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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专栏丨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出口水产品篇•中)

[罗戈导读]本期,将继续解读RCEP成员国中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等的相关情况。

RCEP专栏丨

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

(出口水产品篇  ●  中)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加大对RCEP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关注和研究”等要求,现搜集整理RCEP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以期为水产品出口企业开拓RCEP市场提供指导。上期小编主要围绕RCEP成员国中日本、韩国、泰国等的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情况进行介绍,本期,小编将继续解读RCEP成员国中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等的相关情况。

马来西亚 

01、监管机构

马来西亚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农业与食品部(MAFI)、农业部(DOA)、渔业部(DOF)、兽医部(DVS)、卫生部(MOH)、国际贸易与工业部(MITI)和马来西亚皇家海关署(KDRM)。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马来西亚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法(1983)》①《食品卫生法规(2009)》②《食品辐照法规(2011)》③《渔业法》④《食品法规(1985)》⑤等。

食品添加剂相关规定。关于进出口农食产品中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在《食品法规(1985)》的第五部分中列出,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使用原则、标签要求等。

农药残留相关规定。《食品法规(1985)》规定了马来西亚农食产品农药残留限量。虽然该条例没有对水产品规定单独的农药残留限量,但马来西亚规定水产品应符合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规定的标准限量,所有CAC未规定的农药限量均默认为0.01 mg/kg。

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相关规定。《食品法规(1985)》对水产品中重金属(砷、铅、汞、镉)的最大残留标准如下表:

此外,马来西亚规定用于储存带壳鲜鱼和虾的冰块,金霉素或土霉素的检出量不得超过 5 mg/kg。

03、合格评定程序

1.检验检疫要求。马来西亚按照《动物法令(1953)》《动物法(1962)》《动物进口规则(1962)》及联邦动物检疫站的法规要求,由农业与食品部和兽医服务部负责,另外还有马来西亚海关、卫生部、检验检疫服务局参与。

2.标签要求。《食品法规(1985)》第四部分对食品标签中的语言、设计文字的颜色和规格、生产日期、营养标签、成分表、注意事项等进行规定⑥。

04、进口程序

进口水产品需要在马来西亚检验检疫局系统注册登记;进口商必须在水产品到马来西亚前至少一个月提交所需文件。文件检查和物理检疫在马来西亚的机场和港口进行,如果不合格,将不允许进口,具体进口程序如下图所示。 

马来西亚水产品进口程序图

 菲律宾 

01、监管机构

菲律宾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农业部渔业和渔业资源局(DA-BFAR)、农业部农业渔业标准局(DA-BAFS)、食品和药品管理局(PFDA)和菲律宾海关。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菲律宾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法》⑦《农业和渔业现代化法》⑧《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⑨《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⑩《消费者法》⑪《渔业产品进口规则和条例》⑫等。

菲律宾目前已有38项渔业和水产养殖相关国家标准,涉及海参、金枪鱼、扇贝等25种水产品的产品标准和罗非鱼、扇贝、牡蛎等7种水产品的良好水产养殖规范,具体标准查询网址详见参考资料⑬。菲律宾农兽药、污染物及毒素残留限量基本等同采纳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另有部分农药残留限量采用东盟或日本MRL标准,具体限量详见参考资料⑭⑮⑯。 

03、合格评定程序

1.卫生和植物检疫许可制度。菲律宾农业部第9号行政命令⑰规定,所有出口菲律宾的农食产品,需在出口前取得菲律宾卫生和植物检疫许可证,简称SPSIC。菲律宾SPSIC制度取代了之前的兽医检疫许可、植物检疫许可以及水产品检疫许可制度。SPSIC许可证通常自签发之日起 60 天内有效,但对于某些敏感产品(如大米、玉米及某些渔业产品)的有效期较短。SPSIC申请流程见参考资料⑱。

加工水产品标签要求。根据菲律宾卫生部第30号行政令《预包装食品标签》⑲规定,在菲律宾市场销售的加工水产品标签需要标注含营养信息、使用说明、成分表、致敏原信息等在内的11项内容。 

