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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新规来了!涉及交通管制、货车禁行限行、通行证办理……

[罗戈导读]​进入7月,又有一大波与货车相关的新规定出炉,涉及交通管制、货车禁行限行、通行证办理等方面。

进入7月,又有一大波与货车相关的新规定出炉,涉及交通管制、货车禁行限行、通行证办理等方面。

河北

近日,河北发布《河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服务保障稳定经济运行若干措施》,其中涉及货车方面:

放宽货车进城限制。对除城市核心区以外的区域道路,为城市配送货车预留每天不少于6小时的进城时间窗口。确需在禁限行时段进城的,简化审批程序。能够通过公安交管系统平台关联、核查相关信息数据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通过服务窗口申请的当场办理通行证(码)。通过网上申请的,1个工作日内办理。落实新能源货车差异化管理措施,除特殊区域外,纯电动轻型货车一律不限行。

缓解货车停车矛盾。允许货车在商场、超市等门口临时停车作业,允许商户夜间营业时段临时路内停车。在城市商圈、医院等区域增设便于货车停靠的专用车位,满足货车装卸货物的刚性停车需求。

货车交管业务“急事急办”。运输防疫物资、生活物资和经济运行“全产业链”生产物资等重点货运车辆补牌、补证及车辆检验等交管业务,开通“绿色窗口”第一时间予以办理,必要时可提供集中办理、上门办理等服务;对支援疫情地区的救护、防疫、运送防疫物资等车辆和人员有牌证业务办理需求的,指定专人对接服务需求,急事急办。

推行轻微违法首违不罚。对在城市快速路、严管街以外道路违法停车,未明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未造成交通拥堵或交通事故的,一律先提醒纠正,以教育警告为主。对外埠机动车在本地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以提示教育为主,加强本地通行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告知。

安徽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对北京大道(G205—江东大道)、江东大道(北京大道—马芜界)、常州路(朝阳路—北京大道)实施全日24小时重型货车限行管理。

本通告所称重型货车是指重型载货汽车、重型挂车、重型专项作业车,请上述车辆选择从G205绕行。本通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南

一、限行车辆类型

重型载货汽车、中型载货汽车、轻型载货汽车、原农用运输车

二、货车限行区域和禁行路段

(一)限行区域:

东:东环路以西;南:从工十五路起,经珍珠路、浉河北路、安桥、浉河南路、民权街南段、鸡公山大街,至茶韵路西段;西:南湖大街、茶源路以东;北:新七大道西段以南,经鸡公山大街,至北环路以南。(其中浉河南路中段、民权街南段、茶韵路西段、南湖大街、茶源路限行,其他边界道路及鸡公山大街不限制)。

(二)禁行路段

东方红大道、中山街、民权街(新华路东段至建设路之间路段)、北京大街(长安路至新七大道之间路段)、新五大道(新六大街至新二十四大街之间路段)、新七大道(北京大街与工六路之间路段)、工六路。

三、限行管理规定

(一)全天24小时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货运车辆、低速货车、拖拉机驶入限行区域。

(二)所有货车每天21时至早6时可以正常驶入中心城区限行区域,但驶入禁行路段的仍需办理通行证,其它时间段禁止驶入限行区域和禁行路段。

(三)中心城区每天早高峰(7:20-8:20)、午高峰(11:20-12:20)、夏季晚高峰(17:50-19:00)、冬季晚高峰(17:20-18:30)等交通拥堵时段禁止重中型货车行驶,轻型货车禁止早、晚高峰通行。

本通告自2022年7月1起执行。

广西

广西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时间将持续到2022年12月31日,其中6月1日至9月30日为集中整治阶段。集中整治期间,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每月至少集中十天开展执法专项行动。

宁波

宁波市疫情防控办6月22日发布通知:7月1日起停止“甬行码”服务。

《关于 “甬行码”停止服务的通告》显示,即日起关闭注册入口,停止新用户注册,7月1日零时起停止“甬行码”服务,纸质“甬行证”一并停用,市民可通过“浙里办”或“支付宝”申请浙江健康码。

福州

7月2日起,福州乌山片区多条道路通行有变!

一、加洋路(北起加洋路乌山路口,南至加洋路斗西路口)实行机动车由北往南单向通行。

 二、加洋路(南起加洋路福中路口,北至加洋路斗西路口)实行机动车由南往北单向通行。

 三、斗西路(西起斗西路加洋路口,东至斗西路八一七中路口)实行机动车由西往东单向通行。

 四、乌山支路(北起乌山支路斗西路口,南至乌山支路福中路口)实行机动车由北往南单向通行。

 五、福中路(东起福中路八一七中路口,西至福中路加洋路口)实行机动车由东往西单向通行。

 六、西二环路斗池路口禁止机动车西往北左转。

 七、乌山路白马中路口禁止机动车南往东右转。

 八、乌山路八一七中路口禁止机动车西往南右转。

 九、乌山路乌山支路口每日7时至9时和17时至19时禁止机动车南往东右转。

 十、八一七中路斗西路口新增信号灯,允许车辆和行人通行。

聊城

7月1日起启用!聊城开发区这些道路监控设备进行升级,更新升级调试的监控设备位置:

