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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背景下,物流运输、订单交付的“不可抗力”应该如何应对?

[罗戈导读]疫情背景下,物流运输、订单交付的“不可抗力”应该如何应对?

昨天上午我收到一封邮件,是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发出的信函,内容是和客户沟通最近的疫情,以及不可抗力声明(Force Majeure Declaration)。

自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截至2020年1月31日,中国内地31个省市均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同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

目前大多数航空公司已经停止了部分或全部往返中国的航班,而且后续情况随时都在变化,航空公司可能在没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发布新的取消航班的公告。

由于上述情况是不可预见的,超出了货运代理公司的控制范围,具备了“不可抗力”的特征,因此向客户发函通知,可能无法提供运输代理服务,如果是由疫情引起的后果,货代可以免除服务合同的责任。说的直白一点,就是我可能运不了您的货了,如果给您造成了损失,千万不要找我背锅。。。

不可抗力大家都听过,比如地震海啸等的自然灾害,罢工动乱等社会异常事件都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其中具体内容有哪些?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何正确应对?我希望通过此文和大家进行探讨。

什么是不可抗力?

首先,让我们从法律角度来看一下不可抗力的定义。中国法项下的不可抗力制度主要体现在《民法总则》第180条、《合同法》第117条、第118条:

《民法总则》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由此我们得知不可抗力的“三不能”特征,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此次的“新冠肺炎”疫情符合这三项特征。我们还可以参考2003年的“非典”,由于两次疫情很相似,因此可以借鉴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对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观点。

在疫情背景下,上海、广东、浙江、江苏、山东等多个省市陆续发布企业延迟复工和学校延迟开学的通知。除了涉及保障基础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重要国计民生、特殊订单等相关企业外,其余企业均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复工。

在浙江杭州、宁波、台州、温州等地还实施了最严禁令,本地人员除生活必需外,一律不得外出,外来人员不得进入。

浙江的甬台温地区是中国制造业的重镇,也是外贸出口企业大量聚集的地区。即使企业在2月10日可以复工,但都可能面临着劳动力短缺(甬台温地区工厂劳动力主要是外地务工者)、原材料匮乏、物流运力紧张等实际困难。届时当地企业面临的情况可能是人进不去,货出不来。

今年春节假期比往年更早,许多企业在1月中旬已经开始放假,对于突如其来的疫情毫无准备。

海外客户的订单,有些是在放假前就已经下给国内企业的,有些是在假期内,根据长期供货的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提前期持续下单的。在目前形势下,国内工厂都面临着复工后无法按照订单到货日期履行合同的风险。

把丑话说在前面

在面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企业就需要考虑向客户说明具体情况,声明不可抗力,免除由于无法提供服务或是商品,而给客户带来损失的责任。

文章开头的邮件,就是货代公司向客户发出预先警示,这也非常符合外资公司对于业务的严谨工作态度。

在西方世界里有一句俗话,“If you don’t plan for the worst, then you will get the worst.”直译成中文就是”如果你没有为最坏的事情做好计划,那么你将得到最坏的结果“。把最坏的情况先计划好了,接下来就能心里有数,遇事不慌。

尽早通知客户潜在履行合同风险,就可以让对方提前做好准备。中国是世界制造业中心,全球供应链都非常依赖中国制造提供的产品,因此世界各地的采购方都对中国目前的疫情高度关注。

国内企业如果能够在第一时间,告知客户自己目前的困境和可能面临订单交付延期、部分交付、甚至是无法交付的情况,这样至少能获得客户的理解。

企业及时通知客户由于疫情无法交付订单,可以避免后者的损失扩大,客户或许还可以向其他国家的供应商购买商品,从而把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这是有责任感的企业应该采用的做法。

是否可以免责?

根据浙江省台州市贸易促进委员会消息,2月4日,台州市贸促会为当地2家外贸企业出具了第一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帮助企业减轻因疫情造成延期履行合同的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首批领取证明书的2家企业受疫情影响延迟开工,无法按期向客户交付货物,涉及合同总金额将近100万美元。

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属于商事证明领域中的事实性证明行为,是指由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分、支会应申请人的申请,对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进行证明,出具后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

该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在域外具有强大的执行力。

图片来源见水印

企业在获得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后,是否可以就高枕无忧?答案是不一定。

《合同法》第118条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及时通知、避免损失扩大及提供相关证明的义务。未及时履行通知、证明义务的当事人不能免责,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不可抗力损失的则须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因此,当疫情爆发时,国内企业也要及时通知客户,并且采取力所能及的行动,减少由于疫情带来的损失。

作为负责任的企业管理者,在前所未见的困难面前,也应该想尽一些办法,竭力为客户提供服务,履行订单交付。

在文章开头中提到的这家货代,虽然发出了不可抗力声明,但同时也向客户表明,他们在尽最大努力支持客户的业务发展,比如成立了特别行动小组来为客户提供保障运输服务,还会提供特别的包机服务来应对紧急空运需求等。

对于制造型企业来说,虽然在复工后会面临很多困难,但要坚信“办法总比困难多”,利用现有的一切资源,充分调动劳动力,组织原材料货源,联系运输,尽力交付客户订单,也让对方看到企业在保障客户利益上做出的所有努力。

当前疫情形势尚未明朗,国内制造企业即使复工后,还会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是否可以履行合同交付,还取决于复工后的工人、原材料、制造环境、物流等多重因素。

对于各企业来说,只有提前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和应急方案,在复工后竭尽所能完成既有订单生产和交付,主动与客户保持沟通,紧密合作努力控制损失。面对无法全部按期履行合同的情况,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携手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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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请勿绝对化看待,作者无法对上述内容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参考资料:

首发:新冠肺炎疫情是“不可抗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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