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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深圳发布碳交易方案

[罗戈导读]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深圳市碳交易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到2025年,充分考虑全市碳达峰碳中和要求,科学合理将碳市场配额总量与全市碳排放总量控制挂钩,持续扩大碳市场覆盖范围,打造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

导读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深圳市碳交易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到2025年,充分考虑全市碳达峰碳中和要求,科学合理将碳市场配额总量与全市碳排放总量控制挂钩,持续扩大碳市场覆盖范围,打造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完成深圳碳普惠和碳市场统一管理平台等服务平台的搭建,完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高质量支撑深圳碳交易市场在全国先行示范。

到2030年,碳交易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碳交易对碳达峰碳中和支持效果更加显著,碳市场配额总量控制完全落实,助力深圳建成引领可持续发展的全球绿色低碳城市,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大力推进深圳市在碳中和道路上迈向新征程。

《方案》提出,深圳计划实施十大重点任务,开展32项具体措施。其中,在做好碳排放总量控制方面,深圳将合理制定碳市场碳排放总量目标,逐步落实深圳碳市场绝对总量控制制度。除当年新增和移出管控范围的重点排放单位外,力争2027年起实现碳市场年度配额总量不增长,2030年后实现碳市场年度配额总量稳中有降。同时,研究制定深圳碳市场稳定调节机制,力争到2030年实现市场调节能力显著提升。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碳交易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环〔2023〕256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碳交易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已经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4日

深圳市碳交易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按照《深圳市碳达峰实施方案》要求,充分发挥碳交易促进社会绿色低碳转型的市场机制作用,助力深圳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充分考虑全市碳达峰碳中和要求,科学合理将碳市场配额总量与全市碳排放总量控制挂钩,持续扩大碳市场覆盖范围,打造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完成深圳碳普惠和碳市场统一管理平台等服务平台的搭建,完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高质量支撑深圳碳交易市场在全国先行示范。

到2030年,碳交易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碳交易对碳达峰碳中和支持效果更加显著,碳市场配额总量控制完全落实,助力深圳建成引领可持续发展的全球绿色低碳城市,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大力推进深圳市在碳中和道路上迈向新征程。

二、重点任务

(一)做好碳排放总量控制

1.合理制定碳市场碳排放总量目标。强化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引领作用,配合全市碳达峰目标,逐步落实深圳碳市场绝对总量控制制度。除当年新增和移出管控范围的重点排放单位外,力争2027年起实现碳市场年度配额总量不增长,2030年后实现碳市场年度配额总量稳中有降。探索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预算管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

2.率先推进碳排放强度与总量双控。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强度与总量双控(以下简称“碳排放双控”)制度,推动产品产能较为稳定的行业率先采用碳排放双控方式确定配额分配量,引导重点排放单位由碳排放强度单一下降控制向碳排放双控过渡,推进全市由能耗双控与碳排放强度管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力争到2028年实现深圳碳市场制造业基本采用碳排放双控方式开展配额分配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

3.完善配额分配方案与市场调节机制。提升配额分配方式方法科学性与合理性,研究制定年度配额分配方案,适时提高有偿分配配额在年度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总量中的比例;结合市场流动配额量和市场价格等因素,研究建立配额储备机制,出台配套操作细则,提高碳市场供给弹性。研究制定深圳碳市场稳定调节机制,力争到2030年实现市场调节能力显著提升。(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健全市场履约抵销机制。加强碳市场与自愿减排机制衔接,丰富完善核证自愿减排量产品,完善碳市场履约抵销机制,合理设置深圳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及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核证减排量可用于重点排放单位履约抵销比例,探索将绿色电力交易对应的二氧化碳减排量(与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等其他自愿减排机制不重复核证部分)纳入深圳市碳交易市场履约补充机制。鼓励重点排放单位优先购买符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的深圳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推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

5.大力扶持绿色低碳产业。对符合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的重点排放单位,在确定年度配额方案时予以适当扶持,大力推动碳排放监测、量化、核查,低碳认证、咨询、培训,碳减排评估、碳足迹评价、碳金融服务、碳资产交易等碳管理服务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6.助推淘汰高排放低附加值落后产品产能。筛选碳排放强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重点排放单位,通过配额分配管理等途径助推碳减排落后企业研发、应用绿色低碳技术,优化升级产品产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促进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7.推进重大新建项目主体纳入碳市场管控。充分发挥源头防控作用,对重大新建项目实施碳排放评价影响分析,量化重大新建项目碳排放水平,评估重大新建项目纳入碳市场管控的符合性和实操性,对符合管控要求并建成投产的重大新建项目主体及时纳入碳市场予以管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8.以碳交易促进工业低碳化发展。鼓励工业领域重点排放单位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推动企业、园区低碳循环化改造和分布式光伏等非化石能源利用,遵照“奖优罚劣”原则分行业设定工业领域重点排放单位差异化年度下降目标,推动行业内排放水平较高重点排放单位绿色化改造。(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

