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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涛、杜亚婷、陈奕多│碳资产质押贷款模式比较、制约因素与发展策略

[罗戈导读]​碳资产质押贷款可以有效盘活企业碳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对于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加快绿色转型具有重要价值。

摘要

碳资产质押贷款可以有效盘活企业碳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对于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加快绿色转型具有重要价值。本文梳理、归纳了现阶段国内四种比较有代表性的碳资产质押贷款运作模式,并从参与主体、融资对象、质押资产、融资方式和征信机制及风险管控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发现碳资产质押贷款实施过程存在碳交易市场不活跃、资产价值难测量、缺乏碳金融支持体系、质押物违约处置难、各部门分工不明确等问题,建议加快碳市场建设、稳定碳资产价格、创新碳信贷产品、完善碳资产处置和明确各相关主体责任。

关键词:碳资产质押贷款;模式比较;低碳经济

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402(2022)11-0051-13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我国森林保险精准扶贫效应评估与机制优化研究”(20YJA79005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森林保险精准扶贫效果评估与财政补贴机制优化研究”(19BGL05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中国森林保险需求与供给模式研究”(20FGLB022)。

引言

随着全球变暖的加剧和环境问题的恶化,低碳经济已成为各国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作为重大战略决策,自 2007年 7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起,开始绿色信贷探索。为促进绿色低碳金融,细化绿色信贷功能,我国逐步建立碳市场、发展碳交易,发展碳信贷业务。2013年 6月,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试点在深圳、上海、湖北、福建等八省市先后开展。自 2014年首单碳资产质押贷款项目于兴业银行成功落地起,陆续有多笔碳资产质押融资项目完成签订。2021年 7月,全国碳交易市场上线交易,为碳资产质押融资业务的普及、发展和创新奠定基础。2021年 12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印发《上海市碳排放权质押贷款操作指引》,规范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的条件、流程、处置等,为全国碳资产质押贷款的实施提供参考,缓解低碳企业的融资压力,助力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重效益。

从本质上看,碳资产是指在强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或者自愿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产生的可直接或间接影响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碳排放权配额、碳减排量及相关活动,包括政府分配的排放量配额、企业内部节能活动减少的碳排放量、企业投资开发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或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项目等。碳资产具体可细分为配额碳资产和减排碳资产。在碳市场交易机制下,企业的碳资产具有了可计量的市场价值,为碳资产作为质押物发挥融资担保增信功能提供了可能。在此基础上,碳资产质押贷款业务应运而生。碳资产质押贷款是指企业或供应链以自身现有或未来可获得的碳资产作为标的物进行质押贷款的融资模式。该贷款业务可以有效盘活企业碳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对于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加快行业绿色转型、推动产业结构生态化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当前,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尚不成熟,面临市场不稳定、供求变化剧烈、碳资产价格波动大等问题。与此同时,我国碳金融体系尚不健全,综合配套政策、法规、制度尚不完备,导致低碳转型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信贷质押物违约处置难、银行信贷风险上升。不仅如此,碳信贷产品的创新力不足、碳金融产品合作较少、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加大了风险控制的难度和降低了银行贷款的积极性。因此,为顺利开展碳资产质押贷款,就必须在运作模式上进行合理构思与选择。张友棠、刘帅等研究了碳排放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关键问题,并结合欧美经验提出打造国际化运营平台的相关建议。张济建等针对企业减排的融资困境等问题,提出了单个企业和供应链企业群体的碳资产质押融资模式,缓解企业资金短缺,激发企业减排动力。赵昕等以核证减排量质押融资为例,发现政府激励措施能降低企业骗贷行为发生率,提高银行参与贷款业务的意愿。杨博文对碳资产质押融资过程的规范和监管进行必要性分析,为碳资产质押融资业务发展初期的立法提出政策建议。

