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友们大家好!
货车宝联合中物联公路货运分会,每周为卡友提供最新限行政策汇总内容。
12月19日至12月25日期间,各地货车限行政策内容主要为:浙江、河北、山东、山西、湖北等地货车通行政策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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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安部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政策措施,优化城市配送车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决定在现状货车通行规定的基础上,调整部分货车的限行措施,公告如下:
一、放宽部分时段的货车通行限制,同步取消以核载0.75吨为标准的限行措施,其它时段维持现状规定:
1、核心区:07:00-09:00、16:30-18:30,放宽所有微型和两类轻型(浙B号牌的封闭和新能源厢式)载货汽车通行,其它货车禁止通行。06:00-24:00,放宽所有微型和两类轻型(浙B号牌的封闭和厢式)载货汽车通行,其它货车禁止通行。
2、中心区:07:00-21:00,放宽所有微型和两类轻型(封闭、厢式)载货汽车通行,其它货车禁止通行。
3、边界道路及货车通道:原规定中可通行的核载0.75吨以下货车放宽变更为所有微型和两类轻型(封闭、厢式)载货汽车,其它货车禁止通行。
4、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在中心区及其边界道路内通行。
二、放宽多用途货车(俗称“皮卡车”)的通行限制,允许在除城市快速路外的其它道路通行。
符合要求的“皮卡车”可至车辆注册地车管所变更登记为多用途货车,享受前款通行政策。
三、受限车辆因生产生活需要,可申领通行证,按通行证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其中2022年11月3日前已注册登记上牌的浙B号牌车辆,也可按照原规定通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12月20日起实施,原有货车通行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宁波市北仑区调整区域半挂牵引车辆限制通行规定
为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推进交通拥堵治理,平衡物流运输与群众出行需求,改善区域发展交通环境和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北仑城区限货交通管制“一期”、“二期”的基础上,决定自2022年12月20日起,调整北仑区域半挂牵引车辆限制通行规定,具体通告如下:
01、半挂牵引车限制通行方案
顺时针由进港路——珠江路——泰山路——通山连接线——329国道——钱塘江路——坝头路——富春江路——天目山路——渤海路——恒山路——富春江路合围而成的封闭圈内地面道路限制半挂牵引车辆通行。其中边界道路泰山路、通山连接线、钱塘江路、坝头路、天目山路、渤海路限制半挂牵引车辆通行,其他边界道路及大碶疏港高架允许半挂牵引车辆通行。
02、通行证管理方案
1、受限车辆,因生产生活需要,确需在限制通行时段内驶入限行区域的,可申请办理通行证,按照通行证所规定的时间、线路通行。
2、限行区域内企事业原则上在通过线上申请办理公用通行证(线上办理通行证流程详见附件)。
3、线下办理地点: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违法处理中心(长江南路277号)。
03、其他规定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限制通行区域及道路上同步配套设置半挂牵引车“闯禁”视频监控和违停球机抓拍系统,对违规通行、违法停车的车辆予以查处。
2、本通告于2022年12月20日开始实施,原有涉及半挂牵引车辆通行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北仑区半挂牵引车通行证发放须知
现场办理地点: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北仑交警大队违法处理中心)
咨询电话:0574-86775840
为保障容西片区回迁期间和群众入住后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进一步优化货车通行环境,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公交管〔2022〕299号),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片区内车辆限行政策,现将优化后的车辆限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限行路段及范围
(一)龙泉西路(金台西街至奥威大街段)—奥威大街(龙泉西路至楼堤路段)(不含)—楼堤路(金台西街至奥威大街段)—金台西街(龙泉西路至楼堤路段)(不含)范围内所有道路。
(二)龙泉东路(金台西街至奥威大街段)—奥威大街(龙泉东路至大水路段)(不含)—大水路(金台西街至奥威大街段)(不含)—金台西街(龙泉东路至大水路段)(不含)范围内所有道路。
(三)慧谷北路(津保大街至津保高铁路段)(不含)—津保大街—大水路(津保大街至津保高铁路段)(不含)—津保高速铁路以南范围内所有道路。
二、禁限行车辆类型及时间
(一)黄牌货运车辆6时至23时禁止驶入(不含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厢货车)。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工程机械车辆24小时禁止驶入。
(三)农用车、电动(燃油)三轮车、无牌证电动四轮车24小时禁止驶入。
三、以下车辆不受禁限行限制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医疗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
