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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新版钢铁行业温室气体核算指南与原国家发改委旧版钢铁行业核算指南对比

[罗戈导读]2023年10月14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内附了(4.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填报说明 钢铁生产)。

2023年10月14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内附了(4.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填报说明 钢铁生产)。

该指南与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于2013年10月15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中的《中国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有一定区别,为方便钢铁企业核算,我们做了个对比。

为加快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建设,规范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重点行业企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有关工作。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重点行业企业名单录入至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并为重点行业企业开立账户。

组织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每年3月31日前,组织重点行业企业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分别核算报告企业层级排放总量和设施层级排放量),并通过管理平台报送排放报告和支撑材料(202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于2023年11月17日前完成)。

组织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

参照生态环境部2023年10月最新发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填报说明 钢铁生产》要求,组织开展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钢铁行业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

目前要求钢铁企业2023年-2025年都需要参照最新发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填报说明 钢铁生产》(在这里我们简称新版)来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与此前要求钢铁企业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的《中国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在这里我们简称旧版)有比较大的区别,在这里我们主要讲解新旧版本的差异。

覆盖钢铁行业具体代码

钢铁生产企业主要是针对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及制品生产的企业。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 4754-2017)来表明纳入重点钢铁行业企业的范围,具体如下:

新旧版本在这里保持一致。

涵盖的温室气体

一般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 (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等。新旧两版需要计算的温室气体都为二氧化碳(CO2)。

钢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流程

报告主体进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完整工作流程基本包括:

(1)确定核算边界;

(2)识别排放源;

(3)收集活动水平数据;

(4)选择和获取排放因子数据;

(5)分别计算燃料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净购入使用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以及固碳产品隐含的排放;

(6)汇总计算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新旧版本在钢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流程上保持一致。

钢铁企业核算边界

新旧版本在核算边界的差异还是挺大的。

对于新版,目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需要涵盖钢铁生产企业层级排放核算和钢铁生产工序排放核算。

其中,钢铁生产企业层级核算边界包括生产系统和辅助生产系统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不包括附属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包括主要生产管理和调度指挥系统、动力、供水、机修、库房、化验、计量、水处理、运输和环保设施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厂区内为生产服务,主要用于办公生活目的的部门、单位和设施(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办公场所、公务车辆、班车等)。

同时,重点排放单位存在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设施的,应直接引用经核查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重点排放单位存在其他非钢铁产品生产的,应按照适用行业的核算与报告要求,核算其温室气体排放。

因此,根据核算边界示意图,钢铁行业的企业层级核算边界包括三大类,一类是钢铁生产,二类是已纳入管控的电厂,三类是其他行业。

钢铁生产工序排放核算包括焦化工序、烧结工序、球团工序、高炉炼铁工序、转炉炼钢工序(不包括精炼、连铸(浇铸)、精整)、电炉炼钢工序(不包括精炼、连铸(浇铸)、精整)、精炼工序、连铸工序、钢压延加工工序、石灰工序。

其新版的2者核算边界如下图所示:

其旧版的核算边界如下图所示:

在旧版,虽然纳入了钢铁生产企业层级排放核算,但其系统边界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而新版并没有包括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等))。同时,新版新纳入了钢铁生产企业层级的已纳入管控的电厂和其他行业。

此外,新版需要计算钢铁生产工序,涵盖了10个工序,并且详细给出了对应到每个工序的生产设施。相比于旧版的炼钢工序作为一个整体,新版进行了拆分,分为转炉炼钢工序、电炉炼钢工序、精炼工序、连铸工序。

排放源

目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需要确定钢铁生产企业层级排放源和钢铁生产工序排放源。

钢铁生产企业层级排放源主要包括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净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净购入使用热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固碳产品隐含的二氧化碳排放(这部分需要扣除)。

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净消耗的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CO2排放,包括钢铁生产企业内固定源排放(如焦炉、烧结机、高炉、工业锅炉等固定燃烧设备),以及用于生产的移动源排放(如运输用车辆及厂内搬运设备等)。

