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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员规章学习

[罗戈导读]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货运员规章学习

第一部分 公共规章

1.列车按运输性质如何分类?

答:(1)旅客列车(动车组、特快、快速、普通旅客列车);

(2)特快货物班列;

(3)军用列车;

(4)货物列车(快速货物班列、五定班列、快运、重载、直达、直通、冷藏、自备车、区段、摘挂、超限及小运转列车);

(5)路用列车。(《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33条)

2.车站按技术作业和业务性质如何分类?

答:车站按技术作业分为编组站、区段站、中间站,按业务性质分为营业站、非营业站,营业站分为客运站、货运站、客货运站。(《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35条)

3.何谓铁路交通事故?

答: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2条)

4.铁路交通事故分为哪几类?

答: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8条)

5.铁路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哪几类?

答: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49条)

6.哪些情况构成耽误列车?

答:系指列车在区间内停车;通过列车在站内停车;列车在始发站或停车站晚开、在运行过程中超过图定的时间(局管内)或调度员指定的时间;列车停运、合并、保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附件1第15款)

7.货物装载加固不良造成事故如何定责?

答:因货物装载加固不良造成事故,定货物承运单位责任;属托运人自装货物的,定托运人责任,货物承运单位监督检查失职的,追究货物承运单位同等责任。因调车作业超速连挂和“禁溜车”溜放等造成货物装载加固状态破坏而引发的事故,定违章作业站责任;因押运人员在运输途中随意搬动货物和降低货物装载加固质量而引发的事故,定押运人员所在单位责任,货物承运单位管理失职的,追究同等责任;货检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追究货检人员所在单位同等责任。因卸车质量不良造成事故,定卸车单位责任,同时追究负责检查的单位责任。(《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60条)

8.电气化铁路附近携带物品有何规定?

答:为保证人身安全,除牵引供电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员及所携带的物件、作业工器具等须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m以上距离,距离不足时,牵引供电设备须停电。(《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第6条)

9.发现牵引供电设备断线及其部件损坏时,应如何处理?

答:发现牵引供电设备断线及其部件损坏,或发现牵引供电设备上挂有线头、绳索、塑料布或脱落搭接等异物,均不得与之接触,应立即通知附近车站,在牵引供电设备检修人员到达未采取措施以前,任何人员均应距已断线索或异物处所10m以外。(《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第12条)

10.电气化铁路附近发生火灾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1)距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不足4m的燃着物体,使用水或灭火器灭火时,牵引供电设备必须停电。

(2)距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超过2m的燃着物体,使用沙土灭火时,牵引供电设备可不停电,但须保持灭火机具及沙土等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在2m以上。(《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第47条)

第二部分 专业规章

一、货物安检

11.《广铁集团货运安检查危办法》规定,“看、闻、核、辩、验”五字安检工作法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看:即查看货物包装标识。查看货物的外观形状、包装、标识是否和客户提报的品名相符,是否符合普通货物运输的条件。

闻:即凭嗅觉辨别货物。闻气味、听声音、定属性,确定是否为危险货物。对容易造成人体伤害的货物停止办理承运。

核:即核对货物的理化性质。货物运单、物品清单和快运需求单与货物进行实物核对是否一致,与危险货物品名表比对。无法辨别理化性质和不能提供鉴定证明的,不得受理承运。

辩:即过机辨别图像。对无法从外观和包装标识辨认的货物,通过安检仪的识别功能和积累的安检查危经验,辨别是否属于危险品。

验:即开包验货。对发现的可疑货物和无法过机检查的货物必须开包验证,防止夹带危险货物、匿报品名和货物漏检。(《广铁集团货运安检查危办法》第14条)

12.《广铁集团货运安检查危办法》规定,安检方式分为哪几种?

答:安检方式分为过机检查、开包检查、目测检查三种。

目测检查仅限于原厂原包装、无包装等可以肉眼直接判定货物性质的。

对非原厂原包装、包装无标识货物必须过机检查或开包检查。

过机安检发现疑似危险货物和禁运品应开包检查确认;非原厂原包装或包装无标识货物,规格不适宜过机检查、无安检设备或设备故障时,应人工开包检查。(《广铁集团货运安检查危办法》第15条)

13.《广铁集团货运安检查危办法》规定,查获并确认托运人匿报、谎报、夹带危险品和违禁品,对托运人停装有何要求?

答:货运办理站第一次查获并确认托运人匿报、谎报、夹带的危险品和违禁品,停止受理其货物运输需求15天;第二次查获的,停止受理其货物运输需求30天;第三次查获的,将该托运人列入黑名单,停止受理其在广铁集团范围内货物运输需求。(《广铁集团货运安检查危办法》第47条)

二、危险货物运输

14.何谓危险货物?

答: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5条)

15.危险货物类项是如何划分的?

答:根据《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划分类项《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铁路危险货物按其具有的危险性或主要危险性划入9类中的一类;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这些类别和项别分列如下: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物质(物品)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不属于上述9类危险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易引起燃烧、需采取防火措施的货物,属易燃普通货物。(《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6条)

16.哪些危险货物运输作业实行签认制度?有何要求?

答:爆炸品、硝酸铵、剧毒品(非罐装、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栏有第67条特殊规定的)、气体类和其他另有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作业实行签认制度。作业应按规定程序和作业标准进行并签认。要对作业过程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严禁漏签、代签和补签。签认单保存期半年。运输签认制度的有关要求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签认单》、《铁路剧毒品运输作业签认单》、《危险货物罐车作业签认单》办理。货检站未产生货检作业时,可不进行签认。(《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48条)

17.哪些危险货物需要全程押运?

答:运输爆炸品(烟花爆竹除外)、硝酸铵、剧毒品(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栏有第67条特殊规定的)、罐车装运气体类(含空车)危险货物实行全程押运。装运剧毒品的罐车和罐式箱不需押运。其他危险货物需要押运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49条)

18.何种情况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不需押运?

答:新造出厂的和洗罐站洗刷后送检修地点的及检修后首次返空的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不需押运,但应在货物运单注明“新造车出厂”“洗刷后送检修”或“检修后返空”字样。(《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57条、《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第7条)

19.办理站受理危险货物时,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一)托运人名称与危险货物托运人名称表相统一。

(二)国家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实行许可管理的危险货物,发站还应查验收货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留存备查;必要时,到站应进行复查。

(三)经办人身份证与货物运单记载相统一。

(四)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类项、编号等内容与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的规定相统一,并核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栏有无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特殊规定(以下简称特殊规定)。

(五)发到站、办理品名、装运方式与办理限制相统一。

(六)货物品名、重量、件数与货物运单记载相统一。

(七)经办人具有培训合格证明。

(八)托运人具有包装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九)货物运单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编组隔离、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等警示标记。

(十)其他有关规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31条)

20.危险货物罐车装卸车作业应重点检查什么?

