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友们大家好!
货车宝联合中物联公路货运分会,每周为卡友提供最新限行政策汇总内容。
12月5日至12月11日期间,广东、山东、河北、山西、福建、浙江、湖南、云南、四川等地货车通行政策有调整。
建议大家收藏转发,避免扣分罚款,绕路!
惠州市调整惠城中心区车辆限行
为切实加强市中心区车辆通行秩序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惠城中心区车辆限行措施进行调整。
调整事项如下:
(一)限行车辆: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以及重中型货车(车长不超过6米及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货车除外)。
(二)限行范围:惠城区与仲恺区分界线、惠新大道、三环西路、三环北路、三环东路、三环南路、金榜路、金凯大道合围以内区域限制上述车辆通行。
二、相关桥梁限行措施:江南大道下穿京九铁路桥限高4米,并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
三、以上区域、桥梁限行时间为全天24小时。
四、受限制的货运、危运车辆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进入市中心区限行区域道路行驶的,应持相关材料,登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交管12123APP)或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入城备案,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货车宝货车导航提醒:本通告自2022年12月5日起施行,其他限行管理事宜按原有相关限行通告执行。
梅州市兴宁市新增“电子警察”抓拍设备
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57号)第十六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兴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人民大道新增二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点,该监控设备主要对中、重型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
人民大道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如下:
新增的监控设备于12月7日启用,公安交警部门将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中、重型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淄博市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调整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和道路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管控区域及道路。
(一)禁限行区域。S509以北(不含)、滨湖东路以西、S102以南(不含)、正阳西路以东形成的合围区域。
(二)禁限行道路。姜萌路(北起新韩村路口,南至S102);文昌大道(东起G205,西至滨湖东路路口)。
二、禁限行管理规定。
(一)多用途货车(皮卡车)全天允许驶入禁行区域。
(二)4.5T及以下新能源货车全天允许驶入禁行区域。
(三)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轻型货车、4.5T以上新能源货车除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8时30分以外,其他时段允许驶入禁行区域。
(四)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新能源货车及密闭运输要求的新能源渣土车和新能源混凝土运输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除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8时30分以外,允许驶入禁行区域。
(五)中型、重型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驶入禁限行管控区域。
三、因生产生活、市政工程建设等需要,禁止通行车辆确需在禁限行区域路段、时段通行停靠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通行证(码),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四、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码)。
货车宝货车导航提醒:本通告自2022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4日。
烟台市调整市区货车通行管理的补充通告
为持续优化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将市区(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货车通行管理措施补充调整如下:
一、大型货车(不含各类工程运输车、危化品运输车)由每日23:00时至次日5:00时调整为每日22:30时至次日5:30时可以通行市区道路,但核心区域重点路段及长隧道除外。
核心区域重点路段包括滨海北路、滨海中路、滨海西路、大马路、二马路、山海路(塔山隧道南进口以北)、迎祥路、南迎祥路、胜利路(胜利路隧道南进口以北)、通世路、通世南路(凤鸣路以北)、大海阳路、青年南路(红旗中路以北)、新桥东路、蓁山路、华盛路、南大街。长隧道包括凤凰山隧道、平顶山隧道、魁星楼隧道、黄金顶隧道。