(二)城市公共管理部门的清障车、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洒水车、清扫车等车辆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容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备案方可通行。
四、临时通行
确需在禁限行时段通行的黄牌货运车辆,需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到容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理通行证,并按照通行证规定时间和路线通行。
五、违反处罚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容西片区限行区域通行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现场和电子警察抓拍的方式予以取证,依法处罚。
六、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为保障容东片区回迁期间和群众入住后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进一步优化货车通行环境,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公交管〔2022〕299号),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片区内车辆限行政策,现将优化后的车辆限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限行路段及范围
金湖街(不含)以北——甘棠路(含)以东——乐民街(含)以南——渥城北路(不含乐安街至金湖街路段)以西内合围的所有居住区道路(不含建设区)
二、禁限行车辆类型及时间
(一)黄牌货运车辆早6时至23时禁止驶入(不含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厢货车)。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工程机械车辆24小时禁止驶入。
(三)农用车、电动(燃油)三轮车、无牌证电动四轮车24小时禁止驶入。
三、以下车辆不受禁限行限制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医疗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
(二)城市公共管理部门的清障车、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洒水车、清扫车等车辆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容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备案方可通行。
四、临时通行
确需在禁限行时段通行的黄牌货运车辆,需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到容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理通行证,并按照通行证规定时间和路线通行。
五、违反处罚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容东片区限行区域通行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现场和电子警察抓拍的方式予以取证,依法处罚。
六、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更好地保障物流畅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沧州市中心城区采取延长时间、扩大范围等便利货车通行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南绕城道路(其中不含经八路—104国道路段,包含104国道—西三环路段)以北、西三环(含)以东、北绕城道路(其中不含经八路—104国道,包含104国道—西三环路段)以南、经八路(不含)以西区域内道路。
二、通行时段
每天6时至22时时段上述限行区域禁止黄牌照货车(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中型和重型挂车及其牵引车、中型和重型专项作业车、其他黄牌照的载货汽车)通行,执行任务期间的工程救险等特种车辆除外。
每天22时至次日6时时段准许国五(含)以上黄牌照货车(不含危化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在南绕城道路(含)以北、西三环(含)以东、北绕城道路(含)以南、经八路(含)以西区域内道路通行(御河路、解放路、迎宾大道道路除外),准行时段通行不再办理货车通行证,但仍需执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关交通管理规定。
三、绕行路线
根据沧州市中心城区周边路网情况,限行车辆绕行以下路线通行:
(一)高速公路绕行路线。
过境沧州市中心城区的车辆绕行环城高速,通过黄石、京沪、京台高速公路就近选择路线绕行。
京台高速沧州北口禁止限行车型向东(市区方向)驶出高速,允许向西(河间方向)驶出高速。
黄石高速沧州东口禁止限行车型向西(市区方向)驶出高速,允许向东(孟村方向)驶出高速。
黄石高速沧州西口禁止限行车型驶出高速。
廊沧高速西花园口禁止限行车型驶出高速。
(二)普通国省道绕行路线。
过境沧州市中心城区车辆可以根据以下路线,就近选择普通国省道绕行。
南北方向绕行路线:青县—S381(津保南线)—G105(原廊泊线)—泊头,或青县—G104—S331(沧州市北绕城)—经八路—G307(沧州市南绕城)—S220(沧德线,原G104)—南皮、泊头,或青县—G104—S331(沧州市北绕城)—经八路—G307(沧州市南绕城)—G104(原沧宁线)—南皮。
东西方向绕行路线:黄骅—G205—盐山—G338(原正港线)—孟村—南皮—泊头—G106—献县、河间,或黄骅—G205—盐山—G338(原正港线)—孟村—南皮—泊头—G105(原廊泊线)—S331(保沧线)—河间,或黄骅—G307—经八路—G307(沧州市南绕城)—S220(沧德线,原G104)—泊头—G338(原正港线)—G106—献县、河间。