目前已有文献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个别业务模式的描述性分析、贷款风险和存在问题、法规政策制定建议等方面,而各种模式的实际操作及运用的研究和不同模式的特征比较并不充分,以至于对各地实践中的模式探索选择未形成清晰的提炼归纳和对比总结。基于此,本文选取目前具有代表性的碳排放权配额(CEAs)质押模式、供应链企业碳排放权配额质押模式、碳减排量(CERs)质押模式和林业碳汇资产质押模式为研究对象,并结合具体案例提炼归纳,通过研究四种不同的碳资产质押贷款模式的业务流程和运作模式,比较模式间的异同,并就碳资产质押贷款存在的制约因素提出发展策略,以期加快促进碳资产质押贷款的发展,推动企业绿色转型和双碳目标的实现。

一、碳资产质押贷款运作模式与操作流程

根据企业获取碳资产的来源不同,碳资产可以分为碳排放权配额(CEAs)、经过核证确认的碳减排量(CERs)和未经核证的未来预期碳减排量。企业可以通过政府无偿分配碳排放权配额获取 CEAs,或者在碳交易市场有偿购买获得。CERs是企业自身通过开展节能减排项目积累碳减排量,并经过审查核证后的所形成的认证碳减排量,能够在碳交易市场上将其进行自由交易。未来预期实现的碳减排量是企业开展减排项目积累减排量,但未经审查核证、无法直接在碳交易市场交易的信用碳资产,本文选取该类别中的林业碳汇进行分析。根据以上分类,梳理我国现有碳资产质押贷款项目,我国碳资产质押贷款主要运作模式如表 1所示。

资料来源:各试点金融机构和企业碳资产质押融资实施方案,作者统计整理。

从以上模式的运行特征和实施情况看:“碳排放权配额质押”是最基础、最直接、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一种模式;“供应链碳配额质押”对协调供应链企业整体融资和内部绿色发展更为有利;“碳减排量质押”也是一种基础的、直接的融资模式,但没有碳排放权配额质押应用广泛;“林业碳汇质押”模式更为新颖和创新。

(一)碳排放权配额(CEAs)质押模式

“碳排放权配额质押”模式是企业质押自身现有的碳排放权配额,获得银行贷款的融资方式。“碳排放权配额直接质押”的运作流程中将碳排放权配额直接质押,“碳排放权配额质押+固定资产抵押”与直接质押模式比较相似,在直接质押的基础上,以固定资产抵押作为补充担保,而“碳排放权配额质押+碳保险”的业务流程中还包含向银企以外的第三方机构(保险公司)购买碳保险。本文具体分析该模式下的“碳排放权配额直接质押”与“碳排放权配额质押+碳保险”两种业务流程。

1.碳排放权配额直接质押。“碳排放权配额直接质押”模式是企业以现有的碳排放权配额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融资方式。

广东佛冈金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为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挂牌的清远市 14家企业之一,拥有 1条年产 77万吨管线钢(带钢)等产品的生产线,以生产带钢为主,2020年该公司获得28万吨碳排放配额。2021年 9月,佛冈农商银行经过对该公司碳排放配额资产风险管理和价值评估模型分析,选取了该公司作为碳排放权质押贷款试点企业,以 25万吨碳排放配额发放贷款 350万元,用于实施节能减排,推进清洁生产。该项目具体业务流程如图 1所示。

图 1广东佛冈金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碳排放权配额直接质押贷款运作流程

参照广东佛冈金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贷款案例,我们梳理“碳排放权配额直接质押”模式操作流程如下:第一,单个企业通过政府碳排放权配额发放、碳交易市场购买获得初始碳排放权配额;第二,企业向碳资产管理平台申领碳排放权配额后,以碳排放权配额为质押物,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第三,银行审核后,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性文件;第四,经碳资产管理机构办理质押物存管登记手续,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第五,质押贷款到期,企业正常偿还贷款,收回质押碳排放权配额;第六,质押贷款到期,企业未能偿还贷款,银行将企业质押的碳排放权配额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拍卖出售,获得收入偿还银行贷款。

