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本次印发裁量基准,是依据新颁布的《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规定,对法规规定应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职权的裁量基准进行规范,是对我市住建系统现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调整和完善。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合理确定裁量阶次、范围和幅度,是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我市住建领域行政处罚工作,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的重要措施;是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答:《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调整内容包括:
对3项原行政处罚职权裁量基准的名称与认定处罚标准进行调整,分别是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擅自拆改或者损坏与建筑绿色性能相关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新增4项新行政处罚职权裁量基准。包括对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绿色专篇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对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的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落实情况查验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未在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销售现场、房屋销售合同和验房指南中明示相关内容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大型公共建筑连续两年用能超过标准约束值百分之八十的,未按照规定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的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市场主体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相关行政处罚的行为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公示期限区间在3个月至36个月之间;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区间在3个月至12个月之间。
答:制定裁量基准是根据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从违法行为的目的、动机、方式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象、次数、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裁量情节和阶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根据执法实践中已经或者可能遇到的具体情况,对《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的适用条件、情形等进行细化、量化,做到符合客观事实,具有可操作性。
答: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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