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9日,财政部关税司发布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2023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关税作为国内国际双循环联结点的作用,以高水平对外开放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2023年将调整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
为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2023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1020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一是保障人民健康,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对部分抗癌药原料、抗新型冠状病毒药原料、镇癌痛药品实施零关税,降低假牙、血管支架用原料、造影剂等医疗用品进口关税。
二是顺应消费升级趋势,以高质量供给满足居民消费需求,降低婴幼儿食用的均化混合食品、冻蓝鳕鱼、腰果等食品,咖啡机、榨汁器、电吹风等小家电的进口关税。
三是加强资源供应能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对钾肥、未锻轧钴等实施零关税,降低部分木材和纸制品、硼酸等商品进口关税。
四是促进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降低铌酸锂、电子墨水屏、燃料电池用氧化铱、风力发电机用滚子轴承等商品进口关税。
2023年1月1日起,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供需情况变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其中,对栗子、甘草及其制品、大型轮胎、甘蔗收获机等取消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为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高铝和铝合金出口关税。
2023年7月1日起,我国还将对62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实施第八步降税。调整后我国关税总水平将从7.4%降至7.3%。
为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2023年将对19个协定项下、原产于29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部分商品实施协定税率。其中,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规定以及协定对印度尼西亚生效情况,自2023年1月2日起,将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的部分商品实施RCEP协定税率。
2023年继续对与我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支持和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加快发展。
为适应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2023年将适当调整本国子目,增列白茶、蔬菜种子、手术机器人、激光雷达等税目。调整后,税则税目总数为8948个。
上述调整措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支持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支持宏观政策跨周期设计和逆周期调节,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有利于加强资源供应保障,加快实现产业体系升级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有利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形成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
一、进口关税税率
(一)进口暂定税率。
对1020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对7项煤炭产品的进口暂定税率,实施至2023年3月31日,自2023年4月1日起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对1项信息技术协定扩围产品的进口暂定税率,实施至2023年6月30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最惠国税率,税率为零(见附1)。
(二)最惠国税率。
1.自2023年7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协定扩围产品最惠国税率实施第八步降税(见附2)。
2.调整部分冻鸡产品最惠国税率计征方式(见附3)。
(三)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见附4)。
(四)协定税率。
1.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已签署并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对19个协定项下、原产于29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
一是按照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韩国、澳大利亚、 巴基斯坦、毛里求斯、柬埔寨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进一步降税;按照有关规定,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就部分信息技术协定扩围产品降低协定税率。
二是中国与东盟、智利、 新加坡、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已完成降税,继续实施协定税率。
三是亚太贸易协定继续实施,自2023年7月1日起,就部分信息技术协定扩围产品降低协定税率(见附5)。
2.根据RCEP有关规定以及协定对印度尼西亚生效情况, 自2023年1月2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2023年所适用的协定税率。
3.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 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二者从低适用。
(五)特惠税率。
继续给予44个与我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零关税待遇,实施特惠税率,适用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税率
继续对铬铁等106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提高铝和部分铝合金的出口关税(见附6)
三、税则税目
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注释进行调整(见附7)。调整后,2023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948个。
四、有关实施时间
以上方案,除另有规定外,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附下载链接):
1.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212/P020221229360730043289.pdf
2.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212/P020221229360730239738.pdf
3.部分冻鸡产品最惠国税率调整表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212/P020221229360730401046.pdf
4.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212/P020221229360730612870.pdf
5.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实施税率表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212/P020221229360730796944.pdf
6.出口商品税率表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212/P020221229360731080830.pdf
7.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212/P0202212295104834846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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