2.碳排放权配额质押+碳保险。“碳排放权配额质押+碳保险”模式是在“碳排放权配额质押贷款”模式的基础上,通过购买碳排放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降低履约信用风险,该模式实际上是对碳配额直接质押方式的完善和创新。

2021年 11月,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指导下,上海申能碳科技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中国太保产险达成合作,通过引入保险公司风险对冲机制,提高银行碳排放权配额质押业务的审批通过率,落地全国首笔碳排放配额质押叠加保证保险融资业务。其中,中国太保产险提供“碳排放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碳保险”),是以碳排放配额质押贷款合同为基础合同,由碳配额所有人或银行投保的,保障质权人实现质权差额补偿的保险产品。该项目由上海申能碳科技有限公司投保,具体业务流程如图 2所示。

图 2上海申能碳科技有限公司碳排放权配额质押+碳保险贷款运作流程

参照上海申能碳科技有限公司贷款案例,我们梳理“碳排放权配额质押+碳保险”模式操作流程如下:第一,企业通过政府碳排放权配额发放、碳交易市场购买获得初始碳排放权配额;第二,企业向保险公司提交投保申请,保险公司审核后发放保险凭证;第三,企业以碳排放权配额为质押物,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第四,银行审核后,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性文件;第五,经碳资产管理机构办理质押物存管登记手续,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第六,质押贷款到期,企业正常偿还贷款,收回质押碳排放权配额;第七,如果银行投保,质押贷款到期,面临质押碳排放权配额权属不清或被冻结,则保险公司向企业支付补偿金;第八,如果企业投保,质押贷款到期,企业未能偿还贷款,则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赔偿金,企业收回质押碳排放权配额。

(二)供应链企业碳排放权配额质押模式

“供应链企业碳排放权配额质押”模式是将包含多个企业的供应链视为整体,经过碳排放权配额协调、供应链内部交易后盘活总体富余碳资产、缓解资金困境的融资模式。

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 2019年第一季度正式引入供应链碳排放权配额质押融资模式并进行试点,融资供应链包括 1家核心企业(晋煤集团)、4家控排企业和 6家减排企业,湖北宜化为减排企业之一。经过企业前期详细的讨论、分析和协调,供应链 6家减排企业提交了各自的碳资产数量(总计 2600万吨,其中湖北宜化 500万吨)并共同确认了减排目标(2000万吨)。同时,在碳交易机构的辅助下,通过供应链内部交易,最终确定将富余碳排放权配额 600万吨作为质押物。在对供应链企业经营情况和贸易情况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经过贷款审批、风险评估和信用评级等程序,银行最终将资金发放到相应企业账户,经过上述环节确认的最终分配比例为碳资产质押比例,供应链此次获得质押贷款总额度为 3.6亿元。该项目具体业务流程如图 3所示。

图 3湖北宜化集团供应链企业碳排放权配额质押贷款运作流程

参照湖北宜化集团贷款案例,我们梳理“供应链企业碳排放权配额质押”模式操作流程如下:第一,供应链企业通过政府碳排放权配额发放、碳交易市场购买获得初始碳排放权配额;第二,供应链中,各企业确认自身碳排放权配额数量,减排企业确定减排目标,并进行内部碳配额交易,确认供应链富余碳排放权配额;第三,核心企业以富余碳排放权配额为质押物,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第四,银行审核后,与核心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性文件;第五,经碳资产管理机构办理质押物存管登记手续,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第六,贷款经核心企业分配于供应链的减排环节;第七,质押贷款到期,企业正常偿还贷款,收回质押碳排放权配额;第八,质押贷款到期,供应链无法还款,为了冲抵借款,银行可以在公开市场拍卖、出售供应链所质押的碳资产。

(三)碳减排量(CERs)质押模式

“碳减排量(CERs)质押”模式是企业以碳减排量质押直接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融资方式。目前,我国的 CERs以 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形式为主。CCER质押融资指以 CCER作为质押物的碳市场创新融资手段。CCER质押融资的操作模式与碳配额质押融资类似。

