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有一家网络货运平台虚开增值税案被改判,由曾经的虚开专票罪改判为非法出售专票罪,两个主犯均判了十年以上。
这样的改判并非第一起,此前在业内闹得喧嚣四起的浙江沈氏省心虚开专票案件,今年也迎来了改判。
网络货运企业在开票上到底遇到了什么难题?为何有如此的虚开发票案件发生?如今的改判对于整个行业有怎样的影响?对于后期网络货运企业发展有什么启示呢?
先来看下此次被改判的案例,是四川某网络货运平台。根据曾经的消息披露,2022年5月四川乐山市公安局联合税务部门破获了“5.25”特大网络货运平台虚开案件,当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18人,这个团伙利用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奖励政策在“某易达”网络货运平台上虚开增值税发票243万份,下游受票企业1565家,价税合计160多亿元。
当时这起案件就已经破获,判决定性为虚开专票罪,但近期却改判了。
原因是今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界定做出了新的解释。
据华税的解释,这里面有一个主观意图的区分。要构成虚开专票罪,一方面要构成虚增交易,即没有实际发生的业务背景,但却通过虚假交易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要有主观意图通过虚开发票获得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抵扣或退税,导致国家税款损失。但在事物过程中,要界定主观意图是比较难的。
但3月新发布的《解释》让界定非法出售专用发票罪的门槛降低了,只要发票被非法交易或有牟利行为,就可以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
这就让此前类似网络货运发票不正常流转等问题有了明确的管理,不再扯皮于是否主观意图上的虚开发票,而是直接能够定罪非法出售发票。
事实上,自从新的《解释》发布,此前已经有了改判第一例,即沈氏省心案件。
沈氏省心在2020年5月19日取得了浙江省第一张“网络货运”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仅仅一年,就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刑事立案。
一审的时候,沈氏省心被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总金额高达100多亿元。18名涉案人员被判处数年至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今年的改判,罪名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变更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犯量刑十年。
沈氏省心当时在运营过程中的问题主要总结起来有两个点:
一个是开票流程不规范,部分业务存在事后补录的情况。另一个是利益差,通过开票这一项盈了大量利,而非通过本身网络货运匹配、监管、规划、资源整合、效益提升来盈利。当时沈氏省心给受票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9%,但地方政府将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绝大部分返还给平台。但受票企业却支付给平台的费用为5.5%左右。
当时虚开专票一立案调查,就引发业内地震。
对于沈氏省心引发虚开专票震动,业内其实探讨的声量是很大的,最主要是网络货运是一个新兴领域,很多法律和规范并不明确,属于摸着石头过河,其监管也要在实践中检验和明确。
这就让某一些人认为,当时的判决过重,因为商业模式太新,实际业务中又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复杂性还有模糊性。
但从结果来看,有一部分人认为这样的判决还是太轻了,涉案金额超过100多亿,这样的判刑感觉并未充分体现犯罪的恶劣性和对经济秩序的破坏性。
但经过改判后,可以看到沈氏省心的主犯从被判15年下降到了10年,是不是意味着处罚减轻了?
其实也并不是这么回事。
虽然个例上好像降低了处罚,但事实上确实对整个行业加紧了紧箍咒。物润船联公司董事长朱光辉就曾表示过,改判一出,业内更应该谨慎小心对待税务合规。因为新的《解释》让非法出售发票罪的适用范围更大了,也就是说网络货运平台面临的风险情形更多、风险指数更高了。原先可能还需要斟酌“虚开”这样的主观意图问题,现在只要发现网络货运平台在发票交易中存在牟利性,就能果断定罪。
目前行业在税务合规上还有一个平台界定问题,业内普遍对于网络货运与撮合匹配平台一直是分开来看的。网络货运模式构成要素很多,匹配、线上监管运营、规划、数据上传、资源整合等等,而撮合匹配平台貌似只是网络货运中的一个环节,这两者在曾经看来就不是一个模式,所以很多人认为撮合匹配平台不应该按照网络货运平台相关标准和适用管理办法。
但在实际业务中就存在很多平台,本身并没有网络货运的全部能力但对外宣传自身是网络货运企业,甚至因为新兴事物的关系,某些相对能力不完善的也能够取得当地的许可证。
这在实际业务运营时,就出现了被监管时解释自己不是网络货运平台;但在对外宣传或者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时又去争取相关政策。
不久前,罗戈网.物流沙龙观察到,最近不少地方政府已经就网络货运相关标准进行了发布实施。对于这种做法,管理部门已经发现,并明确“该承认就得承认,撮合也归管,不要再打擦边球。”
今年以来的虚开改非法出售案件,进一步体现了相关监管部门对于网络货运管理趋严。
一方面,合规成本风险上升。上述提到非法出售专票罪的范围扩大,网络货运平台在操作过程中稍微不注意,很有可能就给自己留下隐患。因此平台企业需要更加谨慎地管理其业务流程,避免因不合规操作而引发法律风险。
另一方面,这也是一件好事,网络货运模式诞生之初就不是以开票为初心的,税收优化只是网络货运模式带来的降本增效一环,后期如何运用信息化、科技化、数字化能力强化运营优化、提高运输效率、降低整体货运成本才是网络货运企业需要多多投入和思考的方向。对于类似案件的改判也好,相关地方监管部门新出台的具体标准也好,都在指引网络货运走向正途。
以广西为例,今年其前三季度共有网络货运22家,但在2023年底的时候就已经有22家了,今年没有一家新增,同时事实上在运营的只有20家。地方对于网络货运的监管趋严可见一斑,同时从真实运营上看,低于申报企业的情况,也证明了运营难度增加。
加上各个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收紧,未来,想要进入网络货运的企业还是需要考量一下自身的真实能力,低价、开票等这类旁门左道的盈利偏方不再适用,自己是否真的能够在网络货运的降本增效、服务品质、技术创新等方面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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