二、皮卡车(多用途货车)及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不限制通行时间和路段。皮卡车(多用途货车)是指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5人(含驾驶人)、驾驶室高度小于或等于2100mm、货箱栏板(货厢)上端离地高度小于或等于1500mm、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载货汽车。
货车宝货车导航提醒:本通告自2022年12月9日起施行。
衡水市进一步优化市区主城区货运车辆限行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公交管〔2022〕299号)精神,综合考虑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和道路交通实际,结合《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主城区货运车辆限行的通告》(衡政规〔2019〕8号修订版)和《衡水市公安局、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衡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便利货车通行主城区道路的通告》(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市公安局推出进一步便利货车通行主城区道路的便民措施,通告如下:
一、微型、轻型新能源厢式和封闭式货车(总质量4.5吨以下的)和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允许在主城区限行区域通行,无需办理市区货车通行证。
二、对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普通货车(国五(含)以上排放标准)赋予与轻型普通货车同等通行权。允许在夜间22:00-次日5:00时段,通行永安路以北(含)、滏阳路以南(含)、榕花街以东(不含)、昌明大街以西(含)区域,无需办理市区货车通行证。
三、对其它确需进入限行区域的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按照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主城区货运车辆限行的通告》(衡政规〔2019〕8号修订版)和《衡水市公安局、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衡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便利货车通行主城区道路的通告》(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要求,通过衡水公安“微信公众号”,线上自助办理通行证。
货车宝货车导航提醒:本《通告》自2022年12月5日起施行。
廊坊市调整主城区货运车辆限行措施
为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37号)和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公交管〔2022〕299号)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决定对2021年11月30日发布的《廊坊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主城区货运车辆限行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原《通告》)内容作出如下调整:
一、将原《通告》第一条调整为:市区北凤道—东安路—益民道—和平路—南龙道—西昌路(不含以上道路)以内合围区域为核心限行区,除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外,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全天限制在核心限行区内通行。
二、将原《通告》第二条调整为:上述核心限行区以外与市区北环道—东环路(创业路)—南环道—西环路(不含以上道路)以内合围的环形区域为外围限行区,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货车可全天在外围限行区内通行,其它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每日23时至次日6时允许在外围限行区内通行,其它时段限制在外围限行区内通行。其它事项仍按照原《通告》要求执行。
货车宝货车导航提醒:本通告自2022年12月10日起施行。
晋中市调整晋中市市城区货车通行管理措施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晋中市市城区(不含太谷区,下同)货车通行效率,规范行车秩序,提倡载货汽车错峰出行、夜间运输,减少大气污染,维护市城区良好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市城区货车通行管理措施进行调整,具体通告如下:
一、重点道路
(一)道路范围
1.大学街(汇通北路至中都北路段);
2.文华街(汇通北路至中都北路段);
3.龙湖街(汇通北路至锦纶北路段);
4.安宁街(汇通路至锦纶北路段)、安宁西街(银泰路至汇通路段);
5.迎宾街(汇通路至锦纶路段);
6.蕴华街(汇通路至锦纶路段);
7.顺城街(汇通路至政府东巷段)、顺城东街(政府东巷至锦纶路段);
8.汇通路(顺城街至经西大道北口以南段)。
(二)管控措施重、中型载货车(含轻型自卸载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农用机械车全天禁止通行;国四(含)以下柴油货车全天禁止通行;纯电动及甲醇轻、微型新能源货车全天通行。
二、一类区域
(一)区域范围龙湖街、锦纶北路、锦纶路、锦纶南路、思凤街、汇通南路、汇通路、汇通北路形成的合围区域。上述区域含以上道路但不包括重点道路。
(二)管控措施
1.重、中型载货车(含轻型自卸载货车),每日6:00至24:00禁止通行,其他时间除高架外,允许通行。
2.危险货物运输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农用机械车,全天禁止通行。
