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交通部网站正式发布了一个文件,确切说是一部行业示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经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并正式对外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这个管理办法,尤记得去年11月底草稿发布并征求意见的时候,就曾在驿站发过一篇文章予以解读:监管层出手!烧了几百亿后,智能快递柜的江湖,终于要大洗牌了
今天,应老鬼之邀,再次对定稿后的正式文件谈一些个人的想法,供大家参考。
管理办法虽然只有35条,但意义和地位对智能快件箱行业来讲,却是极其重要的。
一方面,这是首部智能末端行业(特别是智能快件箱)的配套监管法规;另外一方面,管理办法几乎涵盖了智能快件箱的落地、使用、交互相关的运营主体责任权利及义务,也包括了递寄物品的要求,对应的流程要求等等所有方面。
总之一句话,管理办法的发布和实施对参与企业有了明确的要求,后续监管也有了较为明确的抓手及依据,对整个行业的影响是重大且深远的。
行业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当然是利好之事。主管行政机构通过法规的方式再一次明确了智能快件箱的基本定位应纳入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规划和便民服务项中,对于铺设的场景,明确涵盖了社区,院校,商业中心及交通枢纽等场景布局的合法性。
此为利好。但同时也应该看到:随着管理办法的实施,智能快件箱领域的门槛也大幅度提升。
结合刚发布的办法,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要备案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自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递服务之日起20日内,向智能快件箱所在地省级以下 邮政管理机构为智能快件箱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
管理办法在10月1日开始执行,这是末端智能快件箱行业将真正进入全面接受监管的起始时间点。按照规定,在10月20日前运营企业必须要对当前所有的智能快件箱落地的网点做对应的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这个时间可以说非常紧张了。就算从发布之日起,满打满算也只有4个月的过渡期。
2.要“持证”上岗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运营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和使用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与快件收寄、投递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也就是说,不仅投递企业需要传统的快递经营许可证资格审查,快件箱的运营企业主体也必须申请快递经营许可证。
虽然在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明确具体快件箱运营企业主体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或走什么样的流程才能申请许可证,但客观事实是如果没有各个所属区域的邮管颁发的快递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无法做到备案,理论上讲,这些网点就会成为“非法运营网点”。
当然本管理办法也明确了主管的政府机构,即邮政管理部门。
3.派与收的要求更细
使用智能快件箱,怎么派送?怎么收寄?哪类东西可以放到智能快件箱?哪类物品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对于诸如这些细节,管理办法也都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说明。
要求更多,但也更加清晰。按照当前相当比例的智能快件箱企业的业务流程和逻辑还有场景规范性看,都是需要在技术和产品规划上做提升,甚至大幅度的改造才能满足的。
4.数据要“互通”
如果必须满足该管理办法的要求,意味着所有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需要和所有的需要投递的相关上游快递投递企业签订端口协议,并做到实质性的端口打通。
因为智能快件箱运营涉及到多个业务服务关联模块,需要企业间互通。
可能是出于监管的有力和有效性角度考虑,该管理办法弱化了快递员与快件箱运营企业的关系,而强化了需要投递的企业和快件箱运营企业的关联和关系。
之所以管理办法提出的要求更多,主要就是对一些很多行业人可能都没有在意过的细节,该办法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以下这些
1.按照该管理办法,如果通过智能快件箱去做非监管范围内的私人物品交互,洗衣物品的交互是不被允许的。
寄递详情单注明快件内件物品为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也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那也意味着,超出合理设置的保管期限之外的保管时间,合情合理的情况下,是可以向收件人收取超期使用费用的,因为对于私权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
3.按照该管理办法的解读,明确快件箱使用企业不通过收件人确认或同意不得投入快件箱,如果发生快递员不通过收件人允许就投件箱,产生的客诉是需要由快件箱使用企业来承担的(但本质上快递箱使用企业最终还是会将该责任归属到快递员一边的)。
4.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寄件是被允许的,不过这个业务的逻辑链路和监管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物品本身,寄递信息,投递查验,不符合要求包裹的退件等等多个环节,多个方面,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的话,寄件业务展开还是难度较大的。
5.对于普邮服务,比如“信包箱”这类业务的智能化末端,这次没有特殊化,也同样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这一点还是让笔者感到意外的。
6.最后,这些罚款条款和具体的数额必须要熟知:
第三十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明智能快件箱有关信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保存操作记录、查验结果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向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授予使用权限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开放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功能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交寄物品与交寄信息不一致,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仍予收寄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仅仅笔者结合个人实践和对该管理办法的一些认识,有不足或不恰当之处,请大家多多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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