答:装车前,托运人应确认罐车是否良好,罐体外表应保持清洁,标记、文字应能清晰易辨。罐体有漏裂,阀、盖、垫及仪表等附件、配件不齐全或作用不良的罐车禁止使用。气体类危险货物充装前应有专人检查罐车,按规定对罐体外表面、罐体密封性能、罐体余压等进行检查,不具备充装条件的罐车严禁充装。罐车充装完毕后,充装单位应会同押运员复检充装量,检查各密封件和封车压力状况,认真详细填记《充装记录》,符合规定时,方可申请办理托运手续。危险货物罐车装、卸车作业后,应及时关严罐车阀件,盖好人孔盖,拧紧螺栓,严禁混入杂质。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卸后罐体内应留有不低于0.05MPa的余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84条)

21.危险货物发生泄漏、火灾及其他行车事故时如何处理?

答:危险货物发生泄漏、火灾及其他行车事故时,车站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向铁路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公安、消防、环保、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速请熟悉货物性质及罐体构造的部门协助处置。要设立警戒区,组织人员向逆风方向疏散,防止危险货物流入水域。易燃、有毒液体发生泄漏时,应及时阻断火源。对标有“禁水”标记的罐车,严禁用水施救。对有毒气体施救时应站在上风方向,防止中毒事故发生。(《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124条)

22.铁路产权罐车限装货物品名有哪些?

答:铁路产权罐车限装品名为原油、汽油、煤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轻质燃料油及非危险货物的重油、润滑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77条)

23.货检人员发现装有剧毒品的车辆或集装箱无封、封印无效以及有异状时,应如何处理?

答:货检人员发现装有剧毒品的车辆或集装箱无封、封印无效以及有异状时,应立即甩车、拍发电报并在“货检系统”中编制普记报告铁路公安部门共同清点,按规定进行处理。如发生丢失被盗等问题,立即报告铁路局和总公司调度、货运部门及铁路公安部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99条、《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46条表2、《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第25条)

24.危险货物运输同一托运人、同一到站押运车辆及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1)气体类6辆重(空)罐车(含带押运间车辆)以内编为1组,每组押运员不得少于2人。每列编挂不得超过3组。每组间的隔离车不得少于10辆(原则上需要用普通货物车辆隔离)。

(2)剧毒品(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栏有第67条特殊规定的)4辆(含带押运间车辆)以内编为1组,每组2人押运;2组以上押运人数由铁路局确定。

(3)硝酸铵4辆以内编为1组,每组2人押运;2组以上押运人数由铁路局确定。

(4)爆炸品(烟花爆竹除外)每车2人押运。(《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56条)

25.集团公司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变更的要求有哪些?

答:(1)危险货物运输变更,车站需逐级上报集团公司货运处批准,由集团公司调度所下达调度命令后方可办理,办理危险货物运输变更的到站、卸车地点、收货人等都必须符合《办理限制》。

(2)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运输不允许办理运输变更或重新托运,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重新托运时,受理变更的车站应严格审核有关条件,并报集团公司货运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广铁集团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59条)

26.集团公司规定发现危险货物匿报品名如何处理?

答:(1)承运前发现危险货物匿报品名,须立即停止装运,妥善保管货物,并报集团公司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2)承运后发站发现危险货物匿报品名,应立即办理取消托运手续,并按第1项要求处理。

(3)到站发现危险货物匿报品名,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立即逐级上报,按上级主管部门指示要求处理,并按规定拍发电报,主送发站,抄报发、到局货运处。

(4)途中站发现危险货物匿报品名,应立即甩车停止继运,并按上述第3项要求处理,电报同时抄到站。

(5)对匿报品名运输危险货物的单位,按规定取消其相应的货运业务资格。(《广铁集团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附件3)

27.装过哪些危险货物的货车,卸后必须进行洗刷除污?

答:(1)装过剧毒品的毒品车。

(2)发生过撒漏、受到污染(包括有刺激异味)的货车。

(3)回送检修运输过危险货物的货车。(《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66条)

28.对派有押运员的危险货物,集团公司要求如何审核《全程押运签认登记表》?

答:对派有押运员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再次办理托运时(含应押运的气体类罐车返空),以自备货车装运的按车辆(或车组)、以铁路货车装运的按押运员,向车站出具上次自本站发出和回返本站的《全程押运签认登记表》,并由车站保留3个月(可留存复印件),做到全程押运的车站方可受理。(《广铁集团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45条)

29.危险货物办理站应如何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答:危险货物办理站应建立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对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营养保健待遇;按要求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合理组织和安排健康休养等活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64条)

30.集团公司规定车站应怎样配备危险货物运输应急救援备品?

答:货运中心、车务站段、公司应根据管内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编组站、区段站危险货物办理和通过作业的实际情况,按照实用、适用的原则,配备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应急救援备品。应急救援备品主要如下:简易防毒面具、消防自救呼吸器、简易防护服、轻型防化服、耐酸碱手套、防静电手套、护目镜、无火花常规工具、可燃气体检测仪、化学吸液棉、石棉毯、嵌入式木楔堵漏器材。(《广铁集团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65条)

31.集团公司要求应如何落实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月度例会制度?

答:货运中心、车务站段、物流车间、货检站均应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月度例会制度,定期按月总结和分析管内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状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及工作水平。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状况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月报》填记。(《广铁集团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9条)

32.集团公司对危险货物自备货车的管理要求?

答:车站办理企业自备危险货物货车过轨运输时,一律凭《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证》和《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通知书》办理发送业务,并将《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证》和《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通知书》复印存档。办理站应建立《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过轨登记表》,对在本站办理发送业务的自备货车进行登记,气体类危险货物自备货车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非气体类危险货物自备货车的《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证书》和铁路罐车罐体检测报告进行复印(或扫描)存档。每次承运时,核查原件,发现证书内容有变化时,及时更新存档资料。办理站对在本站过轨的自备货车要随时掌握其购置、转让、报废等变化动态,并及时将变化情况上报集团公司货运部。(《广铁集团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55条)

33.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未列载的产品且货物性质不明确的货物如何办理运输?

答: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未列载的产品且货物性质不明确的,托运人办理运输时应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测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进行性质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属于危险货物时,应办理危险货物新品名试运手续。鉴定机构对鉴定结果负责。托运人提交技术鉴定前,需填写《铁路货物运输技术说明书》,一式四份。托运人对填写内容和送检样品真实性负责。托运人办理新品名试运时,应向铁路局提交试运技术条件、事故应急预案和环保应急处理预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38条)

三、货物装载加固

34.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使货物均衡、稳定、合理地分布在货车上,不超载,不偏载,不偏重,不集重;能够经受正常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各种力的作用,在运输全过程中,不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塌或坠落等情况。(《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第4条)

35.货物重心须偏离车辆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时,有什么装载要求?

答:装车后货物总重心的投影应位于货车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必须偏离时,横向偏离量不得超过100mm;纵向偏离时,每个车辆转向架所承受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的二分之一,且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不得大于10t。(《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第12条)

36.货物加固的一般要求?