3.国四(含)以下柴油货车全天禁止通行。
4.纯电动及甲醇轻、微型新能源货车全天通行。
三、二类区域
(一)区域范围鸣谦大街、锦东大道、凤栖大街、经西大道形成的合围区域。上述区域不含上述道路、重点道路及一类区域。
(二)管控措施
1.重、中型载货车(含轻型自卸载货车),每日6:00至23:00禁止通行,其他时间除高架外,允许通行。
2.危险货物运输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农用机械车,全天禁止通行。
3.国四(含)以下柴油货车全天禁止通行。4.纯电动及甲醇轻、微型新能源货车全天通行。
四、三类区域
(一)区域范围鸣谦大街、锦东大道、凤栖大街、经西大道和汇通北路(经西大道口以北),上述道路及上述道路合围范围以外区域。
(二)管控措施
1.重、中型城市物流配送货车(市城区内从事货车运输服务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避高峰避高架通行。
2.重、中型载货车(含轻型自卸载货车),每日6:00至22:00禁止通行,其他时间除高架外,允许通行。
3.国四(含)以下柴油货车全天禁止通行。
4.纯电动及甲醇轻、微型新能源货车、甲醇重卡全天通行。
五、其他
在限行时段内,确需驶入限行路段通行的货车,需前往蕴华西街韩村路口交警工作站办理《机动车限行区域通行证》,或在手机APP交管12123上办理《城市货车通行码》,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及路面交通标志规范行驶。
本通告自2022年12月5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晋中市优化和调整市城区(不含太谷区)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通告》(市政发〔2021〕39号)同时废止。
货车宝货车导航提醒:
晋中市市城区(不含太谷区)货车限行区域边界示意图
龙岩市武平县放宽中型厢式货车在县城区通行限制
为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更好保障物流畅通、助力稳住经济大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2022年12月10起武平城区放宽中型厢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通行限制,赋予与轻型货车同等通行权。
宁德市调整中心城区道路重中型货车交通管制规定
为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从2022年12月10日起,调整中心城区道路重中型货车交通管制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以下道路24小时禁止重中型货车通行
1.闽东中路(西起塔山路国泰路口,东至福宁路水岸阳光路口);
2.北湖滨路全线;
3.南湖滨路全线;
4.支提路(西起福宁路路口,东至国宝路路口);
5.国宝路(北起万安东路路口,南至支提路路口)。
二、以下区域每日7时至22时禁止重中型货车通行
宁德军分区环岛(不含)以南、万安路(不含)以北、鹤峰路(不含)以东、福宁路(不含)以西内的区域。
三、以下道路工作日早晚高峰时段(7:00-9:00、17:00-19:00)禁止重中型货车通行
1.福宁路(北起金漳路路口,南至支提路路口);
2.闽东东路(西起福宁路路口,东至金马路路口);
3.华庭路(北起天山路路口,南至北湖滨路路口);
4.陈普路(北起天山路路口,南至北湖滨路路口)。
四、限行车辆规定
1.车长大于等于6米,总质量大于等于4.5吨非新能源牌照的重中型货车(含各类专项作业车);
2.新能源牌照的重型货车在工作日早晚高峰时段禁止通行,其余时段和路段不限行(24小时禁止通行的道路除外);
3.危险物品运输车辆24小时禁止通行。
五、特殊车辆通行规定
1.军队、公安、消防、医疗急救、工程救险等车辆在执行任务期间不受通行限制。
2.城市管理部门养护车、环卫车、园林车等专项作业车辆正常作业时,不受通行限制。
六、相关要求
1.因重点工程建设、疫情防控、民生物流等需要进入限行区域、路段的车辆,可通过交管“12123”APP平台申请城市货车通行码。
2.原《宁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心城区重中型货车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的通告 》《关于调整市区重中型货车禁行区域和限行时间的通告》《关于调整宁德市中心城区新能源纯电动重中型货车限行管理措施的通告》自2022年12月10日0时起废止。
3.请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车辆限行规定,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4.本通告有效期3年,并由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嘉兴市桐乡市崇楼线实施部分货车限制通行
为缓解桐乡市崇楼线的交通压力,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桐乡市崇楼线实施部分货车限制通行措施,具体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道路
桐乡市崇楼线(0K+000-12K+926)。
二、限制通行车辆
禁止车长大于或等于6米的、总质量4.5吨(含)及以上载货汽车(黄牌货车)通行,消防、医疗、电力等抢险、救援车辆除外。
三、绕行提示
过往限行货车由320国道、乌镇大道绕行。
四、特殊情况
因生活、生产需要在限行道路通行的,请提前到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崇福中队、开发区(高桥)中队申领通行证。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后对限制通行车辆进行依法管理。
