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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死9伤丨超载2031%大吨小标轻卡碰撞载16人货车,被追责!

[罗戈导读]超载2031%大吨小标轻卡碰撞载16人货车,被追责!

湖北省应急厅官方网站《天门市拖市镇“10·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显示:

2020年10月29日5时许,张冲驾驶总重34460kg,超载2031%的鄂DU6R48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天门市拖市镇(X012)拖杨线8公里850米处时,与丁晓悦驾驶的鄂R8DX16轻型栏板货车载丁喜珍、冉珍喜等15人(驾驶室坐1人,货厢装载14人)发生碰撞,轻型自卸货车所载砂石倾泻并将轻型栏板货车车内14人掩埋,造成轻型栏板货车货厢内5人当场窒息死亡,7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员危操作不当、措施不力,轻型货车货厢内违法载人、轻型自卸货车严重超载扩大了此次事故后果。

另外,荆门市五三玉明石灰厂未落实货物源头企业主体责任,拖市镇,镇委、镇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拖市镇派出所、天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屈家岭管理区住建局(交通局)、屈家岭管理区自然资源与规划管理分局、荆门市交警支队屈家岭大队等职能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根据调查组建议,两名货运车辆驾驶人被追究交通肇事刑事责任,均判处2年10个月刑期;石灰厂法人、厂长及过磅员被当地公安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调查。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的问题,调查组建议要进一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合治超机制,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安全监管,进一步提升道路货运安全水平。

下附调查报告全文:

2020年天门市拖市镇“10·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目录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三)事故道路情况

(四)事故现场地面痕迹勘查情况

(五)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六)事故车辆装载情况

(七)天气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应急救援情况

(三)应急救援评估与善后维稳情况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二)企业方面原因

(三)有关部门方面原因

(四)地方党委政府方面原因

(五)事故性质

四、对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二)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三)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四)有关公职人员

(五)建议问责单位

(六)其它问题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合治超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安全监管

(四)进一步提升道路货运安全水平

2020年10月29日6时40分许,天门市拖市镇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5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安抚善后,组建专班依法调查,严肃处理;要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强化道路安全管控,坚决打击违法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2020年12月7日成立了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有关同志参加的天门市拖市镇“10〃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分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同时事故调查组邀请省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技术调查工作,委托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等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检验鉴定、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事故单位及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明了相关部门和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鄂R8DX16蓝色轻型栏板货车。该车由四川现代汽车有限公司生产,品牌为南骏牌,登记所有人为丁明华。该车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载质量1730kg,车辆出厂日期为2010年12月,强制报废期为2026年10月,初次登记日期为2011年10月27日,车辆初次登记机关为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

经查,该车从登记至事发时,共有10条交通违法记录,已全部接受处理,无交通事故记录。该车事发前处于逾期未检验状态。

2.鄂DU6R48红色轻型自卸货车。该车为东风华神汽车有限公司(原东风(十堰)特种商用车有限公司)生产,品牌为东风牌,登记所用人为张冲。该车登记使用性质为货运,登记整备质量2600㎏,核载质量1495㎏,车辆出厂日期为2017年2月,初次登记日期为2017年3月14日,车辆初次登记机关为荆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经查,该车从登记至事发时,共有13条交通违法记录,已全部接受处理,无交通事故记录。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丁晓悦,男,30岁,鄂R8DX16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天门市拖市镇中心村七组19号。驾驶证发证机关为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准驾车型为C1D,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8日,档案编号:429006257412。

2.张冲,男,33岁,鄂DU6R48轻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京山市永隆镇新河口村二组84号。驾驶证发证机关为湖北省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2006年5月19日,准驾车型为C1,有效期至2022年5月19日,档案编号:420800568707。

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天门市公安局禁毒警察支队检验,分别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鄂武大医学院鉴﹝2020﹞毒鉴字第5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鄂武大医学院鉴﹝2020﹞毒鉴字第584号)和《现场检测报告书》显示,事故发生时,排除丁晓悦、张冲酒驾和毒驾。