答:(一)拉牵可采用八字形、倒八字形、交叉、又字形、反又字形或兜头等方式。

(二)使用多股镀锌铁线、盘条加固时,需用绞棍绞紧,绞紧程度不能损伤铁线、盘条。

(三)使用钢丝绳加固时,应采用配套的钢丝绳夹。使用紧线器或钢丝绳紧固器作连接装置时,紧线器或钢丝绳紧固器中的紧固装置与钢丝绳的强度应匹配。

(四)使用挡木或钢挡加固时,其高度不宜过大,与车地板之间要有足够的联结强度。

(五)掩挡的有效高度应符合要求,掩挡与车地板的联结强度必须足以保证掩挡自身不发生移动或倾覆。

(六)使用腰箍下压式加固时,每道腰箍的预紧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七)必要时,加固线与货物.车辆棱角接触处应采取防磨措施。(《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第23条)

37.成件包装货物如何进行装载?

答:(1)装载成件包装货物时,应排列紧密、整齐。当装载高度或宽度超出货车端侧墙(板)时,应层层压缝,梯形码放,四周货物倾向中间,两侧超出侧墙(板)的宽度应一致。袋装货物袋(扎)口应朝向车内。

(2)对超出货车端侧墙(板)高度的成件包装货物,应用绳网或绳索串联一起捆绑牢固,也可用挡板(壁).支柱.镀锌铁线(盘条)等加固。袋装货物起脊部分应使用上封式绳网等进行加固。(《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第21、25条)

38.使用镀锌铁线拉牵捆绑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拉牵用镀锌铁线直径不得小于4mm,捆绑用镀锌铁线直径不得小于2.6mm。

(2)镀锌铁线不得用作腰箍下压式加固,一般不用作整体捆绑。

(3)绞紧时不得损伤镀锌铁线。

(4)禁止使用两股以上镀锌铁线一次性缠绕的操作方法。

(5)禁止使用受损、使用过的镀锌铁线。(《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附件五第一章第一节)

39.货物突出平车车端装载时,突出端的长度有何规定?

答:货物突出平车车端装载,突出端的半宽不大于车辆半宽时,允许突出端梁300mm;大于车辆半宽时,允许突出端梁200mm。超过此限时,应使用游车,当装载货物突出车端不加挂游车时,货物突出端不得与带风挡客车连挂。共用游车时,两货物突出端间距不小于500mm;游车上装载的货物,与货物突出端间距不小于350mm。(《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第29条,第29九条第4、5点)

40.三角档、挡木和方木的宽度和高度有哪些规定?

答:(1)三角挡底宽不得小于高度的1.5倍,其高度经计算不足100mm时,按100mm取用。

(2)挡木的宽度与高度应相等,其规格为400×100×100mm。

(3)方木规格为500×200×160mm。(《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附件五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点,第四节第一点和第二点)

41.装载加固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答:装载加固方案应包括货物规格、准用货车、装载加固材料(装置)、装载方法、加固方法、其他要求等内容。(《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第61条)

42.货车装载重量有什么要求?

答:货车装载的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防护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不得超过其容许载重量。允许增载货车车型、适于增载货物品类及允许增载重量按《铁路货车增载规定》办理。涂打禁增标记的货车不准增载。铁路总公司未批准增载的各型货车不得增载。(《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第15条)

43.禁止使用哪些材料作为加固材料和制作加固装置?

答:禁止使用菱苦土(菱镁混凝土)、水泥、砖、石等材料作为装载加固材料和制作装载加固装置。篷布、篷布绳网、篷布支架不能作为装载加固材料。(《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第22条)

44.跨装超长货物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1)只准两车负重。负重车车地板高度应相等,如高度不等时,需要垫平。对未达到容许载重量的货车,可以加装货物,但不得加装在货物的两侧,与跨装货物端部间距不小于400mm。

(2)在两辆负重车的中间只准加挂一辆游车。

(3)跨装货物应使用货物转向架。货物转向架应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附件5规定。货物转向架的支重面长度应遵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货物转向架下架体的重心投影应位于货车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必须纵向偏离时,应《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4)货物转向架上架体与跨装货物,下架体与车辆分别固定在一起。对货物及货物转向架的加固不得影响车辆通过曲线,并将提钩杆用镀锌铁线捆紧。

(5)中间加挂游车的跨装车组通过9号及以下道岔时不得推送调车。遇设备条件不容许或尽头线时,可以不超过5km/h的速度匀速推进。

(6)跨装车组应使用车钩缓冲停止器,安装应在车钩自然状态下进行。

(7)跨装车组禁止溜放。(《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第30条)

45.盘条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答:(1)禁止使用受损、使用过的和表面有裂纹、折叠、结疤、耳子、分层、夹杂的盘条。

(2)绞紧时不得损伤盘条。

(3)拉牵时,禁止盘条两端头相互搭接缠绕。

(4)盘条不得用作腰箍下压式加固。(《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附件五第一章第二节第三点)

46.绳网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答:(1)绳网的系绳必须拉紧拴牢。

(2)禁止使用腐烂、腐蚀及再生材料制作的绳网。

(3)绳网的系绳不得拴结在制动杆或提钩杆上。

(4)同一张绳网上的同种构件不应有断筋、变形及有碍使用的编织缺陷。(《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附件五第四章第一节第三点)

四、集装箱运输

47.使用集装箱专用车和两用车时装箱有何规定?

答:集装箱装车前,必须清扫干净车地板,确认箱体、车体上无杂物。使用集装箱专用平车或共用平车时,装车前必须确认锁头齐全、状态良好;装车后必须确认锁头完全入位,箱门处的集装箱专用平车门挡或共用平车端板立起。未安装F-TR型锁的集装箱专用平车或共用平车装运空集装箱时,必须使用4股以上8号镀锌铁线捆绑。其中,使用共用平车时,将集装箱底部角件与车辆捆绑牢固;使用专用平车时,将相邻两箱底部角件捆绑在一起,仅装运一箱时,将集装箱底部角件与车辆底架捆绑牢固。端部有门的20英尺集装箱使用集装箱专用平车或共用平车装运时,箱门应朝向相邻集装箱;但使用X3K和X4K集装箱平车,两端箱位装载集装箱、中间箱位未装载集装箱时,箱门应朝向外侧门挡。(《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47、48、50条)

48.使用未安装F-TR型锁的集装箱专用平车或共用平车装运空集装箱时有何要求?

答:未安装F-TR型锁的集装箱专用平车或共用平车装运空集装箱时,必须使用4股以上8号镀锌铁线捆绑牢固;其中,使用共用平车时,将集装箱底部角件与车辆捆绑牢固;使用专用平车时,将相邻两箱底部角件捆绑在一起,仅装运一箱时,将集装箱底部角件与车辆捆绑牢固。卸车前,必须将铁线剪断并清除干净,防止损坏车辆和箱体。板架式汽车箱按其运输条件执行。(《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48条)

49.《广州局集团公司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实施细则》中对重点货物装箱的要求有哪些?