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部分路段对大型货运车辆实施限行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通行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大型货运车辆实施限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路段
迎丰大道(芙蓉路至长沙路)。
二、限行对象
各类大型货运车辆,包括大型载货汽车、挂车、工程车、专项作业车等车辆。
三、限行时间
每日7时至22时,含节假日。
四、限行车辆绕行路线
(一)南北方向
1.由南向北
由长沙路经沅澧大道、洞庭大道或省道224绕行。
2.由北向南
由芙蓉路经沅澧大道、洞庭大道或省道224绕行。
(二)东西方向
1.由西向东
经天鼎丰路、益阳路、常德路、龙泉街至沅澧大道。
2.由东向西
经天鼎丰路、益阳路、常德路、龙泉街至沙河公园。
货车宝货车导航提醒:本通告自2022年12月7日零时起施行,长期有效。
丽江市宁蒗县城区货车限行
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我县创建国家级卫生县城成果,持续抓好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全面治理扬尘污染问题,切实改善城区人居环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对驶入城区的车辆采取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车辆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后方可驶入县城区,并保持车体外观干净整洁,驾乘人员不得随意抛洒垃圾。
二、每天6:30—22:00时段,县城万格路全线、泸沽湖大道东过境线路口至飞鹰雕像路口路段、万格路与泸沽湖大道连接圈内的各条次干道禁止各类大中小型货车、工程车及拖拉机驶入,相关车辆可从东过境线及环山路绕行,因特殊情况确需驶入禁行路段的必须经宁蒗县住建局和宁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严格审批备案。
三、驶入城区的货车、工程车、拖拉机必须严密封盖,按核定吨位装载,不准冒顶装载,严禁撒漏,严禁轮胎带泥上路。
四、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将由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监督举报电话:
县住建局 0888—5521422
县交警大队 0888—5521437
货车宝货车导航提醒:本通告自2022年12月5日起执行。
泸州市调整城区货车限行规定
为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更好保障物流畅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结合我市交通管理实际,对城区货车限行规定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燃油货车限行方案调整
(一)轻微型燃油货车对轻微型(车长小于6m,总质量小于4500kg)燃油货车放宽通行时间,夜间(19:00-07:00)不再限行(一环路、沱江一桥、沱江二桥、沱江三桥、长江大桥除外),允许轻微型燃油货车经我市城区道路进入城区。白天(7:00-19:00)按照入城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中型、重型燃油货车中型、重型(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燃油货车放宽通行时间,夜间(19:00-07:00)不再限行(江南路(黄桷路至金顺路)、一环路、沱江一桥、沱江二桥、沱江三桥、长江大桥、国窖大桥除外);白天高峰时段:07:00-09:00,17:00-19:00禁止城外货运车辆进入城区,已经进入城区的货车要求立即驶离,不驶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申领和使用规定”进行处罚,白天其他时段则按照入城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新能源货车限行方案
(一)新能源货车的界定本通告中的新能源货车特指办理注册登记悬挂了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货车。
(二)轻微型新能源货车对厢式、封闭式的轻微型(车长小于6m,总质量小于4500kg)新能源货车不限行。
(三)中型、重型新能源货车对中型、重型(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新能源货车,与中重型燃油货车限行方案一致。夜间(19:00-07:00)不限行(江南路(黄桷路至金顺路)、一环路、沱江一桥、沱江二桥、沱江三桥、长江大桥、国窖大桥除外),白天高峰时段:07:00-09:00,17:00-19:00禁止城外货运车辆进入城区,已经进入城区的货车要求立即驶离,不驶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申领和使用规定”进行处罚,白天其他时段按照入城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限行区域
(一)东面:以小市半边街路口为界。
(二)南面:以长江大桥桥南路口为界。
(三)西面:以城西二环路以东为界。
(四)北面:以龙马大道以南为界。
(五)同时,对于已办理入城证的入城货运车辆:禁止在城区停车场点以外的地方停车待货;禁止在城区从事广告宣传活动。
(六)允许新能源货车、中型厢式货车、封闭式货车、轻型货车在持有入城证情况下避开高峰时段通行国窖大桥。
四、其他规定
(一)本通告自2022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二)原《关于调整城区货车限行区域及给予新能源货车便利通行政策的通告》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三)后期因环保督促检查、施工等其他特殊原因实施的其他交通管制,以其具体通告为准。
(四)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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