04、进口程序

进口到菲律宾的水产品应提供进口许可证原件、认可的实验室颁发的国际卫生证书或原产国主管当局的卫生和植物检疫证书、空运单/提单和发票等材料供菲律宾渔业检疫官员检查。在文本材料检查无误后会对每批进境的水产品按照菲律宾国家标准进行感官、理化、微生物等项目的检验(批批检验),对于查验合格的水产品将颁发卫生和植物检疫证书,具体水产品进口程序详见参考资料⑳ 。

 越南 

01、监管机构

越南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工商部、农业、林业和渔业产品质量控制局、卫生部、科学技术部和越南海关。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越南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依据的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法》㉑《动物卫生法(第79/2015/QH13号)》㉒《渔业法》㉓《动物和水产动物产品检疫规定(11/2019/TT-BNNPTNT)》㉔《海关法》㉕等。《农林水产进出口指南(04/2015/TT-BNNPTNT)》㉖附录5列出了允许进口越南的水产品目录,对于未列在清单上的水产品,须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口。

越南《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上限规定(第24/2013/TT-BYT号)》㉗对兽药残留的最大残留限量(MRL)进行了规范。此外,不允许检出法律未规定的兽药残留。越南《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使用(24/2019/TT-BYT )》㉘规定了可用的食品添加剂清单及使用限量。《食品重金属污染限度技术法规(QCVN8-2:2011/BYT)》㉙规定了食品中6种重金属(砷、镉、铅、汞、甲基汞和锡)的MRL,并要求不得检出法规未提及的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国家食品中微真菌毒素污染限度技术法规(QCVN8-1:2012/BYT)》㉚《国家食品微生物污染技术法规(QCVN8-3:2012/BYT)》㉛《关于食品加工辅助剂-溶剂(QCVN18-1:2015/BYT)》㉜等法规分别对越南食品中真菌毒素、微生物和溶剂残留进行规定。 

03、合格评定程序

1.越南进口水产品应按照法规《关于良好标签(43/2017/ND-CP)》㉝附上标签。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原产地、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成分量、信息或警告等内容。

2.水产品的容器和包装必须符合《食品直接接触包装和工具国家卫生安全技术条例(34/2011/TT-BYT)》㉞中相关规定。此外,对于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塑料容器,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3.检验检疫规定。根据越南《15/2018/ND-CP号法令》㉟第6章,进口水产品时,出口国的主管机构必须办理出口到越南的国家和生产销售办事处的登记手续。按照《进口动物源商品的食品安全卫生检查(25/2010/TT-BNNPTNT)》㊱要求,水产品在进口时须接受食品安全检查,如满足《15/2018/ND-CP号法令》第13条规定可免予检查。检查方法包括简单检查、常规检查和严格检查。申请食品安全检验且合格后,可发出进口要求合格通知书。

04、进口程序

越南水产品进口程序遵循财政部第38/2015/TT-BTC号㊲、第39/2018/TT-BTC号㊳通知。海关申报须使用越南海关数据处理系统 (VNACCS) 在线进行,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申报表、发票、提单、货值申报表和商品证明等。在申报登记获得批准后,VNACCS将授予申报编号,并确定清关所需的检查内容(包括无检查、书面检查和货物检验三个级别)。此外,越南实行进口商品准入制度,定期公布水产品准入企业名单,具体查询网址如见参考资料㊴。

本文所列技术性贸易措施资料通过国内外政府机构和相关专业网站整理而成,仅供参考,如有动态调整请以相关主管机构官方解释、发布为准。

相关规定具体要求可通过以下链接查询。(可滑动阅览)

①马来西亚《食品法(1983)》http://sps.gdtbt.org.cn/upload/2021/note_attachfiles/162639/attachfiles/%E9%A9%AC%E6%9D%A5%E8%A5%BF%E4%BA%9A%20%E9%A3%9F%E5%93%81%E6%B3%951983%EF%BC%882006%E5%B9%B4%E4%BF%AE%E8%AE%A2%E7%89%88%EF%BC%89.pdf

②马来西亚《食品卫生法规(2009)》http://fsq.moh.gov.my/v6/xs/page.php?p202203/28/fWR07YAvhn.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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