答:(1)散堆装货物装箱应采取以下措施:箱门处应采取将货物装袋成品字形压缝装载或安放挡板等措施防止货物挤压箱门。含水分的散堆装货物使用铁路通用箱装运时,托运人应在箱内侧板和底板处垫塑料薄膜,防止货物污染、腐蚀箱体。

(2)木箱装货物堆码装载时,应采用上下层整体捆绑等加固措施。

(3)桶装货物装箱,须检查确认箱底板无尖锐器物,包装桶状态良好,桶盖朝上,无泄漏;同时采取措施防止倾倒。

(4)单件重量5吨及以上的一体式机械装备使用集装箱装运时,应优先使用平台箱、折叠箱;确需使用通用箱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箱底板集重。

(5)20英尺通用标准箱装运液袋时,液袋容积不得超过24立方米,所装液体体积不得少于液袋容积的95%,袋体、门档和所装液体总重不得超过21.5吨。(《广州局集团公司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实施细则》(第23条))

50.《广州局集团公司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检查箱内货物时,办理站重点检查内容有哪些?

答:(1)是否有匿报品名、夹带危险货物和理化性质不明货物等违规情况。

(2)货物是否装载均衡、码放稳固,卷、桶、球形货物是否采取措施防止窜动、滚动。

(3)货物件重、包装是否符合规定并与物品清单相符。

(4)货物装载状态与装箱方法是否相符。

(5)散堆装货物是否污染、损坏箱体,门口处是否采取掩挡等措施。(《广州局集团公司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实施细则》第44条)

51.《广州局集团公司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实施细则》规定2个20英尺重箱配载有何规定?

答:2个20英尺重箱使用敞车装运时,两箱重量差不得超过3吨;使用集装箱专用平车或共用平车装运时,两箱重量差不得超过5吨。办理站应根据集装箱重量,选择相应车型装载,防止偏重。X3k、X4K型集装箱平车装箱配装按有关规定执行。(《广州局集团公司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实施细则》第54条)

52.《广州局集团公司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铁路箱发生破损和丢失时,如何处理?

答:到达铁路箱损坏需拍发电报划分责任时,要注明破损部位尺寸(箱体变形时注明长、宽和深度,单位:mm),并及时回送修理。发站为集团管内的,由发站所属货运中心负责调查和索赔,并及时向货运部报告。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导致铁路箱破损或报废时,应由事故地点所在货运中心安排货运人员,现场查看铁路箱损坏情况,编制“铁路箱破损记录”,对箱号和破损情况进行拍照,并及时向货运部报告。(《广州局集团公司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实施细则》第64条、第65条)

五、超限超重货物运输

53.何谓超限货物?

答:货物装车后,车辆停留在水平直线上,货物的任何部位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或车辆行经半径为300m的曲线时,货物的计算宽度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均为超限货物。(《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第7条)

54.车站办理超限、超重货物发送、到达,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一)所在铁路线路已开办超限、超重货物运输;

(二)车站已开办货运业务;

(三)车站接发超限、超重列车固定线路和准许通行超限、超重车线路的实际建筑限界和桥涵承载能力满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要求;

(四)有合格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第15条)

55.超限超重办理站取消的条件与要求是什么?

答:车站办理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满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要求的,由车站提出取消办理站申请,经铁路局审核后报总公司运输局备案,铁路局及时更新中国铁路95306网站相关信息。(《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第21条)

56.托运人托运超限、超重货物时,除按一般货运手续办理外,还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一)“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货物外形的三视图。图中应标明货物的有关尺寸,支重面长度,货物重量,并以“+”号标明重心位置。

(二)自轮运转货物,应有自重、轴数、轴距、固定轴距、长度、转向架中心销间距离、运行限制条件,以及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

(三)申请使用的车种、车型、车数及装载加固建议方案。

(四)超过承运人计量能力的货物由托运人确定货物重量,并应有货物生产厂家出具的货物重量证明文件(数据应为货物运输状态时的重量,重量数据如不含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重量,须单独注明),对变压器、电抗器等货物,残余油料重量须单独注明;货物生产厂家具备货物称重计量条件的,应要求托运人提供经厂家计量衡器称重的货物重量数据。

(五)其它规定的资料。托运人应在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装载加固建议方案和所提供的资料上签字盖章,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第23条)

57.超限、超重货物变更到站时,除按普通货物变更有关规定办理外,还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一)受理变更的车站应为超限超重货物办理站。

(二)受理变更的车站应对货物的装载加固状况进行检查,确认状态良好后以电报向铁路局重新申请,并注明原确认电报发布单位、电报号码、新到站及车号。

(三)受理变更的铁路局按规定确认或申请,变更后的运输要求按新确认电报执行。

(四)受理变更的车站应在“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中签认。(《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第29条)

58.什么情形下应开行超限超重货物专列?

答:以下车型装运的超限、超重货物,应开行超限超重货物专列:

(一)钳夹车。

(二)标记载重260t及以上的落下孔车。

(三)标记载重300t及以上的凹底平车。

其他需要采取全程派人监护、监测运行等特殊安全保障措施的重车,也可组织开行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专列。

59.限界检查架制作使用要求?

答:(1)检查架的尺寸应与货物检定断面的实际尺寸相同。

(2)安装检查架的车辆应与拟用车辆的车型相同。

(3)检查架应安装在货物检定断面所在的位置。使用其他车辆安装检查架的,检查架的尺寸应考虑拟用车辆的偏差量和倾斜量等。(《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第32条)

60.途中检查站对超限、超重车如何进行检查?

答:途中检查站应按下列内容检查超限、超重车,并在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上记录、签认检查结果。

(一)有无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及其填写是否完整;

(二)货物两侧明显位置,是否有超限、超重等级标识;

(三)是否标画有检查线,货物装载加固是否良好,加固材料是否有松动或损坏。如发现问题,应按照《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和《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处理。(《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第46条)

六、篷布管理

61.货车篷布使用的基本条件?

答:篷布仅用于苫盖敞车装运的怕湿、易燃货物或其它需要苫盖篷布的货物。毒害品、腐蚀性物品及污染性物品不得使用铁路篷布。苫盖易于损坏篷布的货物时,装车单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防护材料由托运人提供。(《货车篷布管理规则》第7条)

62.装车使用货车篷布有什么基本要求?

答:装车使用的篷布必须质量良好,篷布绳齐全,标记、号码完整清晰。篷布不得横苫、垫车、苫在车内。篷布苫盖应符合《货车篷布苫盖方法》(附件1)规定,篷布折叠与打包应符合《铁路货车篷布》(TB/T1941)要求。(《货车篷布管理规则》第10条)

63.铁路篷布编号有何要求?

答:篷布编号由总公司运输局统一公布。铁路篷布采用7位编号,第1位是生产年份,后6位为顺序号。自备篷布采用9位编号,前4位为生产年份和月份,后5位为顺序号。(《货车篷布管理规则》第51条)

64.铁路篷布年限及报废有何规定?

