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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数谈碳|深度分析:CBAM与碳足迹不是一回事,别再混为一谈了!

[罗戈导读]欧盟碳边境调节税与碳足迹的深度辨析。

前言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以下简称CBAM)与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以下简称碳足迹)之所以较容易被混为一谈,是因为二者的关键词都包括“欧盟”、“碳”和“出口企业及产品”。CBAM是欧盟针对进口商品征收碳税,因此极容易被误解为产品的碳足迹,但实际上他们的政策想法、覆盖的行业产品以及核算标准完全不同。常有个人甚至机构将CBAM和碳足迹划等号,造成错误的引导。因此,本文旨在辨析欧盟碳关税CBAM及碳足迹的区别、常见误区及其发展对未来碳市场的影响,帮助企业甄别自身需求和应对之道。

在这里特别要提一下的是,笔者为了更清晰地辨析CBAM和碳足迹的区别,以《新电池法》中的碳足迹计算要求为典型案例作为全生命周期碳足迹的说明,但实际上CBAM和《新电池法》都来自2019年12月欧盟委员会公布的欧盟绿色协议(The European Green Deal),均是其组成部分,防止读者误解《新电池法》的由来。

一、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与碳足迹的简析与对比

CBAM与碳足迹的定义如下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是一种对高碳强度产品的进口进行碳“定价”的机制,旨在避免碳泄漏(Carbon Leakage),杜绝将碳密集型生产过程转移到其他国家,以“绿化”自己的生产数字的行为。欧盟委员会于2021年7月14日提出了第一个碳边境调节机制指令,计划在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的过渡期内实施。

图表1 欧洲议会通过欧盟碳关税现场 源自网络

碳足迹:全称为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指某个产品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的各种GHG排放,即从原材料一直到生产(或提供服务)、分销、使用和处置/再生利用等所有阶段的GHG排放。其范畴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和氮氧化物(N2O)等温室气体。通俗来说,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是产品从“摇篮到坟墓”全过程的碳排放。

图表 2 全生命周期碳足迹示意图 源自网络

二、常见误区辨析

本节主要为欧盟碳关税与碳足迹的常见误区辨析。

误区一:碳足迹属于欧盟碳关税的一部分

晓数解读:

其实不然,如果将CBAM与碳足迹的特点分别列举进行对比(表格笔者已列出,见此节最后部分),就会发现其顶层设计侧、核算侧、结果侧都大相径庭。

先来说CBAM,究其根本,CBAM的逻辑是碳市场的逻辑,是自17年前(2005年)建立的欧盟碳交易制度(见下表)的延伸,这也是为什么CBAM的提出比碳足迹要晚很多。碳市场建立的初衷实际是为了从生产端或者说从源头上控制碳排放,因此首当其冲加入碳市场的企业一定属于高碳排放行业(全球任意一个碳市场都是如此),毕竟全世界“大头”的碳排放都来源于这些行业。大家如果了解中国的全国碳市场,会知晓我们的碳配额履约市场直指的是八大控排行业,欧盟碳市场也一样,有自己的覆盖行业(电力和热力生产、炼油、钢铁、建材、纸浆和造纸、航空、化工、石化、合成氨、电解铝等)。

发展阶段

覆盖国家

控排气体和行业

配额总量

分配方式

第一阶段:

2005-2007年(试运行期)

欧盟25个成员国

仅涉及CO2排放

电力和热力生产、工业制造、炼油、炼焦、钢铁、水泥、玻璃、石灰、砖、陶瓷、纸浆、造纸和纸板

“国家申报,欧盟调节”方式。控排企业填报历史排放数据后,上报国家碳排放管理机构,在对具体数据进行汇总、统计与分析后,形成本国的国家分配计划(National AllowancePlan, NAP),最后提交欧盟委员会。针对各国的 NAP,欧盟委员会进行统筹调整。第一阶段欧盟削减了NAP总量中 2.2 亿吨排放量。

年均约23亿吨(欧洲环境署(EEA) 修正为当前口径)

至少95%配额免费分配(历史法)

配额不可跨期存储或借贷

超排罚款 40 欧元/吨

第二阶段:

2008-2012年

增加2个欧盟成员国(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冰岛、挪威、列支敦士登

仅涉及CO2排放

2021年新纳入航空行业

“国家申报,欧盟调节”方式。第二阶段削减了上报总量的10.4%

逐年下降,年均约22亿吨

约90%配额免费分配《历史法+基准线法),均10%拍卖

配额可跨期存储,不可借贷

开始允许使用国际碳信用 (CERs,ERUs等),使用比例不超过欧盟排放总量的6%

超排罚款100欧元/吨,并扣除次年排放额度(超标相应数量)