(三)事故道路情况

1.事发路段公路概况。天门市拖杨线公路为天门市拖市镇的一条县道,线路编号X012(原线路编号为XOO5),南北走向,南起于天门市托市镇,北止于京山市杨峰镇,与省道S311分当线相接,全长15.724公里,按照公路二级、60公里时速标准设计,事发当日交通流量2547台次。

2004年该道路进行过改造,因道路破损严重,严重影响车辆通行,2019年经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天政办发﹝2019﹞19号文件批准进行大修养护工程建设,由天门市公路管理局组织建设,2019年5月28日通过中国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完成项目招标工作,由天门市交通工程公司中标承建,天门市衡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工程监理服务,工程投资规模1814.8351万元。

该项目建设路段起点桩号K0+913,终点点桩号K15+724,项目施工路线全长14.811公里。其中,K0+913至K2+384段为拖市街道,长1.471公里,对原砼板病害综合治理后,再进行路面刷黑;K2+384至K15+724段长13.34公里,约1公里路况较好,予以利用,其余12.34公里路段采用加铺方式。原公路虽配套部分交安设施,但不齐全,本次大修时,按设计要求予以完善。该大修项目于2019年7月10日开工建设,2020年8月底完成全部建设内容,截至事发前该路段尚未完成工程交工验收。

2.事故发生地点道路情况。事故发生在天门市拖市镇(X012)拖杨线8公里850米处,南北走向,位于天门市拖市镇南河村路段,双向两车道,路宽8.55米,中间为虚黄线,线宽15厘米,沥青材质路面,道路平直,视线良好,道路东侧为宽2.2米的机耕道。

3.道路东侧机耕道情况。机耕道位于道路东侧路基边坡下,为田间道路,与主路夹角90度,右转L形,长约330米,海拔33.93米,与主路高差0.73米,主要为田间地块生产作业时使用,仅在农忙季节有少量人或农用机械、车辆出入,平时并无交通车辆,大修工程项目未设计和设置平面交叉路口标志。

经查,大修工程项目未设计和设置平面交叉路口标志,不违反《JPGD20-2017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和《GB5768.2-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有关规定。

4.事发路段交通标志、安全防护设施情况。拖杨线为交通标志标线信号控制,路面设置有中央虚黄线、车行道边缘线。事故现场路段双车道实际测量宽度为4.1米(设计为3.5米,与设计文件不符,偏差0.6米)。全路段有72处与等外公路相交,交通流量较大的56处平交口均设置了警示柱和交通标志。事故现场双向2公里范围内交通标志牌共有13块(均为交叉路口标志),往南方向1块(十字交叉路口标志),往北方向12块(T形和十字路口标志),全线除拖市街道路段外,起终点之间未设置限速标志。

经查,起终点之间未设置限速标志,不违反《JTGD82-2009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和《JTG/T3381-02-2020公路限速标志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事故现场地面痕迹勘查情况

东侧道路及路肩之间见两条由东侧道路向路肩延伸的弧形轮胎制动印,分别长4.2米、8.6米,沿事故车辆行车方向左侧痕迹长度为4.2米,痕迹起点距道路中央分界线3.1米,终点距道路中央分界线4.3米,沿事故车辆行车方向右侧痕迹长度为8.6米,痕迹起点距道路中央分界线1米,终点距道路中央分界线4米,经分析为轻型自卸货车后轴左、右轮在制动过程中形成。

(五)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根据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平安行司鉴所﹝2020﹞交鉴字第C1875号)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平安行司鉴所﹝2020﹞交鉴字第H2546号):

1.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

(1)按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相关标准的条款判定,鄂DU6R48轻型自卸货车事发时处于严重超载状态的制动系工况和照明、信号装置经检验为不合格;经实车查验,鄂DU6R48轻型自卸货车实际外廓尺寸与行驶证的标定尺寸不符,其货厢被改装,货厢长、宽、高均明显增加。