答:篷布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时,必须报废:

(1)修补面积达40%或修补处达200处;

(2)达到使用期限。篷布使用期限一般为48个月。超过48个月需继续使用的,产权单位须每6个月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经评估可继续使用的,自备篷布由产权单位向铁路局提出申请,铁路局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铁路篷布由集装箱公司通知铁路局继续使用,并抄送总公司运输局。篷布达到报废条件时,须立即停止使用;铁路篷布应于60日内回送到篷布修理所。(《货车篷布管理规则》第58、59条)

65.篷布苫盖后检查内容?

答:(一)篷布苫盖平坦,货物不外露,两端包角密贴,两侧线条流畅。各部位不超限。

(二)绳索拴结、捆绑位置正确,绳结牢固,无松弛脱落,捆绑在绳栓上的绳索呈蝶翅形结,绳头余尾长度100-300mm。

(三)货车人力制动机一端篷布下垂遮盖端板部分长度300-500mm。货车人力制动机闸盘外露,不影响人力制动机及提钩杆使用。另一端的下垂高度600mm左右,篷布过长时可超过此长度,但不得影响压绳使用。

(四)车辆两侧篷布下垂高度一致。

(五)篷布(包括篷布绳网)苫盖完毕后,装车单位对车辆两侧(包括篷布号码)、两端篷布苫盖状态各拍照一张,留存3个月。(《货车篷布管理规则》附件一第四大点)

66.货车篷布在货车端部包角的具体要求?

答:将篷布角绳拉紧,使篷布角向内侧展开成三角形,布角两面压平后折向货车端墙,在车辆两端严密包角,使压绳压住包角。(《货车篷布管理规则》附件一第三大点)

67.货车篷布苫盖的基本要求?

答:(1)货物装载高度超过1m以上或有押运人乘坐的敞车不得苫盖篷布。

(2)篷布、篷布绳网不得作为货物加固材料加固材料使用。

(3)需要加固的货物必须在苫盖篷布前捆绑加固完毕。

(4)货车绳栓上无残留的旧绳头、铁线等废弃物。

(5)货物装载高度低于车辆端侧墙时,可安置篷布支架,支架突出部位与篷布接触处应采取防磨措施。

(6)苫盖篷布不得遮盖侧墙车梯。(《货车篷布管理规则》附件一第一点)

68.篷布的捆绑方法有何要求?

答:(1)篷布绳应拴结在货车绳栓上,不得捆绑在其他部位。

(2)货车两端篷布角绳沿货车端墙交叉后分别拴结在车辆端部的两绳栓上。角绳经货车人力制动机闸台时,应从其上方通过;经闸杆、提钩杆时,应从其内侧穿过。

(3)货车两端篷布中间的二根端绳分别垂直向下拉紧拴结在车辆端部的两绳栓上,经提钩杆时,也应从其内侧穿过。

(4)篷布每端的压绳应压住篷布包角拉紧,使篷布紧贴在车辆端墙上,分别捆绑在车辆侧部的第一个绳栓上,不得拴结在牵引钩上。

(5)腰绳应直拉拴结在车侧绳栓上。弹力绳弹力部分的拉伸长度根据装载货物的情况具体确定,不得小于200mm。车辆中间有绳栓的,中间的腰绳捆绑在车辆中间的绳栓上;车辆中间无绳栓的,篷布中间的腰绳分别捆绑在靠近车辆中间的绳栓上。其他腰绳,从车辆两端开始,朝向车辆中部,顺序捆绑在相应绳栓上。弹力棒不紧靠眼圈时,应将弹力绳从中间收起,并将中间多余绳索折叠打两个死结后余尾用绳卡或麻线绑5圈与自身绳杆捆紧。

(6)篷布绳栓接采用蝴蝶套结法或回头花结法,拴接后的绳头,应绕在自身绳杆上,至少打两个死结。绳头余尾长度100-300mm。

(7)除篷布自带绳索和篷布绳网外,不得使用其他绳索捆绑篷布。(《货车篷布管理规则》附件一第三大点)

七、装卸

69.在货物线上进行装卸作业,安设、撤除装卸作业防护信号牌有何规定?

答:在货物线上进行装卸作业,须按下列规定安设带有脱轨器的红色防护信号牌(夜间及昼间能见度较低时,为红色信号灯)。

㈠装卸作业前,装卸工组应在货物线两端来车方向左侧钢轨上设置带脱轨器的固定或移动式防护信号(尽头线路只在来车一端防护)。移动式防护信号设置在距离车列不小于20米处;作业车停留位置距警冲标不足20米时,防护信号设在与警冲标相齐处。如在同一线路上车辆分解后作业时,应在该线路的最前部与最后部车辆外端防护,分解间隔大于40米时,可在间隔20米以外处设置。

㈡同一线路上两个及以上工组同时作业时,应由最先开班作业的工组(或专人)设置防护信号,最后结束作业的工组(或专人)撤除防护信号。各作业工组(有专人负责设置、撤除防护信号除外)应在防护信号上锁挂工组标识,作业完毕及时摘除。除作业工组(或专人)外,其他人员无权撤除防护信号。

㈢防护信号牌须清洁明亮(贴反光膜或刷反光漆),规格为宽380毫米、高300毫米,四周25毫米宽白边,面板厚度2毫米以上,底边距轨面900毫米。脱轨器要具备锁闭功能。

㈣移动式防护信号使用完毕,应存放在不影响人身和铁路交通安全的地点并加锁。固定式防护信号定、反位须加锁,钥匙由专人保管。

㈤防护信号要统一编号、建档管理,建立请领、使用、保管、维护、销毁制度,落实专人负责。

㈥应将装卸防护信号使用管理办法纳入《站细》《货细》,建立联系确认制度,货运、装卸人员对装卸防护信号安设、撤除情况实施监控。推广应用装卸防护信号监控系统。(《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规则》第5条)

70.《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规则》对高处作业有何规定?

答:高处(离地2米及以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㈠高处作业人员须佩戴安全帽,有安全钩挂处时须戴安全带(有防护栏除外),穿着防滑的鞋子。患禁忌症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㈡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风力分级表,见附件1)、雷暴雨天气,禁止露天高处作业。夜间或雾霾天,地面照度不足5勒克斯时,禁止作业。

㈢装卸敞车装载的轻泡货物以及苫揭篷布,上下时应用梯子,并有人扶护。梯子上有人时,不准移动梯子。梯子必须坚实,不得缺层,梯子底部应有防滑措施,梯阶间距不大于0.4米。

㈣高处作业必须蹬稳抓牢,否则不得双脚站在车帮上。多人联合操作时,应执行呼唤应答确认制度,动作必须协调一致。

㈤卸敞车顶层装载的轻泡货物时,应使用滑板、滑杠溜下或用绳索吊卸一部分,腾出安全操作地点再作业。禁止直接将货物从高空摔(抛)下。

㈥揭苫篷布时,车上作业人员应站在车顶部纵向中线位置,面向距车帮最近处的车外方向。苫盖篷布时,先将迎风面绳子放下拴好,随放随拉随拴。揭篷布时由车的迎风端解开绳索卷起,两侧篷布随解随卷,车上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头。

㈦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要传递,不得扔上扔下。(《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规则》第25条)

71.《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规则》对装卸作业人员劳动纪律和作业纪律有何规定?

