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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这些城市调整货车限行措施,卡友们注意

[罗戈导读]11月7日至11月20日期间,广东、江苏、河南、天津、山西、安徽、湖北等地对货车通行政策做进一步调整和优化.

11月7日至11月20日期间,广东、江苏、河南、天津、山西、安徽、湖北等地对货车通行政策做进一步调整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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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中心片区及万科朗润园片区实施货车限行

为改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安部便利货车通行部署。经我局会同各有关部门研究决定,自2023年11月15日起对乐从镇中心片区及万科朗润园片区实施货车限行交通管制措施。

一、货车限行范围和措施

乐从镇中心片区限行范围(不含高速公路)

     东以岭南大道为界,南以S5广台高速辅道为界,西以环镇西路为界,北以环北路、佛山大道、三乐路为界,每天6时至22时禁止中、重型货车通行,其他时段不限行。

万科朗润园片区限行范围

     东以径口河为界,南以创富三路为界、西以创兴三路为界、北以径口河为界,每天6时至22时,禁止中、重型货车通行,其他时段不限行。

佛山大道限行范围

     环镇北路至三乐西路路段,S5广台高速辅道至环镇南路段,每天6时至22时,禁止中、重型货车通行,其他时段不限行。

三乐西路限行范围

     佛山大道至岭南大道路段,每天6时至22时,禁止中、重型货车通行,其他时段不限行。

新桂路限行范围

   S5广台高速辅道至创富三路段,每天7时至9时、17时至19时,禁止中、重型货车通行,其他时段不限行。

(乐从镇中心片区及万科朗润园片区货车限行区域示意图)

二、注意事项

一、本通告的货车包括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

二、多用途货车(皮卡车)、新能源轻型货车、新能源微型货车,以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新能源中型货车除高峰期(7时至9时、17时至19时)以外不受限制。

三、确须在上述道路限行时段行驶的货车,通过“交管12123”APP向佛山交警部门申领货车电子通行码,在规定时间和区域路段通行。

三、设置一个月过渡期

      以上交通管制措施自2023年11月15日零时起施行,并设置一个月教育过渡期至2023年12月15日。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记1分,罚款200元。

江苏省

江苏省泰州市鼓励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

江苏省泰州市鼓励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淘汰报废的本市(即“苏M牌照”)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车辆类型”为准,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微型货车和摩托车),且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享受本次补贴,最高可获得2.1万元/台政府补贴。

泰州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淘汰报废的泰州籍(即为苏M牌照)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车辆类型”为准,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微型货车和摩托车),且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享受本次补贴。

1.2023年1月1日之前在泰州市办理登记;

2.交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报废时的实际使用年限距离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一年(含)以上,且其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辆交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交车日期”为准)。

补贴标准:

根据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的类型、登记年限,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详见上表)。

不同年度淘汰车辆的补贴金额=补贴标准×系数。

2023年淘汰的,系数为1.0;2024年淘汰的系数为0.8。

河南省

新乡市凤泉区城区道路大型车辆实施限制通行

为进一步加强凤泉区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本着既方便车主、服务经济建设,又严格控制城区货运车辆通行数量,维护交通秩序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辖区大型车辆实施限制通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范围及措施

(一)限行范围。“宝山大道(卫鲁线以东)、滨河南路、云龙大道、龙潭路、团结路、暄和路、和平路北段、牧野大道北段、新中大道以西”等主城区道路围合范围内设置为大型车辆禁行区域,全天24小时禁止国三及不达标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客、货)、1吨(含)以上货车、危化品车、拖拉机、农用三(四)轮车、畜力车驶入。

(二)绕行路线。建议过境大型车辆绕行至S309北环路、S307卫柿线、G107国道、G234新辉路、长济高速及菏宝高速通过。

二、确需进入限行区域的车辆在宝山大道、卫鲁线、李大线沿线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确需进行货物运输的大型车辆,经相关区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市交警支队八大队印发“通行证”,仅限“通行证”上注明路段范围内,夜间22:00至次日6:00予以通行。

三、不受限制通行车辆

(一)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车辆类型为厢式货车、封闭货车)。

(二)军车(含武警)、警车、消防、救护、工程救险专用车。

(三)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热力、市政环卫、道路清障、邮政(含报刊发行)等专业车。

(四)悬挂新能源号牌的新能源车。

四、管理措施

市交警支队八大队

对未办理通行证驶入禁(限)行区域的货运车辆(含拖拉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严把大货车禁区通行证发放关,尽量减少中心城区限行区域大货车数量;

区交通局

要加强对辖区内货运企业和货运车辆的源头管理,向大货车驾驶人做好限行宣传告知工作,并对超限超载货车严厉查处;区城建局要加强对混凝土运输企业和建设工地的巡查管理,督促企业、施工单位和驾驶人严格遵守大货车限行规定;