(2)按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相关标准的条款判定,鄂R8DX16轻型栏板货车的转向系、制动系、轮胎花纹及照明、信号装置经检验均为不合格;鄂R8DX16轻型栏板货车后轴左、右悬架的钢板弹簧被改装,弹簧片数增加。

2.碰撞形态及车辆速度鉴定。

(1)事故车辆痕迹形成

鄂DU6R48轻型自卸货车驾驶室右前部和右侧前部所检见的受损痕迹,经痕迹方位、高度、形态、受力方向、物质交换及痕迹形成机理等方面的分析、比对,符合偏左避让中与鄂R8DX16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室左后角和货厢左侧前部相擦撞所形成。

鄂DU6R48轻型自卸货车右侧前、中部所检见的受损痕迹,结合原始现场照片显示的两车最终停止姿态进行痕迹方位、高度、形态、受力方向、物质交换及痕迹形成机理等方面的分析、比对,符合作逆时针偏摆并右倒的鄂DU6R48轻型自卸货车右侧前、中部砸压鄂R8DX16轻型栏板货车货厢左侧所形成。

鄂R8DX16轻型栏板货车货厢右侧栏板的向外倒伏,结合现场照片进行痕迹形成条件分析,符合鄂DU6R48轻型自卸货车货厢内所载的大量砂石倾泻至鄂R8DX16轻型栏板货车货厢内所形成;鄂R8DX16轻型栏板货车货厢底板右侧后部所检见的受损痕迹,结合现场照片显示的路东行道树受损情形进行痕迹形成条件分析,符合鄂R8DX16轻型栏板货车右侧后部碰撞路东行道树所形成。

根据现场照片及现场复勘照片显示的两车制动/侧滑轮印位置、路面散落物分布和两车对应接触方位等分析,事发前的鄂DU6R48轻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并往左避让至东侧车道、鄂R8DX16轻型栏板货车由北向南左转驶入东侧路边。

鄂DU6R48轻型自卸货车、鄂R8DX16轻型栏板货车的擦撞痕迹显现在鄂DU6R48轻型自卸货车驾驶室右前部、鄂R8DX16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室左后角和货厢左侧前部;鄂DU6R48轻型自卸货车、鄂R8DX16轻型栏板货车的砸压痕迹显现在鄂DU6R48轻型自卸货车右侧前、中部和鄂R8DX16轻型栏板货车货厢左侧。

(2)事故发生过程:由北向南行驶并往左避让的鄂DU6R48轻型自卸货车右前部与右前同向左转的鄂R8DX16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室左后角在东侧路面发生擦撞,接着作逆时针偏摆并往东南方驶下路外边坡的鄂DU6R48轻型自卸货车受离心力和惯性共同作用向右翻覆,其车身右侧前、中部砸压在鄂R8DX16轻型栏板货车货厢左侧,同时鄂DU6R48轻型自卸货车货厢内所载的大量砂石倾泻在鄂R8DX16轻型栏板货车货厢内,并将鄂R8DX16轻型栏板货车货厢内的14人掩埋。

(3)鄂DU6R48轻型自卸货车与鄂R8DX16轻型栏板货车相撞时的行驶速度介于38.7km/h~41.3km/h之间。

(4)鄂R8DX16轻型栏板货车事发前的左转速度不具备鉴定条件。

(六)事故车辆装载情况

1.鄂DU6R48轻型自卸货车装载货物。事发当天,张冲驾驶该车从荆门市五三玉明石灰厂装载石料运往天门市拖市镇赵台搅拌站。该车整备质量为2600kg,核定载质量1495kg。

经查,该车发生事故前在装载点过磅车、货总质量34460kg,超重2031%。

2.鄂R8DX16轻型栏板货车装载情况。事故当天,丁晓悦驾驶该车从拖市镇中心村7组出发,前往012县道8公里850米附近的道路左侧玉米地采收玉米。该车核载2人。

经查,事故发生前,该车实际装载16人,其中驾驶室乘坐2人,货厢装载14人,存在货车违法载人行为。

(七)天气情况

根据天门市气象台出具的(天证﹝2020﹞7号)气象证明显示,2020年10月29日,天门市天空状况较好,为多云天气,气温11℃~20℃,偏北风1到2级。事发时段现场附近视线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0月29日5时许,京山籍驾驶人张冲驾驶总重34460kg,超载2031%的鄂DU6R48轻型自卸货车,从五三玉明石灰厂出发,沿107省道、005县道行驶,准备将砂石运往天门市拖市镇赵台小学混凝土搅拌站。

