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通告
2023年 第3号
为推动上海关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63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第263号修订)、《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关区实际情况,制定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以下简称“两仓”)布局规划。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规划适用于上海海关关区范围内各行政区域。
关区两仓布局规划兼顾上海地区东西联动、辐射内外、层级合理、协调互联的发展格局,实行规划控制。
以各隶属海关辖区已有的两仓建设与区域发展水平为参考,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符合上海持续强化“四大功能”、深化“五个中心”建设整体要求。按需设立,控制增量、优化存量,适度超前,有效整合、充分利用现有物流设施及资源,防止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
统筹上海关区保税物流发展规划,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设立的基础上,区分功能定位,梯次设计两仓,形成错位布局,良性配套发展的态势,使两仓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互为补充,共同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建立科学规范的动态管理机制,积极促进对两仓企业的分类管理和差别化海关管理措施,鼓励企业合理设立和注销两仓,支持管理规范、资信良好、信息化系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现代物流企业建立两仓,引导和促进两仓企业的科学发展。
支持重点行业产业链供应链强链稳链。对服务国家战略性资源储备(包括国家宏观导向的商业资源性储备),保障高新技术、高附加值、高时效流转需求的产品物流运转,支持跨国公司和专门从事物流的大型企业将境外物流基地迁入境内并从事保税物流集中分拨业务,承载区域外贸物流集散分拨枢纽功能等情形,择优培育、优先发展。
(一)企业拟设立两仓的,应向所在地隶属海关申请,上海海关可根据集约化管理等需求指定仓库主管海关。
(二)上海海关加强对两仓设立和发展的审核和指导,可根据当地保税仓储等业务发展需求情况对布局规划进行适时动态调整,做好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和绩效评估工作。
(三)经营企业以隐瞒申请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贿赂海关人员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行政许可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四)经营企业设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期间,违反海关规定的,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上海海关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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