第三阶段:2013-2020 年

增加1个欧盟成员国(克罗地亚)

瑞士碳市场于2020年与欧盟碳市场链接

扩大至氧化亚氮(N2O)、全氟碳化物(PFCS)排放

新纳入石化、合成氨、有色金属、电解铝、硝酸等行业

取消NAP,由欧盟直接进行总量控制

每年下降1.74%(从2013 年的20.8亿吨下降到 2020年的18.2亿吨)

约57%配额拍卖,剩余免费分配配额采用历史法+基准线法,其中电力行业全部拍卖

配额可跨期存储,不可借贷

允许使用国际碳信用,但要求CERs来自不发达国家

2019 年初启动市场稳定储备机制  (MarketStability Reserve,MSR),旨在减少碳市场过剩配额,并提升市场抵御未来冲击的能力

第四阶段:2021-2030 年

英国脱欧,于2021年去除,但会保留北爱尔兰的电力企业

目前无变化

考虑进一步纳入建筑、交通等部门

欧盟直接进行总量控制

自2021年起每年下降2.2%

逐步提高拍卖比例,计划于  2027年实现全部配额的有偿分配

配额可跨期存储,不可借贷

允许使用国际碳信用,但使用 CERs 仍存限制)

图表3 欧盟碳市场发展阶段 根据资料晓数绘制

从基础层面来看,根据前文的定义——CBAM是为了避免“碳泄露”,即规避欧盟企业为了躲避高额的配额缴纳而将高碳排放企业建设到其他国家,最终碳排放一点没少,还躲避了“惩罚”,这对欧盟本土“遵纪守法”的生产企业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关于CBAM公平性的问题会写一个专篇,这里不做展开)。至此,我们能够理解CBAM的建立初衷和为什么会有覆盖行业,且覆盖行业也基本在欧盟碳市场的覆盖范围之下。从另一个层面来看,欧盟碳市场的交易规模是目前全球最大、最活跃,覆盖行业最广的,配额的发放也是逐步收紧(对比之下,我国目前只有发电行业正式纳入了履约),然而欧盟目前也只有电力行业需要100%购买配额,要想实现其Fit for55一揽子计划和2050碳中和的目标,自然最终会走向覆盖行业全部100%购买配额。但是欧盟的气候雄心不仅限于自己的地盘,更是着眼于全球——立志于通过CBAM制度带动全球控排企业减碳。

再来看碳足迹,其发展比起CBAM可悠久许多,全生命周期碳足迹LCA诞生于90年代,因此它的核算制度和方法更具系统性和复杂性。国际上主流或者说被高度认可的LCA数据库主要有瑞士Ecoinvent、欧洲生命周期文献数据库ELCD、德国GaBi扩展数据库(GaBi Databases)、美国NREL-USLCI数据库(U.S. LCI)、韩国LCI数据库(Korea LCI datebase)等。国内目前能被国际认可的LCA本土数据库为CLCD(Chinese Reference Life Cycle Database,四川大学创建、亿科环境开发)。LCA建立的初衷与碳市场也完全不同,如果说碳市场是“哪里排放管哪里”,那么LCA的逻辑就是“不做特定企业/行业排放的责任划分,而是追求总碳排放的降低”,这也就导致LCA面向全球600多个行业(全部)。从LCA的概念来看,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碳核算——不局限于某一阶段的生产企业,而是“顺藤摸瓜”般,从终端到初始端全产业链进行核算,这也是为什么LCA需要极其复杂且庞大的数据库支撑。

由此可见,“碳足迹是CBAM的一部分”这种说法完全是误解,分明是将两种减碳理念下的政策产物混为一谈了。

误区二:CBAM与碳足迹只是核算范围不同

晓数解读:

在核算层面,不止核算范围,核算逻辑和标准也不尽相同。

CBAM的核算范围包括直接碳排放(direct emissions)和隐含碳排放(部分产品)。直接碳排放量:明确规定"包括生产过程中消耗的供热和制冷生产过程产生的排放,无论他们是在哪生产的";隐含碳排放量:明确规定"包括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电力生产释放的间接排放";在此边界之下,CBAM覆盖范围下的企业需要根据其附录中的类目和要求确认需要核算的范围,并进行计算。

