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二〇二三年 第1号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月31日商务部第4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
部 长 王文涛
主 任 郑栅洁
2023年5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和报告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和报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商务领域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在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和报告职责范围内的领域,包括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展览。
本办法所称一次性塑料制品是指商务领域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向消费者提供的、由塑料制成的、不以重复使用为目的的制成品。
第三条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鼓励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科学稳妥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塑料污染治理。
第四条 国家依法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禁止、限制使用的具体范围、实施时间和地域要求,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和调整(以下简称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商务领域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禁限使用规定,未列入国家禁限使用规定的可以使用。
第五条 商务领域经营者中的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
本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是指为商品零售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并与场所内商品零售经营者签订联营或租赁经营协议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外卖企业是指提供外卖服务的零售、餐饮企业。
第六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务领域执行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和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协调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执行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和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涉及本办法有关商务执法职责发生调整的,有关商务执法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相关职责的部门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第七条 一次性塑料制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加强宣传引导和行业自律。
第二章 商务领域经营者规范
第八条 商务领域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或设置国家禁限使用规定的标语,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链接标识应当清晰、醒目。
第九条 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依法执行《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鼓励商品零售经营者通过设置替代产品自助售卖装置,提供购物筐、购物车租赁服务等方式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遵守国家包装管理有关规定。
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与商品生产企业合作,设计应用满足快递物流配送需求的商品包装,推广电商快件原装直发。
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与快递企业合作,推广应用可循环快递包装,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应当制定鼓励平台内经营者减少快递包装和外卖环节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平台规则。
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与快递企业、环卫单位、回收企业等开展合作,在写字楼、学校、大型社区等重点区域投放一次性塑料制品回收设施。
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通过建立积分反馈、绿色信用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替代产品,减少快递包装和外卖环节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
第十二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应当督促其入驻经营者作出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自律承诺,主动承诺知悉并遵守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已经入驻的经营者应当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作出自律承诺。
第十三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根据内装物情况,合理选用替代产品或合规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提供打包或外卖服务。
鼓励餐饮经营者通过激励措施引导消费者使用替代产品,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
第十四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制品。
鼓励住宿经营者通过激励措施引导消费者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
第十五条 展馆经营者应当积极开展宣传引导,书面告知展览活动主办单位国家禁限使用规定。
展览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告知参展单位等与展览活动相关的各单位国家禁限使用规定。
鼓励展览活动主办单位、参展单位使用替代产品,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
第十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通过商务部建立的全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每半年一次,上半年报告应于当年7月31日前完成,下半年报告应于次年的1月31日前完成。
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范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动态调整。报告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报告其自营、联营及其场所内经营者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情况、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和场所内经营者作出自律承诺的情况。
商品零售场所内存在不同企业法人的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的,开办单位分别报告各自情况。
鼓励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报告范围外的商品零售经营者报告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快递塑料包装(含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的使用情况、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和平台内经营者作出自律承诺的情况。外卖平台企业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塑料购物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刀、叉、勺)、一次性可降解塑料吸管的使用情况、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和平台内经营者作出自律承诺的情况。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平台企业参照前款报告客体,对平台内经营者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应当按照报告期开展总体评估,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总体评估报告包括平台企业制定鼓励平台内经营者减少上述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平台规则、采取的相关治理措施、开展的宣传推广活动、平台内经营者取得的减量成效等。外卖平台企业除评估报告以上内容外,还应当报告其平台内经营者对上述一次性塑料制品有偿使用评估情况。
外卖平台企业以适当方式告知平台内外卖企业国家有关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的规定。
第十九条 外卖企业报告塑料购物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刀、叉、勺)、一次性可降解塑料吸管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外卖企业报告数据不区分店内即时消费与外卖业务。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提供外卖服务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和本条规定合并报告。
第二十条 各报告主体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时可根据实际填报“使用量”“销售量”或“采购量”,报告口径须在报告过程中始终保持一致。
鼓励各报告主体主动报告替代产品使用、回收情况。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经营者执行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和使用、回收报告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情况;
(二)商务领域经营者张贴、摆放或设置国家禁限使用规定标语或链接标识的情况;
(三)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对其入驻经营者作出自律承诺督促管理的情况;
(四)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平台规则制定情况;
(五)展馆经营者告知义务履行的情况;
(六)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监督检查:
(一)进入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等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 商务领域经营者涉嫌违法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或者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外卖企业涉嫌违法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的,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经营者进行约谈。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质量审核和宣传引导工作,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分析工作。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和分析情况应当于报告工作结束后30日内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商务领域经营者未遵守国家禁限使用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外卖企业未按照本办法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实施本办法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进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0日起实施。《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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