黄河中华路口、滦河华山路口、辽河燕山路口、辽河武夷山路口、嫩江黄山路口、嫩江中华路口、嫩江武夷山路口、牡丹江燕山路口、牡丹江金山路口、牡丹江泰山路口、牡丹江崂山路口、松花江庐山路口、松花江金山路口、松花江泰山路口、松花江武夷山路口、松花江崂山路口、汇通大道金山路口、黑龙江金山路口、黑龙江崂山路口、黑龙江华严村路口、滨河大道东岸新北环路口、北环二干路口、北环京通路口、北环向阳路口、锦园向阳路口、锦园京通路口、锦园卫育路口、北城聊博路口、滨河大道西岸光岳路路口、光岳路与嘉和东路(周公路)路口、海河中华路口、李东楼村西路卡口、李西楼村东路卡口、李西楼村西路卡口、聊博路卡口、聊夏路南卡口、东昌路红星美凯龙路口礼让行人、松花江路东违停星光黄山路口、御润路限时单行、御润南路违停、御润路违停。

监控设备将对以下机动车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处罚:

违反信号灯通行、违反禁令标志、违反禁止标线、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变更车道、违法停车、不礼让行人、大车右转不停车观察、逆行、不系安全带、开车吸烟或打电话以及其它有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苏州

苏州将于2022年7月1日起,对违法停车先行提醒纠正执法模式作部分调整:

0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提醒纠正的同时予以处罚:

在城市快速路或者严格管理路段违法停车的;

压占人行横道、网状线违法停车的;

违法停车造成车辆缓行或者拥堵的;

违法停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同一机动车当日已被提醒纠正后,再次实施违法停车行为的。

02.交警部门对上述情形违法停车行为,在依法取证、处罚的同时,对影响交通安全、通行秩序的车辆,将采取拖移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03.对在其他非严管路段、情形的违法停车行为,公安交警部门仍执行“先行提醒纠正”执法模式。

6月20日,苏州市国三及以下柴油车提前淘汰补助标准发布,最高补助达3.3万元。

本溪

关于本溪市部分道路

增设货车禁令标志的通告

本溪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决定于2022年7月1日起在我市育龙路(文育交通岗-司法局交通岗)、环山路全线、转山路全线、广峪路全线增设载质量4吨(含)货车禁止通行的禁令标志。

大连

渤海大道南北段连接线工程,预计6月底前全部完工。这也标志着渤海大道南段和北段将通过连接线具备全线通车的条件。6月底前,这条新城市快速路有望全线通车。届时,从普湾滨海路走渤海大道全线到甘井子区后盐,仅需要30分钟。

重庆

来自重庆交巡警的消息,根据安排,中心城区2021—2022年度货车绿色、黄色、红色通行证(电子通行证)将于2022年6月10日至7月31日期间进行集中更换,换证期间原通行证可继续正常使用。本年度黄色、红色通行证将全部通过“重庆交巡警”微信公众号、重庆公安“警快办”等互联网终端自行申请换发,绿色通行证根据运输货物种类向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电子通行证,车辆有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未处理,车辆未年审等情况的,请及时处理。

工信部

近日,工信部发布了《关于GB24545-2019整改的通知》。通知明确,按照GB 24545-2019《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自2022年7月1日起,已获得型式批准的适用车型应满足标准5.8的规定,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型将停止生产。

据悉,GB 24545-2019为国家强制性标准,于2019年10月14日发布,其具体实施时间为:

1、除5.8条款外,其他技术内容仅对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提出,且从2020年7月1日实施,对已型式批准的车型未提出要求。

2、对于5.8条款,不同车型给出了不同的过渡期。对于新申请型式认证的车型,从2021年7月1日开始实施;对于已通过型式认证的车型,从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

江西萍乡

关于整治货运车辆非法改装的通告

上栗县经研究决定对本县辖区内道路上行驶的非法改拼装货运车辆实施整改恢复原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货车或擅自改变货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已擅自改装的,货车所有人应自行拆除,恢复车辆原状,整改未到位的,不得上路行驶。

 二、公安交警、交通执法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治理货车非法改拼装行为。在执法检查中,若发现非法改拼装(包括对车厢栏板、外廓尺寸等进行非法改拼装)的,一律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同时,拆除费用由涉案人员承担。

 三、货运车辆有非法改拼装行为的,公安交警部门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从严审核、查验,同时抄报交通执法部门。交通执法部门责令货运企业及时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机动车维修企业有承修已报废货车或者擅自改装货车等违法行为的,由交通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处理。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2年6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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