四、运送生产、生活必需品,确需进入限行区域的限行车型,需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或国三、国四车辆通过深度治理达到国五排放标准(深度治理车辆需随车携带检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达到国五排放标准的检测报告及深度治理证明),车主或驾驶员需申请货车电子通行码(证)后,再行进入限行区域,进入管控区域后应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其他管理规定。
五、本市原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工作,进一步便利城市货车通行,本着“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原则,保定公安交警开发了新版通行证系统。即日起,所有需要进入保定主城区限行区域的黄牌照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工程车除外)可使用“保定交警”APP办理货车通行证。
特别提醒:
1、“保定交警”APP可申领通行证有效期为一至五天。
2、同一辆车,通行证申领成功,且在有效期内的,不得重复申领。
3、申请人可提前三天申领。
4、在遇有大气污染预警期间,严格按照政府通告及预警方案通行。
具体操作详情如下:
1、下载保定交警APP
扫二维码或手机应用商城下载安装
2、注册保定交警APP
3、登录保定交警APP
4、保定交警APP实名认证
5、通行证入口
6、通行证申请
注意:车辆类型根据行驶证上的车辆类型选择,如下图:
注意:根据车辆通过的路段选择所需行经的路线。
7、通行证状态
为持续优化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将福山城区货车通行管理措施补充调整如下:
一、大型货车(不含各类工程运输车、危险品运输车)由每日24:00时至次日6:00时调整为每日23:00时至次日6:00时可以通行城区道路。
二、皮卡车(多用途货车)及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不限行通行时间和路段。
皮卡车(多用途货车)是指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5人(含驾驶人)、驾驶室高度小于或等于2100mm、货箱栏板(货箱)上端离地高度小于或等于1500mm、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载货汽车。
三、本通告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为持续优化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将市区大中型货运车辆(含重、中型载货汽车,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非载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重、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重中型自卸货车、重中型特殊结构货车,轮式自行机械车),通行管理措施补充调整如下:
一、限时通行区域及路段
初山路(西至招金路,东至金龙路)以北、招金路(北至玲珑路,南至初山路)以东、玲珑路(西至招金路,东至金龙路)以南、金龙路(北至玲珑路,南至初山路)以西区域及路段,大中型货车(不含各类工程运输车、危化品运输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于每日22:30时至次日5:30时通行,其他时段禁止通行。
二、全时禁止通行区域及路段
除上述区域及路段,市区金龙路以西、普照路以北、西外环以东(金城路限行区域为金城路西外环路口至金城路普照路路口)、玲珑路以南(含玲珑路)区域内的其他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
三、皮卡车(多用途货车)及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不限制通行时间和路段。皮卡车(多用途货车)是指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5人(含驾驶人)、驾驶室高度小于或等于2100mm、货箱栏板(货厢)上端离地高度小于或等于1500mm、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载货汽车。
四、本通告所指工程运输车包含重型自卸货车、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重型罐式货车及其他用于运输渣土、砂石、建筑用料和废料的各类货车、挂车。
五、涉及民生保障及其他确需进入禁行路段的车辆,要按规定办理通行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不予办理禁行区域通行证。
对违反规定驶入禁行区域的车辆,交警部门将通过电子抓拍等方式进行处罚。
本通告自2022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为规范辖区道路重中型货车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结合辖区道路实际,决定对以下路段(包括但不限于)重点规范重中型货车靠右行驶,现通告如下:
一、具体路段
1.G204国道:
日照界-胶州界路段。
2.滨海大道:
G204国道-海西路路段。
3.S311省道:
园区一路-巨洋路路段。
4.G341国道:
海西路-诸城界路段。
5.S209省道(开城路):
海西路-诸城界卡口路段。
6.胶州湾西路:
双凤山路-两河路路段。
7.胶州湾东路:
两河路-星海滩路路段。
8.海西路:
滨海大道-临港路路段。
9.双凤山路:
临港路-东元路路段。
上述路段将增设相关交通标志。
二、实施时间
自2022年12月25日0时起,全天24小时。
三、通行规则
1.重中型货车在同向2条及以上机动车道的路段行驶时,应当在右侧车道依次行驶(不含交叉口),严禁占用左侧车道行驶。
在交通标志和标线未禁止超车的路段,可以借用左侧车道临时超车,但超车后应当在不妨碍其它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迅速驶回右侧车道。
2.遇前方车辆排队等候通行时,重中型货车应当依次靠右停车排队等候,禁止随意穿插超越前方车辆。