答:装卸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作业纪律。

㈠班前要充分休息,班前、班中不准饮酒,保证当班精力集中。

㈡当班期间,按规定穿戴工作服装、佩戴岗职标志、使用防护用品。禁止赤膊、赤足和穿短裤、高跟鞋、拖鞋等参加作业。登高时,不得穿塑料硬底、有钉(铁掌)及鞋底有油垢的鞋。

㈢作业前,货运员(装卸值班员)应向工组布置作业内容、车种车号、货物性质、装载加固方案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㈣作业中,要严格执行铁路装卸作业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禁止使用手机及其他与作业无关的电子产品。

㈤严禁在货垛上(旁)、线路上、车底下坐卧休息。保持间休室内外、工作场地、机具整齐清洁。

㈥作业工组出工、收工必须带齐工具和防护用品,按规定的行走路线集体出、退勤,做到缺人不走。(《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规则》第36条)

72.流动式装卸机械作业时,作业区域防护有何规定?

答:流动式装卸机械作业时,要在作业区关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护人员穿反光防护服、配口笛或对讲机,站立安全位置。非作业人员、设备,不得进入作业区域。(《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规则》第69条)

73.起重机械作业“十不吊”有何规定?

答:㈠超重或埋藏地下物不吊。

㈡非信号人员指挥或信号不明不吊。

㈢重量不明不吊。

㈣吊钩没对准货物重心(歪拉斜拽)不吊。

㈤未试吊不吊。

㈥简化挂索、捆绑不牢不吊。

㈦6米以上长大货物无牵引绳或司索钩不吊。

㈧货物上有人,有浮摆物或钩连其他货物不吊。

㈨吊索夹角过大不吊(不宜超过90度)。

㈩金属尖锐楞角货物吊索无衬垫不吊。(《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规则》第81条)

74.《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规则》对集装箱正面吊作业有何规定?

答:集装箱正面吊操作规定:

㈠吊具伸缩、旋转时,不准碰撞集装箱。吊具空载时,应处于开锁位置。6级及以上大风,禁止起吊集装箱。

㈡起吊时,应使吊具转锁全部插入集装箱锁孔,并确认转锁处于闭锁位置,方可起吊;卸载时,应启动开锁开关,确认转锁全部处于开锁位置方可起升吊具。

㈢行走时,吊具和集装箱应处于低位(不影响司机视线),箱体不准倾斜。在坡道上行驶,集装箱应位于上坡端,重载禁止转弯。除堆垛集装箱外,禁止吊具高位运行。

㈣空载行驶,应把吊具调至20英尺位置。严禁吊起集装箱后长时间停放在空中或吊起集装箱后司机离开驾驶室。

㈤作业完毕,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将吊具调为20英尺状态并降到最低,伸缩大臂缩至最短位置。各操作杆置于非工作位置并实施驻车制动。(《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规则》第86条)

75.叉车作业“五不叉”有何规定?

答:㈠多台叉车行驶会车时,应空车让重车,下坡车让上坡车;进出棚车作业时,应让出棚车的车先行。

㈡在站台上行驶应距站台边沿0.3米以上,不得长距离倒车行驶(叉运货物遮挡司机视线时除外)。负重时上坡正向行驶,下坡倒向行驶。叉车行驶中,不准载人(司机除外),货叉距地面0.2~0.3米。

㈢在棚车内作业外侧无站台时,车门开度不得超过叉车宽度,否则应加以防护。内侧车门处要铺坡度不大于20%的渡板。车内地板腐朽残破时,要铺垫钢板。

㈣货叉下不得有人。叉取易碎、贵重或易倒塌的货物时要用安全绳,并有人辅助。

㈤叉车不得在5%以上坡道上作业,不得在10%以上坡道上转向,下坡时严禁熄火滑行。电瓶叉车禁止同时进行2个动作。

㈥叉车作业要做到“五不叉”:

(1)货物重心超过货叉的载荷中心,使纵向稳定性降低时不叉。

(2)单叉偏载不叉。

(3)货物堆码不稳不叉。

(4)叉尖可能损坏货物时不叉。

(5)超重或重量不明不叉。(《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规则》第87条)

76.装卸带F-TR锁型集装箱平车有何规定?

答:装卸集装箱平车(F-TR锁)。

㈠辅助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㈡装车:同一箱位的四个锁头须同端同向,装40英尺集装箱时,中间锁头应为非工作位。应以低速档将集装箱平稳下落至锁头上方120毫米左右悬停,调整箱体位置,确认角件孔与车辆锁头对正后,方可继续平稳下落,防止发生剧烈碰撞。

㈢卸车:应先以低速档点动起升100毫米左右,确认集装箱角件孔与车辆锁头分离后,方可继续起升。集装箱角件孔与车辆角座连挂、卡死时,应立即停止,落箱后点动缓钩排除。起吊过程中负荷突然加大,应立即停车,通知辅助人员检查处理,严禁臆测起吊。(《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规则》第136条)

77.装卸机械报废的标准是什么?

装卸机械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一)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不经济的。

(二)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三)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或修复得不偿失的。

(四)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而又不能搬迁使用或无搬迁价值的。

(五)因能耗过大、污染环境超标,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

(六)国家明令淘汰的。(《铁路货物装卸管理规则》第27条)

78.铁路货物装载如何做到均衡、稳固?

答:货物装载应符合铁路货物(集装箱)装载有关规定,做到均衡、稳固。

(一)散堆装货物装车,应优先使用具有称重装置的装卸机械,装车后应采取平顶等措施防止偏载偏重。

(二)长大、笨重货物,装车前应找准货物重心,均衡装载、捆绑牢固。

(三)混装货物,应按装车清单和配载方案进行,先装大件、重件货物,后装小件、轻泡货物,排列紧密、整齐,码放稳固,均衡装载。

(四)集装箱应严格按箱区箱位码放,纵横对齐,多层码放的集装箱上下箱的角件应对齐。

装卸平车前应确认车辆锁头状态良好。装平车时应确认锁头完全落槽、卡牢;卸平车时应确认锁头与集装箱角件完全分离。

(五)敞顶箱装载不得超出箱体上平面,并按规定覆盖篷布。装运散堆装货物后须进行平顶。(《铁路货物装卸管理规则》第50条)

79.装卸承包企业应具备哪些资质和条件?

