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机场多年来货邮吞吐量位列全球第一,其安检流程便利是一方面原因。我国情况相对复杂,对安全要求较高,在规则和风险平衡之下,短期内全面实施管制代理人制度可行性较低。根据ICAO新政策,2021年7月起经由香港机场运输的货物将大量需要安检,为此香港民航处推出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政策,该政策对于中国民航业具有较大借鉴意义。
长期以来,香港机场实施管制代理人制度,绝大多数的货物可以免于安检而直接送上飞机。根据ICAO的新政策,自2021年7月起,已知托运人必须经由地方政府民航管理部门认定,之前由管制代理人认定已知托运人的方式将不被认可,新政策实施后大部分货物将必须接受安检。为此香港机场建立了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制度,保持了较高的货物运输效率。
1、管制代理人制度
(1)政策现状
货运企业在人员、设施、流程等方面按照香港民航处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制度,足以防止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危险品装上飞机,并按照制度实施后,可以申请注册为管制代理人(RA)。相类似的,企业符合有关规定,可以在准备、包装、储存、运输等环节中确保货物安全,可以申请注册为已知托运人(KC)或账户托运人(AC),该认定由管制代理人完成。目前,香港注册的管制代理人约1500家,已知托运人约10万家。
管制代理人货物处理流程
已知托运人按照规定流程,将货物交由管制代理人处理,并最终装上飞机运输,一般情况下,该流程视为全程安全状态,在货站可以免于安检。已知托运人和账户托运人的区别在于,已知托运人无论在使用客机还是货机运输时,均可以免于安检,而账户托运人则只能在使用货机运输时免于安检,而使用客机运输时必须安检。
(2)新政主要变化及影响
根据ICAO新政策要求,自2021年7月开始,已知托运人的认证必须由地方政府民航管理部门完成,而不再是由管制代理人认定。同时香港民航处将已知托运人所在地限制为香港本地。
香港机场的主要货物来源地是中国大陆地区,在目前认定的已知托运人中,大部分设立在中国大陆,在新政策下他们将无法继续被认定为已知托运人,若继续经由香港机场运输,则必须进行安检作业,从而导致需要安检的货物量大幅上升,香港机场必须提升安检能力。
2、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
香港机场货站空间有限,在早期设计时未预留足够的空间开展安检操作,面对ICAO新政策带来的大量新增安检需求,全部集中在货运站完成不具有可行性。为此香港民航各有关单位一方面积极提升香港机场安检能力,另一方面推出“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RACSF)政策,准予仓储设施运营人在向香港民航处申请注册后,在此开展前置安检作业。目前已有120家左右的设施获得批准,能够提供6000吨/天的安检能力,加上香港机场货运站内提供的2000吨/天安检能力,已经能够承担新政策实施后的安检需求。
3、运输安保
对于已经在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接受安检,以及按照已知托运人流程交货而免于安检的货物,需要在安保状态下运输至机场,从而避免货物受到非法干扰。对于运输安保,香港民航处允许通过几种方式完成监管运输:采用有编号的可防拆换封条及锁锁上的密斗货车或集装箱货车,可防拆换的包装网包装的非封闭货车。
我国安保政策现状及业务需求
1、相关政策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4条指出“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1]。《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第36条规定“对运离机场控制区的中转货物,重新进入机场控制区时应当进行安全检查”[2]。《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手册》第175条 “对运离机场控制区的中转航空货物、航空邮件,重新进入机场控制区的,需要重新进行安全检查”[3]。
总结上述文件规定:(1)进入机场控制区的货物必须进行安检;(2)即使是中转货物,在重新进入机场控制区时需要重新安检。
2、相关业务需求
我国对航空安保要求较高,一方面确保了安全生产,但另一方面也对航空货运生产效率造成了一定制约。根据当前业务发展需要,我国在一些机场开展了部分试点工作,但仍存在较多需求。
(1)提升机场货站效率
目前在我国原则上全部货物需要在机场货站进行安检,由此交给货站的大部分是散货,需要在货站内组板。这样产生两个问题,一个是货站交货需要等待安检速度较慢,另一个是货站需要提供足够的场地开展组板业务,适当疏解机场货站安检需求将有效提升货站通过效率。
(2)远程货站
在京津冀一体化、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战略背景下,远程货站将成为枢纽机场服务区域发展的重要抓手,发挥枢纽机场的航线网络优势,维护整个区域供应链稳定,从而支持区域经济发展。
(3)跨机场中转
“一市两场”模式在我国已经越来越多的存在,同时一家航空公司在多座机场建立枢纽的情况也越发常见,充分利用两座机场的航线连接形成一体化网络,将有力支持航空公司中转产品设计,由于两座机场控制区之间经过了社会道路,需重新安检。
(4)港区联动
目前在我国已广泛建立临空型自贸区、产业园区等,其主要意义在于发挥临近机场的交通便利优势,若能在园区内完成安检,并整板交运货站的模式将压缩截货时间,进一步提升园区企业的便利性。
《民航局关于促进航空物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航发﹝2018﹞48 号)指出要完善货运安保链条管理,建立管制代理人、已知托运人制度试点,多方学者也呼吁在我国推行管制代理人制度[4],但我国航空运输规模大、国情复杂,短期内大范围实施管制代理人制度难度较大,参考香港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政策将安检环节前置,是在短期内提升作业效率的可行办法。
1、探索安保监管运输
香港通过技术手段对监管运输进行管控,确保在过程中无法干扰货物,该模式已较为成熟,能够基本确保安全。该政策的突破将有效解决两个控制区之间经由社会道路运输的问题,避免二次安检。
2、探索安检前置模式
香港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某种程度上说就是远程货站模式,对于设施运营单位、前置安检单位的审查是其中关键点。香港民航处批准了若干家设施运营人和安检机构,对于我国,可以在实施初期准予地方政府背书的企业或机场作为设施运营单位,以机场安检入驻作为唯一模式,确保安全。
3、试点基于信用的管制代理人、已知托运人、差异化安检等制度
实施管制代理人、已知托运人、差异化安检等制度,将大幅减少安检业务量,提升全流程作业效率,目前已在我国部分地区、部分单位中实施,是我国航空货运安保的必然走向。
参考文献:
[1]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S]
[2]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S]
[3]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手册[S]
[4]王赢.国际航空货运安保模式对中国民航的启示[J].民航管理,2020(08):88-92.
作者简介:蒋星,上海机场集团,主要研究方向为航空货运市场、航线网络等。
618里的“1分钱”快递
1624 阅读2025 LOG低碳供应链物流 杰出贡献奖
1050 阅读2025 LOG 低碳供应链物流 数智化优秀服务商
963 阅读2025 LOG低碳供应链物流 最具影响力品牌商
856 阅读年营收643亿,净利88亿,航空货运三巨头业绩出炉
900 阅读2025 LOG低碳供应链物流 杰出贡献奖
875 阅读买还是租,物流企业持有新能源车的最佳姿势
771 阅读2025 LOG低碳供应链物流 杰出贡献奖
814 阅读2025 LOG低碳供应链物流 最具影响力品牌商
823 阅读顺丰×淘宝天猫合作!极速上门服务,重塑电商物流体验
740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