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钢铁生产企业在烧结、炼铁、炼钢等工序中由于其他外购含碳原料(如电极、生铁、铁合金、直接还原铁等)和熔剂的分解和氧化产生的CO2排放。

净购入使用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企业净购入电力和净购入热力(如蒸汽)隐含产生的CO2排放(涵盖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该部分排放实际发生在电力、热力生产企业。

固碳产品隐含的排放:钢铁生产过程中有少部分碳固化在企业生产的生铁、粗钢等外销产品中,还有一小部分碳固化在以副产煤气为原料生产的甲醇等固碳产品中。这部分固化在产品中的碳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应予扣除。

新旧两版在钢铁生产企业层级排放源上要求一致,但新版新增了钢铁生产工序排放源。

在新版中,钢铁生产工序排放源包括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消耗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消耗热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包括:工序净购入使用的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消耗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包括:进入工序电量扣除供出工序电量(均不包括分摊在该工序使用的非化石能源发电未并入市政电网的电量)后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非化石能源电量可能来自可再生能源发电、纯垃圾焚烧发电、沼气发电、秸秆林木质等纯生物质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等,也就是说企业自发自用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对应的排放量按0计算。

消耗热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包括:进入工序热量扣除工序回收并供出工序热量后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

收集活动水平数据  

在这里我们将在讲解温室气体计算的时候,一并讲解活动水平数据的收集。

排放因子

企业可采用如下提供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缺省值以及因子值:

此外,热力排放因子采用0.11 tCO2/GJ,电力排放因子采用全国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为0.5703t CO2/MWh。

相比于旧版,新版将固体燃料的碳氧化率都调整为98%,个别燃料的低位发热量和单位热值含碳量的缺省值也做了更新。同时,旧版根据企业生产地址及目前的东北、华北、华东、华中、西北、南方电网划分,选用国家主管部门最近年份公布的相应区域电网排放因子进行计算,而新版则统一都使用全国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

温室气体计算

目前,新版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需要计算钢铁生产企业层级和钢铁生产工序,而旧版只要计算钢铁生产企业层级的温室气体排放。

钢铁生产企业层级计算如下:

1、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

其中对于未开展元素碳实测的基元素碳含量计算公式如下:

对于未开展基元素碳实测的核算方法,新版和旧版相同,但是新版特别提到了开展固体燃料元素碳实测的基元素碳含量的计算公式:

对于化石燃料活动数据获取,新旧两版保持一致,都是根据核算和报告期内各种化石燃料购入量、外销量、库存变化量以及除钢铁生产之外的其他消耗量来确定各自的净消耗量,新版提到应至少每月一次检测。除此之外,新版提到了元素碳含量和低位发热量如果开展实测的话,测定频次为至少每月一次。若某月有多于一次实测数据时,可取算术平均值或加权平均值。对于没有实测的就取前面排放因子提到的缺省值。不过根据我们理解,按新版要求来说,会优先选择实测数据计算。

2、工业生产过程排放核算要求

溶剂消耗产生的CO2排放:

电极消耗产生的CO2排放:

在熔剂、电极、外购含碳原料消耗量温室气体的计算上,新旧两版保持一致。

对于熔剂、电极、外购含碳原料消耗量的测定,新旧两版可采用生产系统记录的计量数据、购销存台账中的消耗量数据、结算凭证上的数据。同时,新版提到具备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可自行检测、委托检测或由供应商提供,至少每年检测,多于一次实测数据时,可取算术平均值或加权平均值。

3、净购入使用电力排放核算要求

新旧两版在电力温室气体计算上保持一致,只不过新版还特别提到输出钢铁生产企业的总电量中包括直供企业使用且未并入市政电网的非化石能源电量。

在这里,我们可以知道在核算企业层级净购入电量或设施层级消耗电量对应的排放量时,直供重点行业企业使用且未并入市政电网、企业自发自用(包括并网不上网和余电上网的情况)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对应的排放量按0计算,也就是说AD购入非化石电和AD输出非化石电的碳排放量为0。