9.积极推动建筑领域纳入碳市场管控。研究并明确建筑领域纳入碳市场管控的方式,对大型商超、酒店宾馆、公共机构、数据中心等重点服务业领域开展碳排放核算,并根据行业管理成熟度逐步纳入碳市场管控范围,发挥碳交易市场工具作用,推动建筑主体或业主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建筑节能降碳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10.探索扩大交通领域碳市场覆盖面。根据交通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运营特征,扩大交通领域重点排放单位覆盖范围,研究制定科学规范的碳排放核算及配额设定方法,为更多交通运输企业参与碳市场交易打好基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四)激发全民践行低碳理念

11.加快深圳碳普惠体系建设。丰富完善低碳场景体系,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和方法学体系,制定减排量和碳积分兑换规则,形成碳普惠场景创建指引,探索与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制度衔接。鼓励各类主体在主管部门统筹指导下开发基于公众低碳行为的碳普惠应用程序,推动深圳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按规则用于重点排放单位碳市场履约,推动碳普惠体系与碳市场实现互联互通,鼓励社会积极开展碳普惠创新。鼓励引导大型活动、组织和个人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用于碳中和抵销。力争到2030年实现发布碳普惠方法学15个、登记碳普惠场景20个。(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

12.探索开设公益碳账户。鼓励组织、个人开立公益碳账户,通过购买核证减排量抵销碳排放,实现组织、个人碳中和。探索基于公益性质企业碳账户和个人碳账户,核算并记录减排行为数据、碳排放行为数据和碳抵销碳中和情况。(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五)引导提升碳汇增汇能力

13.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开展海洋碳汇交易。逐步强化深圳海洋碳汇监测试点配套监测体系,研究制定海洋系统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创新海洋生态系统及其产品的价值实现途径,推动海洋等碳汇项目开发,推进建立海洋碳汇交易制度,开展海洋碳汇交易。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及后续产业开发,支持社会资本依托海洋等优质自然资源开展生态产业化经营,推动海洋产业发展。鼓励多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公众参与机制。(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14.探索建立碳汇生态补偿机制。引导支持深圳对口帮扶地区、森林和海洋等碳汇资源丰富地区等开发碳汇项目,鼓励项目申请核证减排量。制定通过引入外地碳汇项目交易实现异地生态补偿的机制方案。(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六)强化碳金融创新与推广

15. 完善气候投融资机制为企业提供气候项目融资。做好气候投融资机制改革工作,建立国家(深圳)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在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中广泛征集符合入库标准的气候项目,引导深圳市绿色低碳气候投资基金募集社会资金投向入库项目,为重点排放单位开展节能降碳、环境保护等气候友好型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福田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16.持续推动碳金融产品创新。建立健全碳金融标准体系。推动碳资产抵质押融资、回购交易等产品规模化应用,支持节能减碳创新技术贷款、碳债券、碳基金、绿色融资租赁、绿色保险等碳金融产品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发展个人碳账户、碳积分等碳普惠应用场景,开发创新型碳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研究金融产品与产品碳足迹等对接途径,激励企业开展绿色低碳科技研发及投资。推动深圳金融机构和其他绿色金融服务机构深度参与国际绿色金融标准研究工作。(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17.探索建立企业碳账户体系。搭建企业碳账户平台,推动建立基于企业碳排放的碳绩效评价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将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融资贷款利率设定等与重点排放单位碳市场履约完成情况、企业自主减排目标设立与执行情况等挂钩,在融资、贴息、担保等方面为碳绩效评价等级高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七)完善政策规则和标准体系

18.完善法规规章体系。根据深圳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际,完善碳交易相关管理制度,出台配套管理规则,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深圳碳市场先行先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司法局)

19.优化量化核算机制。持续优化组织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核算机制,研究建立个人碳排放核算指南。探索利用数字化手段定期跟踪排放情况,评估碳排放情况及控制成效。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数据收集统计方面工作的协同合作,保证碳市场基于真实有效的数据基础运行。定期开展数据质量监督和评估工作,建立常态化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

20.优化市场交易规则。根据市场情况持续优化交易成交方式等交易规则,探索引入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委托竞价机制,研究制定配额竞价细则及允许委托竞价比例和委托竞价配额成交规则,提高配额流动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21. 强化碳中和评价标准体系建设。探索制定区域级、社区级、行业级、企业级、产品级等多维度碳中和评价标准,规范碳中和认定流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

22. 试点创建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开展产品碳足迹评价,加快建设产品碳排放数据库,率先在全国建立碳足迹标识认证体系。加强产品碳足迹与绿色采购、碳普惠等相关政策的衔接和采信应用研究。探索推进碳足迹标识认证粤港澳大湾区互认,到2025年底建成大湾区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