答:装卸承包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和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有货物装卸,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法人单位。

(二)使用的装卸机械及工属索具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特种设备须经注册、登记,检验检测合格。

(三)具有与承包装卸业务相适应的管理及作业人员,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四)依法合规用工,并承担相应的劳动法律责任。

(五)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质量、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铁路货物装卸管理规则》第64条)

八、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

80.作为换装整理依据时,货车超偏载分为几级?具体分级标准是如何划定的?

答:分为严重、一般两级。(1)严重超载:大于货车容许载重量10吨;一般超载:大于货车容许载重量5吨但未达到严重程度。

(2)严重偏载:货物总重心投影距车辆纵中心线距离大于150毫米;一般偏载:货物总重心投影距车辆纵中心线距离大于100毫米但未达到严重程度。

(3)严重偏重:货车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大于15吨;一般偏重:货车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大于10吨但未达到严重程度。(《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规则》第56条)

81.超偏载检测装置、轨道衡发生故障时由谁处理?

答:发生一、二类故障由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组织处理,发生三类故障由车站组织处理。(《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规则》第81条)

82.超偏载检测装置、轨道衡发生故障后如何划分责任?

答:(1)经分析确认系统质量原因,由产权单位根据合同,要求生产厂家进行索赔。

(2)维修保养不当的,追究养护维修单位责任。

(3)由于网络应用系统原因,列应用软件维护单位铁科院电子所责任。

(4)因检定、校准、期间核查原因,列检定、校准、期间核查单位责任。

(5)由于车站违规操作或未及时申请检定、校准、期间核查等原因,列车站和铁路局相关部门责任。

(6)由于违规施工原因,列施工单位责任。

(7)无法判明责任的,由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分析认定。(《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规则》第83条)

83.简述严重超偏载货车整理作业流程。

答:(1)严重超偏载报警车,车站应通知货检和列检人员联合检查,检查核对现车无误后,及时打印超偏载甩车通知卡,并注明“禁止过驼峰”字样。严重超偏载报警车为一式三份(调度、货检、列检各一份),并向车站行车调度部门报告。

(2)车站行车调度部门接到货检人员报告后,值班人员应在超偏载甩车通知卡上签字,安排甩车,并送入指定地点。

(3)车站对甩下的货车重新过衡或进行偏载偏重复核。确认超偏载后,按规定整理和拍发电报,并在“货检系统”中编制普通记录。对超载报警车,应留存复衡单。对偏载报警车拍照不少于2张,一张为带车号的整体照片,其他为能反映核实偏载情况的整体或局部照片。偏重报警车拍照不少于3张,一张为带车号的整体照片,其他为能反映车辆两端装载情况或整体的照片。

(4)车站对甩下的超载货车进行卸载处理、并确认货物重量不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且不偏载不偏重后,方可编入列车继续运行。对甩下的偏载偏重货车进行处理、并确认不偏载不偏重后方可放行。

(5)快速货物班列、货物快运列车车辆需要扣车处理的,车站要及时报集团公司调度所。跨局的,由调度所向铁路总公司请示。集团管内的,由调度所安排。

(6)卷钢超偏载车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车站还应拍摄数码照片,发送到集团公司货运处(轨道衡管理室和专业运输科信箱)。同时,车站要将该问题车货物装载加固等有关情况在3日内报集团公司货运处。

(7)车站将严重超偏载货车的超偏载检测单和轨道衡复磅单,一并随运输票据寄送到站。到站应按规定处理,并按月将有关超偏载统计资料汇总上报集团公司货运处和责任铁路局。(《广铁集团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实施办法》第32条、《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第25条)

九、货检管理

84.何谓货运检查站?

答:列车运行途经有改编或人工方式列检作业,或无改编或无列检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分钟及以上的编组站或区段站。(《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第7条)

85.何谓货检区段负责制?

答:区段负责制是指货检站按规定的检查范围、技术要求和作业标准,对货物列车(含军用列车)进行货检作业后,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个有货检作业的货检站,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发生问题后能有效证明货检站工作质量良好的,可不按区段负责制列货检站责任。对中间站保留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车站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处理,中间站应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货检站。(《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第6条)

86.《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规定,货运检查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货物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状态;

(2)货车篷布及篷布绳网苫盖、捆绑状态;

(3)施封(罐车、集装箱、SQ型或JSQ型车端门处施封除外);

(4)货车门、窗、盖、阀关闭情况,以及罐式集装箱盖、阀关闭情况;

(5)《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事项(不检查军用超限货物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

(6)设备检测发现的超偏载问题;

(7)货车、货物、集装箱、篷布等顶部和敞车内货物等视频监控设备可视部位的情况;

(8)危险货物押运人押运情况;

(9)对无列检作业的车站,还应检查自动制动机的空重位置,不符合时应进行调整;

(10)总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第23条)

87.《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规定,遇哪些情况应甩车整理?

答:(1)篷布苫盖不整或缺少腰绳、篷布绳网;

(2)货物发生严重倾斜、偏载、移位、窜动、坠落、倒塌和渗漏;

(3)超限货物按普通货物办理;

(4)加固支柱折断,或装载加固材料(装置)超限;

(5)棚车车门脱槽,罐车上盖张开;

(6)罐车发生泄漏或溢出;

(7)危险货物运输押运或施封等问题需甩车处理的;

(8)货车、货物、集装箱、篷布等顶部或车体上有异物且无法在列处理;

(9)火灾;

(10)货物明显被盗丢失;

(11)发生其他危及行车安全情况不能在列整理时。(《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第25条第4大点)

十、专用线监管

88.专用线内装车的货物,车站发现有哪些情况时,应加以改善,达到标准后接收?

答:(1)凭封印交接的货车,发现封印脱落、损坏、不符、印文不清或未按施封技术要求进行施封;

(2)凭现状交接的货物,发现货物装载加固状态或所作的标记有异状或有灭失、损坏痕迹;

(3)规定应苫盖篷布的货物而未苫盖、苫盖不严、使用破损篷布或篷布绳索捆绑不牢固;

(4)车门、车窗未关严(需要通风运输的货物除外).车门插销未插牢固;

(5)使用敞车、平车或砂石车装载的货物,违反《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要求;

(6)违反铁路规定的货车使用限制或特定区段装载限制。(《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第32条)

89.专用线内遇有哪些情况危及安全时,车站在征得铁路局同意后,可停止取送车?

答:(1)线路技术状态、照明设备不良,达不到规定要求;

(2)设备安装、货物堆放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

(3)在专用线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侵入铁路限界时;

(4)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第49条)

十一、货物损失处理

90.何谓货物损失?

答: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自铁路运输企业接收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发生灭失、短少或者损坏属于货物损失。(《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7条)

91.货物损失分为哪几个等级?

答:(一)一级损失。货物损失款额(以下简称损失款额)10万元以上的。

(二)二级损失。损失款额1万元以上未满10万元的。

(三)三级损失。损失款额1000元以上未满1万元的。

(四)轻微损失。损失款额未满1000元的。(《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9条)

92.货物损失分为哪几类?