对于电量数据的获取,新旧两版一致,可采用根据电表记录的统计数据、电费结算凭证上的数据。

4、净购入热力排放核算要求

新旧两版在热力温室气体计算上保持一致,只不过新版还特别提到蒸汽、热水的质量热量转换公式:

对于热力数据的获取,新旧两版一致,可采用直接计量的热量数据、 购销存台账中的消耗量数据、结算凭证上的数据,每月进行计量与记录。新版还特别提到蒸汽及热水温度、压力数据可采用计量或控制系统的实际监测数据,采用月度算术平均值,或运行参数范围内经验值。

5、固碳产品排放核算要求

新旧两版在固碳产品温室气体计算上保持一致。

对于固碳产品数据的获取,新旧两版一致,固碳产品产量可采用生产系统记录的计量数据、购销存台账中的产量数据。新版还特别提到具备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可自行检测或委托检测排放因子,至少每年检测。当年有多于一次实测数据时,可取算术平均值或加权平均值为该年数值。

企业层级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等于钢铁生产核算边界内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加上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设施经核查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和按照适用行业的核算与报告要求核算的其他非钢铁生产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其公式如下:

其中,钢铁生产核算边界内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等于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净购入使用电力和净购入使用热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之和,扣除固碳产品隐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相比于旧版只计算E钢铁生产,新版需要额外计算E发电设施和E其他。

相比于旧版,新版需要计算钢铁生产工序温室气体排放量,其计算如下:

同时,钢铁生产工序数据的获取的规则与钢铁生产企业层级一致,这里不多作解释。

1、工序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要求

与企业层级核算要求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一致,但是统计期内该工序各种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加和,包括工序自产并供出的化石燃料(以负值计)。

2、工序消耗电力排放核算要求

对于有工序进出电量计量的,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我们知道非化石电的排放因子为0,因此购入直供的非化石电和自产自用的非化石电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为0。

对于没有工序进出电量计量,但能够统计工序消耗电量的,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工序j核算边界自产发电量只统计高炉炼铁工序的TRT发电,在这里,我们认为自产自发电的排放因子也为0,其余均以热量统计结算。

3、工序消耗热力排放核算要求

总之,工序二氧化碳排放量等于各工序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消耗电力产生的排放量和消耗热力产生的排放量之和。

在这里,我们举例一个钢铁企业核算的例子。

某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为烧结工序、高炉炼铁工序、转炉炼钢工序、精炼工序、连铸工序、钢压延加工工序。在烧结工序消耗焦炭3000t,铁矿石600000t。在高炉炼铁工序消耗焦炭2000t,石灰石500t。在转炉炼钢工序消耗石灰石1000t,燃烧天然气1000m3。企业层级电网购入14000MWh,购入直供企业使用且未并入市政电网的非化石能源电量3000MWh(比如说是纯垃圾焚烧发电这种纯生物质发电),消耗企业自发自用非化石能源电量2500MWh(比如说是厂房屋顶铺设光伏板发电),消耗自产发电量1500MWh(比如说是高炉炼铁工序的TRT发电),钢铁企业转供电量3000MWh(没有准确来源,属于混合电)。烧结工序、高炉炼铁工序,转炉炼钢工序(这里不涉及废钢作为原料的电炉炼钢工序)、精炼工序、连铸工序、钢压延加工工序的耗电量比例等于5:6:4:1:1:1。

在我们举例的钢铁企业当中,没有涉及其他钢铁产品生产工序、其他辅助生产系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设施,其他非钢铁生产设施。

企业层级碳排放核算: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焦炭:

天然气:

工业过程碳排放

石灰石:

(1000+500)*0.44=660tCO2

净购入使用电力碳排放

电力:

0.5703*[14000+3000-3000*(14000+3000)/(14000+3000+2500+1500)]=8310 tCO2

因此,企业层级碳排放=15071+2165+660+8310=26206 tCO2

工序碳排放:

烧结工序碳排放

焦炭:

电力:

高炉炼铁工序碳排放 6028+2770=8798 tCO2

转炉炼钢工序碳排放 2165+1846=4011 tCO2

精炼工序碳排放

电力:

连铸工序

电力:

钢压延加工工序

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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