2014年 12月,上海宝碳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银行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签署了国内首单 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质押贷款协议。本次进行质押的 CCER来自首批减排量通过备案的项目,项目类型为风电及水电。上海银行根据目前七个碳交易市场碳配额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基准价,再按照一定质押率折算为质押价,在无其他抵押担保条件下,为上海宝碳的数十万吨 CCER提供了 500万元的质押贷款。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为本次质押提供第三方服务,将按照需要对相应 CCER进行冻结和解冻等操作。该项目具体业务流程如图 4所示。

图 4上海宝碳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碳减排量质押贷款运作流程

参照上海宝碳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贷款案例,我们梳理“碳减排量质押”模式操作流程如下:第一,企业开展节能减排项目,国家发改委审核后完成项目备案;第二,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技术评估、项目审定、排放监测并提交核证报告,国家发改委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注册登记并签发 CCER;第三,减排企业将 CCER作为质押物,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第四,银行审核后,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性文件;第五,向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申请办理 CCER冻结登记后,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在系统内办理相关冻结手续,实现质押双方信用保证,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第六,质押贷款到期,企业正常偿还贷款,质押双方再通过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办理解除冻结登记手续,收回 CCER;第七,质押贷款到期,企业未能偿还贷款,银行将企业质押的 CCER在碳交易所拍卖出售,获得收入偿还银行贷款。

(四)林业碳汇质押模式

“林业碳汇质押”模式是企业质押林业碳汇价值或远期收益权,从而获得银行贷款的融资方式。该模式也可以细分成三类,包括测算林业碳汇价值并直接质押、将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进行质押,以及质押预期收益权并配以远期回购项目。本文具体整理该模式下的“林业碳汇价值质押”与“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远期回购”两种业务流程。

1.林业碳汇价值质押。“林业碳汇价值质押”模式通过质押林业碳汇项目的价值获取资金。开化县林业局与县农商银行联合推出的“零碳相伴”绿色金融产品,该贷款产品为面向开化境内合法持有《林权证》和林业资源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等,借款人以经专业机构评估的森林碳汇价值为质押担保,向银行进行贷款的一种新型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碳汇评定价值的 20倍和所在森林的林权抵押贷款额度或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额度的总和。2021年 5月,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马金镇花园村在县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研究中心评估森林碳汇价值后,以 5244亩林木资源的林业碳汇价值为质押物,由县林业局办理森林碳汇价值质押手续作为县农商行授信依据,县“两山银行”承担融资担保责任,向农商银行贷款 300万元,在经营收入还款后,赎回林业碳汇价值质押证明,银行预计可获取 91.6亿元森林碳汇红利。该项目具体业务流程如图 5所示。

图 5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马金镇花园村林业碳汇价值质押贷款运作流程

参照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马金镇花园村贷款案例,我们梳理“林业碳汇价值质押”模式操作流程如下:第一,国有或国有控股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等企业,持有林权证和林业资源等可以开展节能减排项目(林业碳汇项目);第二,企业联系专门机构评估林业碳汇价值;第三,企业以林业碳汇价值为质押物,在县林业局办理森林碳汇价值质押手续作为授信依据,由县“两山银行”担保融资责任,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第四,银行审核后,确定贷款额度,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性文件;第五,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用于开展绿化造林等生态修复项目,助力生态保护;第六,质押贷款到期,企业还款赎回林业碳汇价值质押证明,银行获取碳汇红利。

2.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远期回购。“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远期回购”模式是通过质押林业碳汇项目的预期收益权获取资金,并以远期碳汇产品为标的物约定回购的融资方式。远期回购是一种通过交易为企业提供短期资金的碳市场创新安排,企业或其他林业碳汇持有者向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其他机构交易参与人出售碳汇,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照约定价格回购所售碳汇,从而获得资金融通。