6时35分,天门籍驾驶人丁晓悦驾驶鄂R8DX16轻型栏板货车载丁喜珍、冉珍喜等15人(驾驶室坐1人,货厢装载14人),从拖市镇中心村7组出发,前往012县道8公里850米附近的道路左侧玉米地采收玉米。

6时40分,丁晓悦及张冲分别驾车行至事发地点,丁晓悦驾车在前方左转向往东侧田间道路行驶,在后同向行驶准备超车的张冲见前车左转,亦向左转向避让,轻型自卸货车擦撞上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室左后部,两车接触后轻型自卸货车向右侧倾翻,砸压轻型栏板货车,轻型自卸货车所载砂石倾泻并将轻型栏板货车车内14人掩埋,造成轻型栏板货车货厢内5人当场死亡,7人不同程度受伤。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按照省政府要求,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迅速率领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伤亡救治、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天门市市委书记庄光明,市委副书记、市长杨兴铭,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王军辉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了事故现场处置、伤员救治、善后维稳、舆情管控四个工作小组有序开展工作。

天门市市委、市政府即日起部署全市交通安全大检查工作,加大对超载超限超速、酒驾、非法载客等违规违法行为整治力度,确保全市平安和谐。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董青平,副市长吴宇慧,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王军辉,副市长徐耀武也分别按省、市领导批示进行了专题部署。

11月3日,5名死者尸体火化安葬。12月3日,事故中7名伤者全部出院。

(三)应急救援评估与善后维稳情况

本次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科学有序,未发生次生事故。事故报告及时、客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整体舆情平稳,未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丁晓悦驾驶轻型栏板货车和张冲驾驶轻型自卸货车,在行驶途中临危操作不当、措施不力,致车辆发生碰撞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丁晓悦驾驶轻型货车货厢内违法载人、张冲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超载造成了此次事故后果扩大。

1.丁晓悦驾车左转弯时,未对后方来车情况予以有效观察、判断,且其所驾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张冲驾车在未有效观察、判断前车(丁车)情况下实施超车,且所驾车辆制动不合要求,导致两车避让不及;

2.丁晓悦驾驶轻型货车货厢内违法搭载14人,在两车相撞后被后车(张车)货厢倾泻出的砂石掩埋,致其中5人窒息死亡、7人受伤,是直接导致事故严重伤亡后果的原因之一;

3.张冲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装载的砂石重量超过车辆技术参数标定的载荷数的2031%,两车相撞后,在车辆严重加大的惯性作用下,货厢的砂石倾泻至前车货厢,将前车货厢内的人员掩埋,致5人窒息死亡、7人受伤,是直接导致事故严重伤亡后果的原因之一。

(二)企业方面原因

荆门市五三玉明石灰厂,系肇事轻型自卸货车所载货物源头单位,装载货物时不严格核对登记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未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进场拖货的车辆载质量严格核查,车辆称重处的视频监控不能正常使用,对货车超限超载运输放任、失管。且于2019年11月因货车超载在被管理区交通局处罚后仍然出现车辆超载现象。

(三)有关部门方面原因

1.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履行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货车超限超载、货车违法载人、驾驶人日常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推进辖区“两站两员”建设工作不力。

2.拖市镇派出所,履行辖区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落实机动车和驾驶员源头监管不力,组织开展日常交通违法行为检查存在薄弱环节,对辖区“两站两员”日常管理力度不够,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事故预防工作不到位。

3.天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为公路治超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治超工作未做到全覆盖,监管存在盲点和漏洞。