图表4修订案中“直接碳排放”原文定义

图表5 修订案中“隐含碳排放”原文定义

碳足迹与此不同,欧盟委员会于 2013 年 4 月 9 日发布了评估产品环境足迹评价方法(PEF)和组织环境足迹评价方法(OEF),提议共同使用产品环境足迹(PEF)和组织环境足迹(OEF)的方法来评价产品对环境的影响。产品环境足迹(PEF)是通过生命周期来评价产品或服务的环境影响的多准则方法,评价范围覆盖了产品“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生命过程,包括资源开采、初级原料和能源生产,以及产品生产、使用到废弃再生的全流程。本质上,PEF是由欧盟政府层面建立的产品Ⅲ型环境声明体系(即EPD),为各类产品制定专用的评价规范PEFCR(Product Environmental Footprint Category Rules),企业按照PEFCR编制产品的PEF报告(目前欧盟已经组织多个行业制定了几十类产品的PEFCR细则),经过欧盟认可的审核机构评审(比如莱茵),具有效力可以对外发布。可以理解为,碳足迹(欧盟)的核算并非遵循ISO14064,而是依据欧盟独有、且被执行的PEF标准,每类产品都有自己严格的核算范围和标准。

误区三:企业只要做了碳足迹报告就可以出口欧盟了

晓数解读:

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做辨析。第一,要辨别企业出口的产品属于哪个行业,由此来推断是在CBAM还是碳足迹的范畴,因为二者涉及的行业范围不同,需要遵守的规范以及提供的报告自然不同。

CBAM:根据最新文件(2023年2月9日欧盟立法机关正式通过CBAM,正式版预计在2023年4、5月发布,内容应该不会再有出入了),CBAM的覆盖行业包括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和氢,过渡期之后欧盟还有意将有机化学品和塑料等高碳产品逐步纳入管控范围,并且计划在2030年扩展到欧盟碳市场所覆盖的全部产品。欧盟碳足迹:全行业覆盖,最近被欧盟委员会通过的《新电池法》正式对国际进口产品增加碳足迹调研的文件之一。(具体要求如下图)

时间线

管控要求

2024年7月1日

随附的技术文档中应包含根据授权法案起草的碳足迹声明

2026年1月1日

加贴表明该电池碳足迹性能等级(carbon footprint performance class)的标签,并在技术文档中说明申明的碳足迹以及碳足迹性能等级是根据委员会制定的授权法案计算的

2027年7月1日

在随附的技术文档中证明生命周期碳足迹值低于授权法案设定的最大限制

图表6 新电池法草案对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 kWh电动汽车电池和可充电的工业电池新增的碳足迹要求

由此得出结论,出口欧盟的企业首先要辨析自身产品属于哪种规范的管辖范围,明确要提供的报告,然后需要找到专业的机构进行碳排放核算与认证。因为就现在国内市场来看,以碳足迹为例,真正能做到遵循欧盟PEFCR标准的机构凤毛麟角。不专业的核算无法通过欧盟认证,更是会加剧出口企业的风险与负担。

误区四:建立中国的自己的核算方法、标准、评估认证体系等可以提升我国际话语权,反制欧盟

晓数解读:

无论是碳足迹、CBAM还是其他标准也好,总有一种声音对于这些来自欧盟的标准在质疑,为什么我们一定要执行,是否有“被牵着鼻子走”的意味,“为什么我们不能也提出一套甚至多套标准来提高我们自己的话语权,甚至反制其他国家?”,这种观点不无道理,从笔者的角度看来甚至是正向的。

然而,在解开这个误区之前,我们需要先通过了解一个概念来剖析为何欧盟制定的“规则”可以影响世界——“布鲁塞尔效应”(Brussels effect),一词最早是芬兰裔美国法学教授Anu H. Bradford于2012年提出的,指欧盟凭借市场力量单方面监管全球市场的能力。在无需诉诸国际机构或寻求欧盟外国家合作的情况下,仅凭自身市场力量就足以将欧盟标准转换为全球标准,因为跨国公司为进入欧盟而不得不遵循欧盟的规则和标准,欧盟就可以通过这些公司输出其在食品安全,化学品法规,反托拉斯,环境保护,隐私保护等方面制定的行业标准,来单方面改变全球市场。

举几个典型的例子

1.1《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EU-GDPR)

2018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生效,意在保护欧盟境内的公司和主管部门所拥有的个人信息,Google,Facebook为了欧盟地区的业务不得不遵循该条例。目前已逐渐成为全球标准,例如2019年泰国确立的《个人数据保护法》(PDPA)几乎就是照搬欧盟的GDPR。

1.2数字监管法规——目前已经通过

一是《数字服务法》——旨在通过赋予平台编辑责任来规范在线内容;二是《数字市场法》——旨在为最大的平台引入新的义务。这两项法案是欧盟在2020年12月提出的计划,目的就是对数字巨头进行监管。