2021年 3月,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国有林场与兴业银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签订全国首个以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为质押物的约定回购融资项目,顺昌国有林场通过质押 30万吨碳汇产品预期收益权,并以远期碳汇产品为标的物约定回购,获得 2000万元贷款。该项目具体业务流程如图 6所示。

参照福建省顺昌县国有林场贷款案例,我们梳理“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远期回购”模式操作流程如下:第一,企业开展节能减排项目(林业碳汇项目);第二,减排企业将林业碳汇未来预期收益权作为质押物,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第三,银行审核后,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并以远期碳汇产品为标的物,约定贷款到期后林业碳汇的回购价格;第四,经碳资产管理机构办理质押物存管登记手续,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第五,质押贷款到期,企业以未来碳减排收入作为还款方式,并以约定价格回购林业碳汇。

图 6福建省顺昌县国有林场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远期回购贷款运作流程

二、碳资产质押贷款融资模式比较

通过分析四种模式的操作流程不难发现,作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的试点地区,其在参与主体、融资对象、质押资产、融资方式、征信机制及风险管控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如表2所示。

资料来源:作者统计整理。

从参与主体看,四个模式都涉及的参与主体包括融资企业或供应链、商业银行和碳资产管理机构。区别在于,碳排放权配额质押模式、供应链企业碳排放权配额质押模式、碳减排量质押模式还包含碳交易所,在企业违约后为银行拍卖出售质押碳资产。碳排放权配额质押模式还包含保险公司为银行或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碳减排量质押模式还涉及国家发改委和CCER第三方审定与核证机构,对企业的节能减排项目备案、监测、核证,并签发碳减排量。

从融资对象看,碳排放权配额质押模式的融资对象是持有碳配额的能源企业。供应链企业碳排放权配额质押模式的融资对象是经过供应链内部协调或交易后,具有盈余碳排放权配额的供应链企业。碳减排量质押模式中的融资对象是开展节能减排项目并持有核证碳减排量的减排企业。林业碳汇质押模式的融资对象是开展林业碳汇项目,但尚未审查登记核证碳减排量的企业。

从质押资产看,碳排放权配额质押模式和供应链企业碳排放权配额质押模式的质押物均为现有的碳排放权配额(CEAs),分别是广东佛冈金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5万吨碳排放权配额和供应链企业 600万吨富余碳排放权配额。碳减排量质押模式中的质押物是企业现有的、经过第三方机构和国家发改委审查、监测、登记、核证后的碳减排量(CERs),即上海宝碳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数十万吨 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林业碳汇质押模式中的质押物是企业林业碳汇项目的林业碳汇价值和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分别是马金镇花园村的 5244亩林木资源的森林碳汇价值,和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国有林场林业碳汇项目(面积共 10.4万亩)中 30万吨碳汇产品预期收益权。预期收益权与核证碳减排量的区别在于,核证减排量可在碳交易市场直接拍卖出售变现,而预期实现的碳减排量因未经核证不能在碳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从融资方式看,碳排放权配额质押模式是企业直接将碳排放权配额质押获得贷款,并可通过购买保险降低履约信用风险。与之相比,供应链企业碳排放权配额质押模式的特殊性在于,将整个供应链视为整体向银行贷款,共摊成本、同享收益,实现整体共赢。碳减排量质押模式是企业将核证减排量质押就可以获得贷款。林业碳汇质押模式的特殊性在于,以林业碳汇价值或林业碳汇的预期收益权质押获得贷款,并通过约定远期回购的方式,有效盘活尚未核证的碳减排量,获得短期资金融通。

从征信机制及风险管控看,碳排放权配额质押模式、供应链企业碳排放权配额质押模式和碳减排量质押模式的企业或银行可以通过购买碳交易履约保证保险降低贷款的履约信用风险,将质押贷款过程中的部分风险分担至保险公司;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模式中,融资企业也可采用购买碳汇保险的方式降低风险。碳排放权配额质押模式、碳减排量质押模式可以通过附加质押物降低违约风险;供应链企业碳排放权配额质押模式可通过核心企业信用担保有效减小和控制银行贷款风险。林业碳汇质押模式以林业碳汇远期回购的方式,能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违约风险。