区城管局

要加强对货车禁行区内主次干道、背街小巷货车违法侵占道路的处罚,根据道路实际状况、周边停车需求、停车资源供给等情况,积极挖掘货车禁行区外停车资源,加强环卫洒水车、清扫车、垃圾专用运输车和渣土车的日常管理,督促驾驶人严格遵守限行规定,并加大对工程运输车滴漏抛洒、污染道路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区农村农业局

要做好拖拉机源头管理,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城区农用车、拖拉机集中地段的日常巡查,督促拖拉机驾驶人严格遵守限行规定;

各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要安排专人对辖区货运企业、物流公司等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掌握大货车具体数量并建立专门台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中心城区大货车限行政策,规范沿途道路两侧大型殡仪车、“僵尸车”等车辆停放,市交警支队八大队、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属地政府等有关部门开展不定期线下联合执法。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3年11月7日起施行,原有相关通告同时废止。

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实行货运车辆禁行绕行

为有效管控货运车辆通行秩序,规范过境货运车辆绕行路线,最大限度减少污染排放,确保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货运车辆划定禁行区域和绕行路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区域

京港澳高速公路以东、太湖路以南、豫州大道以西、南海大道以北区域内的道路(不含以上四条道路及迎宾大道)。

二、禁行时间

对各类货运车辆在以上禁行区域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起讫地有一端在我区范围内的货车确需通行该区域的,可通过“郑州交警”微信公众号办理电子通行证,持有通行证车辆除早晚高峰上午7:00——9:00、下午17:00——19:30外可正常通行。

三、华夏大道绕行路线

(一)华夏大道北向南货运车辆

方案一:华夏大道——洪泽湖大道(向东)——京港澳高速公路航空港区北站——京港澳高速公路(向南)。

方案二:华夏大道——新老G107连接线(向西)——G107——新郑(许昌)。

(二)华夏大道南向北货运车辆

方案一:华夏大道——南海大道(向西)——京港澳高速公路新郑站——京港澳高速公路(向北)。

方案二:华夏大道——南海大道(向西)——G107——新老G107连接线(向东)——华夏大道——郑州。

四、以下货车不受限制:

(一)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环卫、园林、环保、市政(含污泥运输)、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政(含报刊发行、快递)、押款、医疗废物转运等专用车辆。

(二)公安交警部门的道路清障、事故救援、工程救援等专用车辆。

(三)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新能源货车。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通行的货运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货运车辆禁行措施的通告》(郑港〔2019〕93号)同时停止执行。

郑州市西四环、大河路等沿线新增交通违法监控抓拍摄像头

为强化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提高科技管理水平,消除交通违法引发的交通拥堵和安全隐患,郑州交警在西四环、大河路、康平路沿线新增建设了203套智能电子监控设备,主要对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机动车违法压线行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货车违法上高架桥行驶)、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目前这批智能电子监控设备已通过前期测试及试运行,将于2023年11月20日正式投入使用。现将具体信息公示如下:

一、主要用于抓拍以下几种交通违法行为:

1.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罚款200元,记6分。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50元,记0分。

3.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罚款100元,记1分。

4.机动车逆向行驶,罚款200元记3分;

5.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地面一层罚款50元记1分;高架二层罚款200元记1分;

6、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货车违法上高架),罚款100元,记1分;

7、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罚款200元,不记分。

二、具体位置

天津市

天津市蓟州区部分禁行路段恢复禁行抓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货车、客车行驶路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通行秩序,现将蓟州区部分禁行路段提示如下:

一是燕山东大街(东环路至津围北二线)路段。自燕山东大街占路施工,致使该路段的违法抓拍卡口断电,期间货车通行流量较大,目前该处用电已恢复完毕,将对闯禁行的违法行为进行摄录;

二是砖蓟路(蓟官路至盘山景区)路段。该路段道路为急弯陡坡,中、重型货运、客运车辆行驶易发生侧翻的交通事故,该路段闯禁行违法抓拍卡口,自2019年1月10日公示启用以来,取得了良好的压降侧翻交通事故的效果,后因该卡口升级改造暂停使用,目前该处卡口已升级改造完毕,将对中、重型货车、客车闯禁行的违法行为进行摄录;

三是北环路(长城大道至东环路)路段。该路段为蓟州住宅区的主要通行道路,交通流量较大,为缓解交通压力,禁止货车通行。此前,该卡口升级改造暂停使用,目前该处卡口已升级改造完毕,将对中、重型货车闯禁行的违法行为进行摄录;

四是人民路(东环路至西环路)路段。该路段为蓟州城区环线内的主要通行道路。

近期,接群众举报,夜间通行货车且无视信号灯,严重威胁群众的出行安全。

交警支队已对沿线的电子警察进行了升级改造,将对货运车辆及危险品运输车辆闯禁行违法行为进行摄录。

处罚不是目的,安全出行才是根本。

希望每位驾驶人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府通告,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山西省