回过头来再看CBAM和《新电池法》,未来会有相同的命运——向全世界输出规则,单方面来改变全球市场。而且欧洲身处一个逐渐衰退的背景之下(近几年不断下滑的德国制造业,陷入负利率的欧央行、恐怖主义,难民危机,民粹兴起、英国脱欧以及俄乌战争影响天然气的供应以至于不得不重启火电等等)其能发挥的政策空间有限,因此借助其成熟且庞大的市场(4亿5千万人口)通过对跨国公司施加影响从而参与全球规则的制定是一种极其有效的方法。

了解欧盟能一直对外输出“规则”的原因后,我们再回到这个问题的核心上:中国能不能自主定制标准并被世界认可?长远来看,我国有更加庞大的市场,也许在不远的将来我们也能听到“北京效应”。但目前看这还需要做非常多的专业工作,首先能够达到标准互认(碳核算也好,其他标准也罢)的前提是“先达标,再超越”。前文中提到了CBAM和欧盟碳足迹核算方法的发展进程,专业性和规范性确实在全球范围内非常领先,想要改变甚至制定“游戏规则”,我们需要在国际规范、标准和公约上有更强的专业能力和影响力。

其实CBAM与碳足迹的误区不仅限于以上四点,只是笔者认为这四类是较为核心且常见的误区,因而摘出来做了具体的探讨,为方便理解,根据前文的内容作出归纳对比表格如下:

欧盟边境调节机制

CBAM

全生命周期碳足迹

LCA

提出时间

2021.07.14

1990

建立场景

欧盟Fit55计划的一部分

目标

CBAM的目的是平衡国内和国外产品的碳价格,从而限制碳泄漏

对所有产品的供应链作出减碳要求

覆盖行业

截至目前:钢铁、水泥、化肥、电力、铝业、氢气(部分)

全行业

相关法案

欧盟循环经济行动欧盟碳边界调节机制

Fit for  55

《新电池法》中碳足迹要求

欧盟制定几十类产品PEFCR细则

核算范围

基于组织层面的:

直接碳排放

隐含碳排放

基于产品层面的全生命周期评价

核算标准

CBAM自定标准

各国不尽相同,最严格的当属欧盟PEFCR标准

考核内容

碳配额履约

符合标准的碳足迹声明和标签

图表 7 CBAM与碳足迹区别一览表

三、发展现状及对碳市场影

1.1.CBAM进展与影响

      根据欧盟自身的预测,CBAM到2030年将会带来每年91亿欧元的收入。这些费用大多来自于对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品的征税。我国是受CBAM影响的贸易量位居第二的经济体,CBAM覆盖行业包括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和氢,过渡期之后欧盟还有意将有机化学品和塑料等高碳产品逐步纳入管控范围。在全面实施CBAM机制后,中国的钢铁、铝、有机化学品及塑料等产品将受到冲击,大大提高相关企业的出口成本。CBAM的计算由产品碳含量,欧盟碳价格,出口国的碳价格三部分组成,但由于我国与欧洲碳价不对等,即便我国出口欧洲的商品已在国内支付碳成本,但还需购买CBAM证书。因此CBAM机制的落地会推动我国碳价的上涨,逐渐缩小与欧洲碳价的差距,同时也将激励中国碳市场机制体系的完善,促进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加快与全球碳市场接轨进程。

1.2欧盟碳足迹相关法案进展与影响

目前已经确定执行的是《新电池法》,未来一定会纳入更多行业。《新电池法》中被纳入核算的产品包括各类化学电池,比如储能电池、锂电池等(目前暂未包括光伏电池,但是光伏也有自己需要遵循的PEF方法)都是计算起来相当复杂的产品,由此可以推测,未来一定会出台针对多元、广泛等类型的产品碳足迹法案,特别是战略性行业的产品,比如光伏、5G、新能源汽车等。在此我们以新能源汽车为例进行简单分析,日前出于降低汽车二氧化碳排放目的而通过的《2035年欧洲新售燃油轿车和小货车零排放协议》,要求2035年开始禁售燃油车,看似对中国新能源汽车出口利好,但实际欧盟也想要借此机会巩固自己的新能源汽车市场,我们必须要重视电车全生命周期内的降碳,因为目前中国电车的全生命周期碳排放量与欧盟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可以大胆猜测一下欧盟是否会仿照《新电池法》出台类似法律,但无论如何我们都建议企业早做打算。

图表8 欧盟《新电池法》源自网络

总而言之,不管是CBAM的尘埃落定还是碳足迹的代表—《新电池法》的通过都在警示中国出口企业即将面对的巨大挑战。

参考资料:

  1.  CBAM系列法案

  2. 《欧盟2035年禁燃,利好中国新能源车企?》

  3. 《欧盟碳关税最大误区——产品生命周期碳足迹》

  4. 《如何看待欧盟碳关税》

  5. 欧盟FIT FOR 55文件

  6. 新电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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