权转向买方:为解决物流信息真实性问题,买方提出参照FOB条款交易,买方安排跨境物流,成交价格也随之变为离岸价(离岸价=到岸价-国外运输费-国外保险费)。

EXW条款交易-物流控制权进一步向买方延伸:为进一步减少订货批量和压缩物流成本,买方要求参照EXW条款交易,买方直接安排承运人工厂提货,货物也按出厂价成交。

从CIF到FOB,再到EXW条款,本质上是买家在争夺物流控制权,先延伸到卖方码头,再延伸到卖方工厂。物流控制权不断的延伸,买方供应链控制能力越来越强,成本控制能力也越来越强,卖方在全球供应链的竞争中只能越来越被动。

中国货物出口物流控制权博弈筹码

在此次全球疫情冲击下,中国的制造业优势更为凸显,加大了物流控制权、供应链控制权博弈中的筹码。

此外,跨境电商相关贸易政策、跨境物流服务和技术平台的有效支撑,以及中国自有品牌意识的觉醒和强势出海,中国的制造商、渠道商和品牌商等在物流控制权上的争夺能力也逐步提升,形成在供应链和产业链主导权上的重要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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