大同市城区部分道路限制货车通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区域交通秩序管理工作,保障重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全力提升城市道路交通品质,提升大同市旅游城市形象,更好地适应大同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为全市人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近期公安部交管局,省公安厅交管局的相关指示精神要求,决定采取以下禁限行管理措施:

一、古城内道路全天 24 小时禁止三(四)轮电动车和燃油三轮摩托车以及货运汽车(包含中型厢式货车、轻型封闭货车、轻微型物流货车以及重型厢式货车等)通行,多用途货车(俗称皮卡车)9:00—22:00 禁止通行。

二、同煤快线(高架主线)全天禁止燃油二、三轮摩托车,电动二、三(四)轮车以及货运汽车中(重)型及以下厢式货车通行,新能源轻型及以下厢式货车避开早(7:00—8:30)、午(11:30—12:30)、晚(17:30—19:30)三个高峰时段,准许通行。

三、云冈旅游专线(S339)全天禁止燃油三轮摩托车以及货运汽车(包含轻型封闭货车、轻微型物流货车以及中(重)型厢式货车等)通行,允许多用途货车(俗称皮卡车)全天24 小时通行。

四、所有货运车辆因拉运生产资料或生活物资,确需进入城市建成区限行道路的,仍按原规定办理通行手续。

五、请有关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周知,合理规划运输时间和路线。

对于擅自闯入禁限行路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电子抓拍,现场执法等多种形式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交通事故的,严格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长治市潞州区货车限制通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货车通行管理,优化城市物流配送货车通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长治市潞州区货车通行措施通告如下:

一、重中型货车禁行区域、路段及禁行时间

(一)禁行区域、路段

1、东环路(含)以西、南环街(含)以北、西二环路(含)以东,北环街(含)以南区域内所有道路。

2、迎宾大道(长治高速西口至北寨十字路口),滨湖大道(太行西街至上韩村路口),长北新干线(北环西街至漳电路丁字口),旧长壶路(壶口立交桥至S325省道冀家庄路口);英雄南路(原家庄路口至上党区西贾路口),五针街以及东环路跨线桥、潞阳门路跨线桥、长北新干线跨线桥。

(二)禁行时间

以上区域、路段全天禁止通行。

二、四轴(含)以下重中型城市物流配送货车通行路段及时间

(一)通行路段东环路、南环街、西二环路、北环街、迎宾大道、长北新干线、英雄南路(原家庄路口至上党区西贾路口)、五针街。

(二)通行时间每日22:00至次日6:00允许通行。

三、轻型货车禁行区域、路段及禁行时间

(一)禁行区域潞阳门路(含)以西、保宁门路(含)以南、威远门路(含)以东、解放东西街(含)以北区域内所有道路。

(二)禁行时间1、英雄路(解放东西街至保宁门街)、太行东西街(东环路至西二环路),全天禁止通行。

2、该区域内其它道路,每日7:00至22:00禁止通行。

四、重中型货车绕行路线

1、壶关县去往上党区、潞城区、长子县、襄垣县方向的车辆,绕行G207、G208国道、长治环城高速。

2、上党区去往屯留区、潞城区、襄垣县方向的车辆,绕行G207、G208国道、长治环城高速。

3、屯留区去往黎城县、平顺县、壶关县方向的车辆,绕行G207、G208、G309和G341国道。

4、黎城县、潞城区去往上党区、屯留区、长子县方向的车辆,绕行G207、G208、G309国道和长治环城高速。

5、过境车辆可绕行长晋、太长、长邯、长治环城等高速公路通行。

五、有关事项

对确需进入禁行区域、路段的货运车辆,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通行证。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注: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是指在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

安徽省

阜阳市颍州区长安路部分路段实行货车限行

 应广大市民迫切要求,结合路网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综合各方意见和实际管理需求,决定对颍州区长安路部分路段实施货车限行,具体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范围和时间

颍州区长安路(腾飞路至裕兴路路段),每日7时至22时限制部分车辆通行。

二、限制通行车辆

重中型货车、专项作业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变型拖拉机等车辆。

三、过境货车绕行线路

限行时段,过境货车可以通过新安路-朝阳大道穿行或绕行该路段。

四、其它规定

(一)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具体管理以本次通告限制范围和交通标志指示、交通警察现场指挥为准。

本通告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解释。

宁国市怀安大道黄牌、蓝牌货车限行

为缓解我市怀安大道交通压力,保障市民出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决定自2023年11月10日6时起,对我市怀安大道与南山路口至怀安大道与G233国道路口,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示指示的违法行为进行采集(违法代码:1116)。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

黄牌货车、蓝牌货车

二、限行路段:

怀安大道与南山路路口至怀安大道与G233国道路路口

三、限行方式:

双向限行

四、限行时间:

黄牌货车6:00-21:30,蓝牌货车7:00-8:30;16:30-18:30。

五、注意事项:

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进入限行路段通行的黄牌货车,须通过“交管12123”APP或到交警城区中队申请办理通行证后方可进入。

请车辆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附限行道路示意图)

湖北省

钟祥市中心城区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禁行

为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中心城区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禁行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区域为:钟祥市中心城区东至龙北线、龙九线,南至长寿三路,西至皇庄街,北至王府大道北端,以上区域以内的所有道路。

二、本通告中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柴油货车属高排放机动车具体是指但不限于2013年7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货车,包括微、轻、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等。

三、对违反规定驶入禁行区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涉及应急救援、抢险救灾使用的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不受上述限制。

五、本通告自2023年 11月 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鄂州市市中心城区道路车辆分类型分时段分区域禁限行

为进一步优化改进城市货车通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鉴于新港路、马鞍山路建成通车,决定对鄂州市中心城区道路实行车辆分类型、分时段、分区域限制通行的交通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车辆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六条规定,决定对重型货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吨的载货汽车)、中型货车(车长大于或等于6米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吨且小于12吨的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低速载货汽车(以柴油机为动力的原三轮、四轮农用运输车)、拖拉机、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未达到国IV排放标准的车辆限制通行。

二、禁限行时间、区域及路段。结合鄂州市中心城区实际,划分内圈和外圈并区别实行限行管理。

(一)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及时段

1.全天候24小时禁止上述车辆驶入大桥路(不含)以西、马鞍山路(含)以北、武昌大道肉联厂至鄂钢一号门路段以北(不含)、武昌大道鄂钢一号门至江碧路三面像路段以北(含)、江碧路三面像至江碧路葛山大道路口以东(含)、武昌鱼路(含)以东、沿江大道(含)樊口公园大桥至凤凰路口以南围合范围内的区域;

2.全天候24小时禁止上述车辆驶入临空大道。

(二)可通行的区域、路段及时段。8:00-19:00上述车辆可驶入马鞍山路(不含)以南、江碧路马鞍山路口-葛山大道路口(不含)路段以东、葛山大道以北、大桥路以北、以西围合范围内的区域。

三、因城市工程建设、生产生活等需要,确需在禁限行时段、区域、路段临时通行的,由所在企业或个人通过“公安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交管12123手机APP”网上申领电子通行备案码后,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确保安全通行。也可提前到相关交警大队或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业务大厅申请办理临时通行备案码。

(一)办理货车通行证的车辆状态必须为“正常”;

(二)《车辆通行证申请表》原件1份(相关交警大队、交管局业务大厅现场领取);

(三)该次运输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核验)、驾驶证复印件(核验)、交强险及营运证复印件(核验)或通过12123手机APP上传照片;

(四)货运双方运输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原件。

四、在市区从事邮政运输车辆,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电视、广播等应急抢修、救险车辆,市政设施日常养护专业车辆,为城市管理提供道路洒水、清扫及生活垃圾转运等环卫车辆和园林绿化养护专用车辆,在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办理通行备案后,允许在禁限行区域通行。

对依法依规装载新鲜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等保障城市居民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车辆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一次办理、长期通行”的政策。

市政工程运输车(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办理通行备案码,必须有施工许可证,渣土车还应取得城管部门核发的渣土运输证,并按规定线路、时间通行。

五、轻型新能源货车、中型新能源厢式和封闭式货车(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中型厢式货车(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皮卡车(多用途货车)、轻型货车不受本通告限制。

六、过境货车通过江碧路、葛山大道、大桥路、316国道、106国道、新港路重载车专用通道绕行。

七、遇有重污染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时,按照鄂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和相关预案要求,实施交通临时管控措施。

八、新建道路需禁限通行车辆种类、时段,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通告和实际道路禁令标志为准。

九、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交通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通告。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限行区域和路段通行的,或未按通行备案码规定时间和线路通行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执法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我市之前公布的有关市区道路货车禁限行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

十一、本通告由鄂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告自2023年11月8日施行。

神农架林区新华镇高铁路大货车禁行

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决定启用新华镇高铁路(新华镇上行至高铁站方向)的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备,对违反道路交通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进行取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日期:  

2023年11月17日零时。

二、公示内容:

中重型货车(即黄牌货车)禁止由新华镇高铁路进入神农架高铁站。

三、违法处罚: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罚款100元,记1分。

沙洋县城区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

为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我县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在城区通行,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行区域:

 沙洋县城区范围内所有道路。

 二、禁止通行时间:

 自2023年11月20日零时起,24小时禁止驶入限行区域。

 三、禁行车辆类型:

 国三及以下排放柴油货车。

 四、本通告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

 对违反规定通行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柴油货车,公安交管部门将采取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或现场查处的方式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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