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散户货车肇事 挂靠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在货运行业大家都知道,个体运输车辆都是花钱挂靠到运输公司。那如果个体货运车肇事,挂靠公司要不要担责?在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第1211条中,也有了明确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5年8月,济广河高速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杨某和郭某下车在应急车道检查维修车辆时,被徐某驾驶的牵引车碰撞,造成二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的家属便将肇事司机徐某以及实际车主杨某强、某汽车运输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是车主杨某强以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向一家汽车运输公司购买的,杨某强与汽车运输公司约定:只能以车主(的杨某强)名义与他人签订运输合同,该汽车运输公司不参与运输收益分配。
一直到事发前,肇事车辆都使用的是该公司的运营证在跑运输,而且以公司名义为车辆购买了保险,实质上已经形成了挂靠关系。
而根据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1211条中,也有了明确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