三、碳资产质押贷款的制约因素与发展策略

(一)碳资产质押贷款的制约因素

1.碳交易市场不活跃,碳金融体系有待完善。一个完善的碳市场和有效的碳交易机制是开展碳金融业务的前提。从碳市场试点经验来看,建设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需要着力于构建碳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碳市场基础设施、完善碳市场交易制度以及确定碳市场参与主体。当前我国碳市场法律体系尚未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是指导我国碳市场运行的基本法规。同时,碳市场交易平台不统一,相关基础工作未完善,造成交易机制的差异性和资源浪费。此外,在碳交易市场中有两类基础产品,一类是企业分配到的减排量,即 CEAs(碳排放权配额);另一类就是 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企业实施项目削减温室气体而获得的减排凭证。由于 CCER审批项目自 2017年 3月被暂停,目前仍尚未重新启动,所以在交易市场中无法形成新的碳汇资产,这也直接导致林业碳汇质押难度加大。

2.碳资产价格波动大,质押物价值难以测量。虽然我国碳市场的发展速度比较快,但自2013年碳市场试点以来,市场活跃度不高、交易量小、履约期前成交量激增,使得碳资产流动性低、变现能力弱,导致我国碳资产价格波动大且资产定价难。目前我国碳市场交易价格呈现波动大、区域差异明显、碳价整体走低的特点,碳价波动增加了碳资产抵质押价值计量的不确定性,若碳资产在抵质押期间价值缩水,碳资产抵质押贷款的价格风险则大大增加。同时,由于碳资产价值不仅受碳市场交易因素影响,还受到减排技术、气候政策以及减排项目签发等场外因素影响,商业银行在碳减排技术、政策信息与项目资源等方面往往不具备优势。此外,我国碳交易市场缺乏专业的碳资产管理机构及人才,精确合理地测算碳资产价值的难度较大,难以平稳碳价、实现碳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3.碳金融产品合作少,碳信贷缺乏支持体系。我国碳市场碳金融产品创新方向主要包括碳远期、碳期权、碳资产证券化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碳期货、碳期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碳资产价格发现、碳资产套期保值、对冲风险、提高碳市场投机功能、为碳市场提供充足的流动性等方面。碳资产质押贷款因质押物的独特性,以及我国碳交易市场不成熟而带来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目前碳资产质押贷款业务已经有“碳排放权配额质押+碳保险”“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碳配额远期回购”等碳合作机制,但碳金融产品支持体系仍有很大创新空间。

4.质押物违约处置难,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碳资产质押贷款本身存在项目可行性、预期成本收益状况以及技术创新性等不确定因素,项目周期长、见效慢、可参考的成功经验少,面临的各种风险较大。而碳资产属于一种特殊质押品,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如何处置碳资产变现以满足债权,存在较高的处置变现风险。当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没有满足还贷条件,将由商业银行接管碳排放配额、核证碳减排量、林业碳汇价值、林业碳汇远期收益权等质押物,或交由第三方碳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处置。但我国碳资产质押贷款正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碳资产暂无全国统一的碳资产评估体系,其市场流通及交易范围有限,且法律尚未明确银行对碳资产质押物的处理程序。因受到碳交易市场不活跃、碳交易体系不完善等情况影响,碳资产立即出售变现较难。同时,政府暂未建立相关风险补偿机制,财政贴息缺位,致使商业银行贷款积极性不高。

5.各部门分工不明确,配套支持政策待加强。从国家层面来说,我国碳资产交易市场不够成熟完善,国家在规范的碳资产流转方面尚未立法,对于碳排放权配额和碳排放量以及林业碳汇的转让、出租、抵质押等交易环节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碳资产融资需要。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尚未明确,将碳资产质押与乡村振兴、生态文明和双碳目标等统筹规划的各部门联动机制不完善,暂无碳资产质押贷款领导小组和工作督导小组。同时,各案例中林业部门、财政部门、金融机构、贷款企业等贷款关联方,在碳资产价值计量、权属登记、证明发放、质押担保、清缴履约、违约处置等环节分工尚不清晰,各地区未形成统一机制,贷款发放难度大大增加。