(八)健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3.建设深圳碳普惠和碳市场统一管理平台。建设碳普惠统一平台系统,开展碳普惠项目及核证减排量的签发、登记、转移及消纳等记录工作,管理低碳场景方法学、碳积分等内容。完善深圳碳市场管理系统,为重点排放单位生产活动产出数据及碳排放数据报送、配额分配与转移、履约等工作提供数据平台支撑。建设碳普惠和碳市场窗口展示系统,及时公开碳市场相关政策文件,展示碳普惠和碳市场各项公开数据及信息,科普宣传碳普惠和碳市场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4.建设双碳云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与各相关主管部门协调共建能源消费与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一管理平台,对接煤、油、气、电等能源数据,实现能源数据可快速报送、可准确统计、可追踪、可考核,为全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供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基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建设局、统计局、深圳供电局)

25.完善温室气体监测网络体系。开展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将监测作为企业碳排放量核算的重要校核和辅助手段。完善以高精度温室气体和二氧化碳通量为主要观测要素的温室气体监测网,积极探索遥感监测和移动监测等碳监测前沿技术,与气象部门开展卫星遥感和西涌天文台地面高精度遥感观测资料共享,合作研究深圳二氧化碳垂直分布反演,加强温室气体监测数据共享与减排评估分析,为主管部门拟定深圳碳市场碳排放控制目标提供决策参考。(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

(九)加强国际国内交流合作

26.探索开展跨区域碳普惠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探索与港澳地区、兄弟省市、对口帮扶地区共建特色碳普惠体系,并向全国输出“深圳经验”,争先成为我国碳普惠体系建设实践排头兵。(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27.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碳市场建设。加强与广东碳市场、香港及澳门交流合作,推动深港碳市场互联互通,共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碳市场建设,积极参与大湾区碳市场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对外交流等重点工作,助力区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28.做好与全国碳市场有序衔接。进一步提升深圳电力企业数据监测、数据报告与核查、配额管理、交易决策、市场风险控制及配额清缴履约能力,配合做好全国碳市场履约。根据全国碳市场建设进展,配合做好民航、钢铁等行业企业衔接管理等工作,保证平稳纳入全国碳市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民航深圳监管局)

29.探索打通国际自愿减排量交易。利用深圳全国首个获批开展跨境碳排放权交易的资质以及跨境交易经验,开展自愿减排量跨境交易机制研究。探索与国际自愿减排量体系接轨,推动自愿减排量跨境交易,制定跨境交易配套制度,支持国际自愿减排机制下符合条件的减排项目业主和国内减排量需求方在深圳开展交易。(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30.强化与“一带一路”国家碳市场合作。加强深圳与“一带一路”国家绿色技术交流,吸引国内资金投向“一带一路”地区优质减排项目,探索“一带一路”国家减排项目引入国内碳市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一带一路环境技术交流与转移中心(深圳)、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十)辅助碳中和前瞻布局

31.探索扩大碳市场温室气体种类覆盖范围。探索将碳市场温室气体覆盖范围扩大至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结合深圳产业实际,研究重点排放单位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核算方法,分行业组织开展排放核算,研究建立相关温室气体活动水平数据统计及报送制度等。(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2.探索碳市场与其他环境权益市场协同发展。深化碳市场与用能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等其他环境权益市场融合发展的研究。聚焦发展空间与发展质量,探索碳交易与用能权交易互补互联。统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管理,探索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管理制度。(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指导

按照系统谋划、分工协作、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推进碳交易市场发展建设工作。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统筹推动的作用,加强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和资源共享,细化任务分工,凝聚各方合力,支持深圳碳交易市场发展工作的开展。

(二)强化资金扶持

加大市政府部门预算对碳市场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申请政府配额拍卖收益资金用于支持碳交易市场建设和企业节能降碳重点项目开展,切实保障深圳碳市场工作的有效开展。设立碳排放交易基金,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鼓励和带动更多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碳市场发展建设。

(三)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碳市场定期评估机制,评估碳市场运行成效和交易等情况,并及时根据评估结果对市场机制或交易规则进行调整。建立完善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励重点排放单位自行公开披露碳排放信息,搭建碳排放信息披露平台,鼓励上市公司开展ESG信息披露工作,为社会监督市场公平公开性、提升市场透明度提供基础。

(四)加强能力建设

依托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深圳)中心,针对重点排放单位、投资者及核查机构等持续开展碳达峰、碳市场相关培训和能力建设工作,全面提升社会对碳市场激励减碳作用的认识和理解。鼓励和引导市内碳市场专业支撑机构、专业院校高校、科研机构等深入合作,加强碳排放监测核算、碳减排技术研发、生态系统碳汇等基础理论、方法研究。

(五)加强宣传引导

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碳交易和碳普惠体系的原理、规则、相关政策措施、进展成效的宣贯活动。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全国低碳日、节能宣传周、国际低碳城论坛等重要时间节点及宣传平台,丰富宣传内容,在全社会营造绿色低碳发展的浓厚氛围,鼓励国有企业、重点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向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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