3.遇前方道路上有障碍物或车辆发生事故、故障无法通行时,重中型货车在确保不影响左侧车道车辆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可以借用左侧车道超越前方车辆并及时驶回右侧车道;遇有交警现场指挥的,严格按照现场交警指挥通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或现场查处等方式,对不按规定车道靠右行驶的重中型货车依法处罚。请广大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要求,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便民服务措施,持续优化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秩序,更好保障物流畅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晋公通字〔2022〕83号)精神,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忻州市城区货车通行措施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重点道路
(一)道路范围
1.和平街(慕山路至新建路段)
2.七一路(九原街至光明街路段)
3.长征街(慕山路至新建路段)
4.新建路(九原街至光明街路段)
5.东环路(北外环至南外环路段)
6.太忻大道(忻州城区南外环至石岭关路段)
7.忻原大道(忻府区东环路与北外环交叉口至滹沱河与定襄段交界处)
8.忻定大道(东外环至安邑村路段)
(二)管控措施
1.重、中型载货车(含轻型自卸载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农用机械车全天禁止通行;
2.轻、微型货车、中型厢式、封闭式货车每日7:00至21:00禁止通行;
3.皮卡车,轻、微型封闭式货车,纯电动轻、微型新能源货车和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全天通行;
4.国四(含)以下柴油货车全天禁止通行。
二、一类区域
(一)区域范围
市区核心区域:【东至新建路(含)、西至慕山路(含)、南至光明街(含)、北至九原街(含)】
古城核心区域:【东至云中东路(含)、西至七一路(含)、南至惠风街(含)、北至光明街(含)】,上述区域不含重点道路。
(二)管控措施
1.重、中型载货车(含轻型自卸载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农用机械车全天禁止通行;
2.轻、微型货车,每日7:00至21:00禁止通行,其他时间允许通行;
3. 皮卡车,轻、微、中型封闭式、厢式货车,纯电动轻、微型新能源货车和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全天通行;
4.国四(含)以下柴油货车全天禁止通行。
三、二类区域
(一)区域范围
东至东外环(不含)、西至西外环(不含)、南至南环街(含)、北至旭来街(含),上述区域不含一类区域、重点道路。
(二)管控措施
1.重、中型载货车(含轻型自卸载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农用机械车每日7:00至21:00禁止通行,其他时间允许通行;
2.轻、微型货车,工作日早、午、晚高峰期(7:00至9:00、11:00至13:00、17:30至19:30)禁止通行,非早、午、晚高峰期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允许通行;
3. 皮卡车,轻、微、中型封闭式、厢式货车,纯电动轻、微型新能源货车和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全天通行。
4.国四(含)以下柴油货车全天禁止通行。
四、重型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绕行路线
1.从原平市方向驶往静乐县(国道G337)、宁武县(省道S312)的车辆走忻州市西外环(国道G208)出境。
2.从原平市方向驶往太原市方向的车辆走忻州市西外环(国道G208)出境。
3.从静乐县(国道G337)、宁武县(国道G337)驶往太原市、原平市方向的车辆走忻州市西外环(国道G208)出境。
4.从定襄县驶往忻州市的车辆从黄榆线(国道G337)曹张高速口上高速出境。
5.从太原市驶往忻州市的车辆从国道(G108线)豆罗高速口上高速出境。
6.出发地、目的地为忻州市城区的重型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不在此次分流管控限制范围,但需遵守忻州市现有的大型货车管控措施和忻州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通告中的限行要求。
五、城市配送货运车通行码申领规定
1.城市生产、生活运输车辆(包括公共事业单位车辆、瓜果、蔬菜、生鲜、食品、物流配送),可通过“交管 12123”App --机动车业务--点击城市货车通行码申领--申请城市通行码--通行时段--通行线路--上传通行码材料--提交申请。审核通过的用户点击“交管 12123”APP【城市货车通行码申领】进入城市货车通行码首页,点击查看已核发的货车电子通行码信息,持电子通行码车辆进入市区,需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违反规定将依法处罚。
2.办理通行码业务需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系统提出申请。
3.申请办理通行码时,必须保证各项注册信息及申办材料真实有效,个人车辆需提供行驶证、保险单、申请书(表),公司或者部门车辆需提供行驶证、保险单、申请书(表)、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即可进行申请。如存在盗用他人信息、恶意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其他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继续根据道路交通通行状况变化,相应调整车辆限行路段、时段及车种等限行措施。