答:(1)火灾。

(2)被盗(有被盗痕迹)。

(3)丢失(全批未到或部分短少、漏失,没有被盗痕迹)。

(4)损坏(破裂、变形、磨伤、摔损、部件破损、湿损、冻损、腐烂、植物枯死、活动物死亡、变质、污染、染毒等)。

(5)其他(办理差错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8条)

93.遇有哪些情况时应编制货运记录?

答:(1)发生《货规》《管规》及其引申规则办法中所规定需要编制的情况时。

(2)自备篷布、自备集装箱运输发生损失时。

(3)一批货物中的部分货物补送或损失货物及误运送、误办理及其他情况货物需要回送时。

(4)发现无标记、无法交付货物,公安机关查获铁路运输中被盗、被诈骗的货物以及公安机关缴回的赃款移交车站,沿途拾得的铁路运输货物交给车站处理时。

(5)托运人组织装车,收货人组织卸车,货车施封良好,篷布苫盖和敞车、平车、砂石车货物装载外观无异状,收货人提出货物有损失经承运人确认时。

(6)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箱体完整、施封良好,交付完毕次日内,收货人提出货物有损失经承运人确认时。(《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18条)

94.遇有哪些情况,须在当日按批(车)编制普通记录?

答:(1)发生《货规》、《管规》及其引申规则办法中所规定需要编制的情况时。

(2)货物损失涉及车辆技术状态时。

(3)货车发生换装整理时。

(4)集装箱封印失效、丢失或封印站名、号码与票据信息不一致或未按规定使用施封锁时。

(5)卸车(换装)发现货物件数或重量较票据信息多出时。

(6)依据其他有关规定,需要证明时。在办理货运检查交接作业时发现问题,按规定拍发的交接电报应视为普通记录。(《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19条)

95.《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货物发生灭失、损坏,在什么情况下铁路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货物包装的缺陷,承运时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上标明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5)托运人自装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承运人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交接时无法发现的;

(6)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

(7)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其他责任。(《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59条)

96.《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对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以及要求承运人支付违约金的有效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有效期间为180日,但要求承运人支付违约金的有效期间为60日。有效期间由下列日期起算。

(1)货物灭失、损坏或铁路运输设备损坏,为承运人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31日。

(2)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3)要求支付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4)其他赔偿及退补多收或少收费用,为发生事故或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54条)

97.发现哪些情况时,应拍发“货物损失速报”?

答:发现火灾,罐车装运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泄漏,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被盗丢失以及估计损失款额达到一级损失等情况时,应在1小时内逐级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有关车站、直属站段、铁路局集团公司和有关铁路公安部门以电报形式拍发“货物损失速报”,抄送总公司货运部。(《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14条)

98.货物损失速报内容包括哪些?

答:(1)损失等级、种类。

(2)发现损失的时间、地点。

(3)发站、到站、货物品名、承运日期。

(4)车种、车型、车号、运单号码、办理种别、保价或保险金额(金额前注明“保价”、“铁险”或“商险”字样)。

(5)损失概要。

(6)对有关单位的要求。

拍发速报时,在电文首部冠以“货物损失速报”字样,(1)至(6)项为各项代号。速报由车站主管领导审核签发。(《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14条)

99.发现货物被盗、火灾等情况,发现单位(人)应如何处理?

答:发现货物被盗、火灾等情况,发现单位(人)应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案。货物损失涉及铁路交通事故的,应通知铁路局集团公司列车调度、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涉及车辆技术状态的,应通知车辆部门;涉及活动物或食品污染变质的,应通知防疫、检疫部门;涉及参加保险的货物,必要时应通知保险公司;涉及海关监管的货物,应通知海关监管部门;涉及环境污染的货物,应通知环保部门;必要时还应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13条)

100.车站发现货物损失后,应如何处置?

答:车站发现货物损失后,发现人员应保护现场,立即向车站负责人和货物损失处理人员报告。接到报告后,车站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货物损失勘查、清理、资料收集并编制“货物损失报告”。必要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11条)

十二、其他

101.《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规定,车站对客户提报的需求,在电商系统进行运单受理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检查需求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二)审核发到站办理限制、起重能力、专用线办理范围、危险货物办理限制、临时停限装、特定运输条件、接取送达等信息。

(三)审核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等原件,采集影像资料,并在证明文件背面注明托运货物数量,加盖车站日期戳,退还托运人或按规定存查。

(四)运单受理通过前对成组或整列运输的运单需求联进行标识。

(五)选择添加承运人标准记事和运输戳记;填记装载加固方案号码、费用浮动项目号及相关记事。

(六)国际联运出口(含过境)运输,还需审核客户是否在电商系统中填制国际联运运单,即客户提供的纸质国联运单是否有电商系统生成的8位国联运单号,纸质运单托运人填记部分的各栏内容是否与电商系统中填记的一致。(《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第7条)

102.承运人不办理哪些变更?

答: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运输限制和蜜蜂的变更;②变更后的货物运到期限大于容许运输期限;③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④第二次变更到站。途中或到站仅受理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输变更需求。

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运输不允许办理运输变更或重新托运,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重新托运时,需经铁路局集团公司批准。易腐货物需要变更到站时,可办理一次,但容许运输期限要大于重新计算的运到期限3日以上。

零散货物快运不办理变更到站。(《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38条、《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第35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85条、《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第45条、《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第35条)

103.遇特殊情况货物需变更卸车站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答:①必须由托运人提出书面申请。

②必须和原到站在同一径路上。

③因自然灾害影响变更卸车地点时,应及时通知收货人。

④局管内变更卸车站,以铁路局集团公司调度命令批准。

⑤跨铁路局集团公司变更卸车站原则上不办理,确须变更时以铁路总公司调度命令批准。(《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第18条)

104.哪些货物不能按一批托运?

答:①易腐货物与非易腐货物;

②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

③根据货物的性质不能混装运输的货物;

④按保价运输的货物与不按保价运输的货物;

⑤投保运输险货物与未投保运输险货物;

⑥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

以上规定的货物,在特殊情况下,经铁路局集团公司承认也按一批托运。(《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5条)

105.何谓鲜活货物?

答:鲜活货物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制冷、加温、保温、通风、上水等特殊措施,以防止出现腐烂、变质、冻损、生理病害、病残死亡等问题的货物。(《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第6条)

106.何谓快运班列?

答:快运班列是指在固定发到站间、有固定车次、明确的开行周期和运行时刻开行的货物列车。(《广州局集团公司快运货物班列运输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广铁货发〔2019〕47号)

107.哪些情况下,整车货物可以不施封?

答:派有押运人的货物,需要通风运输的货物以及组织装车单位认为不需施封的货物(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除外),可以不施封。(《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29条)

108.哪些情况属于施封锁失效?

答:(1)钢丝绳的任何一端可以自由拨出,锁芯可以从锁套中自由拨出;

(2)钢丝绳断开后再接,重新使用;

(3)锁套上无站名、号码和站名或号码不清、被破坏。(《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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