(二)碳资产质押贷款的发展策略

1.完善碳资产交易机制,加快碳市场建设。我国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市场经验,不断完善现有的碳资产交易市场机制,加快培育碳市场专业化平台,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参加国际相关交易规则的制定。国家层面应尽快制定碳市场相关法律法规,颁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和《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条例》等碳市场赖以运行的规章制度。在总结各地碳排放交易试点经验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交易平台,实施适用于全国碳交易的交易机制,在此基础上的碳资产才能拥有可持续计量的市场价值,才能够成为碳资产融资的基础资产。同时,重启CCER项目的审定工作,并总结前期出现的问题,开放 CCER交易市场,保障林业碳汇质押贷款业务顺利开展。

2.引入碳资产管理中介,稳定碳资产价格。为最大限度降低市场的不确定性,实现碳资产质押贷款业务开展、监管与核算的标准化和专业化,需要确保碳价维持在合理区间。对此,可以考虑引入碳底价机制,制定合理碳配额发放数量,弥补碳交易单项政策实施中的不足,完善碳定价机制。并进一步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向相关群体普及碳资产测定标准,活跃碳资产交易市场。同时,引入专业的碳资产管理机构,通过专业的管理与交易,降低碳资产价格波动风险,实现碳资产保值与增值。商业银行在开展碳资产信贷融资业务时,应积极与碳资产管理机构合作,提升碳信贷融资业务中碳资产管理水平,降低碳资产信贷风险,并在合作中开展碳资产业务能力培训,加强碳信贷人才培养,提升银行自身的碳资产管理水平。

3.搭建碳金融支持体系,创新碳信贷产品。结合我国碳市场碳金融产品创新发展,面对碳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碳资产信贷业务中可以充分利用碳期货,碳期权业务套期保值、对冲风险的功能,保证碳资产在信贷融资合同存续期内质押物价值的稳定。碳金融产品创新增加了碳市场交易品种,有利于提高碳市场交易活跃度,提高碳资产流动性,降低碳资产流动性风险。在未来碳资产质押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搭建碳金融支持体系,创新业务模式,进一步形成“碳信贷+碳保险+碳期货”等碳金融产品合作机制。

4.建立健全的处置机制,降低碳质押风险。积极创新碳资产质押贷款相关质押物的流转机制,对于借款人无法偿还到期质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将质押物转让给第三方的形式代偿,或通过司法程序处置质押物。县林业局、财政局应结合贷款履约条件,将项目进行集中收储和规模开发整理,实施资源资本运作,并按照借款金额和担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银行、担保公司的损失进行补偿,当项目获得收益后提取部分收益返还至资金池,通过积极探索建立碳资产收储平台、制定风险补偿金政策、贷款财政贴息等方式拓宽质押物处置渠道,进一步调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碳资产质押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实现长效运行。

5.强化配套支持的力度,明确各主体责任。针对碳资产质押贷款业务的发展,应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协调和扶持功能,强化银行、中介机构(担保、评估组织)、借款单位等各类相关主体的合作,实现银企的互利共赢。国家层面应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相关法律,加快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建设,完善碳资产价值计量及权属登记发放工作机制。地方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林业财政部门为管理、金融机构为成员的相关工作小组,由林业部门同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出台统一的碳资产质押贷款操作规程和办法,规范并统一碳信贷质押物登记、审查、评估、投保的流程,便于基层部门操作,提升政、银、担、企合作效果。享受政府资金及政策支持的金融机构,应结合当地碳资产特点及质押贷款相关规定,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利率,积极促进碳资产质押贷款业务的开拓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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