2.根据《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措施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严格执行。
3.各类专项作业车管控措施等同于同类型载货机动车的管控措施。
4.渣土等散装物料运输货车、商砼运输车、危险化学品载货车,全天禁止在重点道路、一类区域、二类区域通行。禁限行区域内渣土车、商砼车需忻州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五部门联合审批办理通行证后方可通行。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进入禁限行区域需提出书面申请,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理纸质通行证。
5.对确需进入禁行区域、路段的货运车辆,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通行证。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2年12月22日起实施,之前已发布的载货车通行管控措施规定与本通告相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忻州市城区货车限行区域边界示意图
为加快太原市清徐县徐沟镇城镇化建设,进一步优化道路通行秩序,减少道路拥堵,提高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徐沟镇部分道路实行中重型货车禁行(含临时号牌车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路段
(一)徐沟东西大街(208国道-徐太路)
(二)清东线(人民路-太太路)
(三)民乐街(象峪河-文源路)
(四)徐太路(象峪河-徐沟东西大街)
(五)徐沟南北大街(象峪河-文源路)
(六)人民路(清东线-徐沟东西大街)
二、限行措施
(一)途径上述禁行路段的车辆可绕行208国道、339国道、大西线、太太路、文源路等。
(二)上述路段24小时禁止中重型货车、专项作业车、非道路工程机械、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
(三)涉及民生生产、生活的特殊运输需求车辆,由驻地企业、厂矿等单位提出申请,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按指定时间、路线和要求行驶。
(四)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救险车不受限制。
三、法律责任
(一)本通告自2022年12月20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对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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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
孝感市应城市城区实施重、中型货车限行禁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应城城区道路交通环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扎实推进城区“五城同创”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在应城城区对重、中型货车实施限行禁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中型货车限行区域:膏矿铁路以南,富水河西堤以东,长荆大道以北,体育场路和体育场南路以西所围区域内所有道路(不含体育场路和体育场南路)。
二、重、中型货车每天6:30-22:30禁止在限行区内通行。因建筑施工、物流配送、物资运输等确需在限行区域内通行的货运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后,凭货车电子通行码(或纸质通行证)按指定的时段和路线通行。
三、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货车允许在城区限行区内24小时通行。
四、凡违反上述限行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对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在此日期之前限行区域内原禁行规定不变。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大悟县城区道路交通环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扎实推进城区“五城同创”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大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在大悟县城区对重、中型货车实施限行禁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中型货车限行区域:工业大道以南,绕城南路以东,绕城东路以西,将军大道以南区域。下高速货车从将军大道——G346或将军大道——绕城东路——绕城南路——广水方向绕行。
二、重、中型货车每天6:30-22:30禁止在限行区内通行。因建筑施工、物流配送、物资运输等确需在限行区域内通行的货运车辆,经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后,凭货车电子通行码(或纸质通行证)按指定的时段和路线通行。
三、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货车允许在城区限行区内24小时通行。
四、凡违反上述限行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对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在此日期之前限行区域内原禁行规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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