4.屈家岭管理区住建局(交通局),作为屈家岭管理区治超领导小组的办公室单位,组织协调不力,未将交通、交警部门核实的货车超限超载的信息反馈管理区国土部门,管理区治超工作部门联动效果不明显;对辖区矿山企业源头货车装载超载的监督检查执法落实不严,对当地矿山企业源头车辆超限超载问题督促整改不力。

5.屈家岭管理区自然资源与规划管理分局,作为屈家岭管理区负责石料矿山企业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单位,未严格按有关规定加强对矿山企业源头车辆超限超载出场的管理。

6.荆门市交警支队屈家岭大队,未严格按规定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屈家岭管理区内矿山企业源头货车超限超载的问题存在监管漏洞,对非工作时段的超限超载现象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力措施管控。未将查处的货车超限超载的企业源头信息及时反馈治超办和国土部门。

(四)地方党委政府方面原因

拖市镇,镇委、镇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

天门市,天门市委、市政府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安全发展红线意识不强,领导、组织、监督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力。

(五)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天门市拖市镇“10〃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张冲,男,轻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3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7日,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决张冲犯交通肇事罪,刑期二年十个月。

2.丁晓悦,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3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7日,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决张冲犯交通肇事罪,刑期二年十个月。

3.向守贵,男,荆门市五三玉明石灰厂法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2月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立案调查。

4.郭安新,男,荆门市五三玉明石灰厂厂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2月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立案调查。

5.庞君凤,女,荆门市五三玉明石灰厂过磅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2月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立案调查。

(二)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建议由天门市有关部门依法吊销驾驶人丁晓悦的驾驶证。

2.建议由荆门市有关部门依法吊销驾驶人张冲的驾驶证。

(三)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荆门市五三玉明石灰厂,系肇事轻型自卸货车所载货物源头单位,建议由屈家岭管理区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四)有关公职人员

对有关党员和公职人员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监委提出。

(五)建议问责单位

1.责成天门市委、市政府向湖北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责成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天门市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

3.责成天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向天门市交通运输局作出书面检查。

4.责成拖市镇党委、政府向天门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5.责成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自然资源与规划管理分局、住建局(交通局)向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六)其它问题

鄂DU6R48轻型自卸货车生产、销售、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由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进一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地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总书记关于安全发展的系列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落实《湖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和《湖北省综合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工作机制的力量,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坚决遏制道路亡人事故多发频发的势头。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合治超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合治超工作机制,坚持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执法,强化对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路网的管控。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治超资金投入,利用科技手段,提升科技治超水平;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定点、流动、高速公路入口、货运源头联合执法,依法严查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严把超限超载车辆入市源头,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监督货运源头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信息系统,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和视频监控设备,规范货物装载行为,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行驶,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做好违法车辆的移送和查处工作,确保区域联合治超取得实际效果。

(三)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安全监管。各地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执法监督,依法严厉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违法运输行为。要加强对货运机动车载客、超载超限、超速行驶、非法改装、不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建立跨省和跨市(州)异地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信息台账,落实专职人员履行监管责任;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完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杜绝非法改装、超载超限、货车载人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事故、隐患车辆跟踪督办力度,对发生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违规经营的货车及所属企业进行严格督查;严格落实非法超限运输处罚规定,建立非法超限抄告受理和处理制度及货运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失信人“黑名单”数据库,严禁失信人员再次从事道路运输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积极用好重载货车动态运行轨迹信息等科技手段,提升精准打击能力,督促道路货运企业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动态监控制度。

(四)进一步提升道路货运安全水平。一是加强货运车辆改装安全技术规范研究,公安、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等部门共同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制止非法改装行为的发生。同时,开展货运车辆改装专项整治行动,消除非法改装货运车辆非法运营的空间。二是天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安全培训和管理,要重点提高驾驶人应对恶劣天气、复杂路面以及紧急突发事件的操作技能;严格审核货车车辆驾驶人职业准入条件。三是提高驾驶人守法意识,及时消除影响车辆安全隐患,保障行车安全。通过新闻媒体、公益广告等媒介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营造全民参与道路交通管理的社会氛围,切实提高本地区道路交通的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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